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1012639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新名稱: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2.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20125769號令修正發布第5、9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09012595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4.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100126431B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