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4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4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4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4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財謀殺自應以強盜殺人論誘令被害者至行為地點應以共犯論

  債務之履行不問債務者是否真意既有交付行為即應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