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4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4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4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案經知事就被告審理判決自應受理上訴惟縣判免訴免究等字樣應審查內容不得概認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