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詐財生逮捕逮捕雖係詐財方法仍應論罪從一重處斷至因逮捕并致成傷別無故意者應依三四七條照二三條科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