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4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4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4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4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先買權之競合依條理應以權利成立在先者為先順位

  共有人之私債祗應就該所有部分執行無侵及他人共有部分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