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有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之情形而勒取財物者應成立強盜罪其僅以欺罔恐喝使人交付財物者係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