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先買權之競合依條理應以權利成立在先者為先順位
共有人之私債祗應就該所有部分執行無侵及他人共有部分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