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財謀殺自應以強盜殺人論誘令被害者至行為地點應以共犯論
債務之履行不問債務者是否真意既有交付行為即應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