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财谋杀自应以强盗杀人论诱令被害者至行为地点应以共犯论
债务之履行不问债务者是否真意既有交付行为即应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