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将蓟县县城列为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重新公布第一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将蓟县县城列为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津政发〔1991〕38号
1991年8月2日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三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我市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保护好我市境内的历史文物,进一步充实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弘扬祖国优秀民族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全市文物普查登记的七百多处文物保护点中,依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过论证筛选,确定了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二十四处(名单附后),现予公布。同时,决定将蓟县县城列为第一批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努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文物是祖国的重要文化遗产,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知识的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切实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

三、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为了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风貌的协调,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规划部门要共同研究,在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按各文物保护单位座落地点的实际情况和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出建设控制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文物开展调查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遴选有代表性的文物古迹,经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蓟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提出蓟县县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及重点文物、名胜古迹保护规划,送市建设、规划、文化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二十四处)

一、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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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分类号 名称 时代 地址 保护范围 备注
1 1 天津社会主义青年团旧址 1920年11月 河北区建国道91号 河北区建国道91号全楼
2 2 于方舟故居、墓 1900―1928年 宁河县渡口村 故居院墙以内,陵墓及塑像周围20米 陵墓在县城烈土陵园内,塑像在方舟公园内。
3 3 魏士毅女士纪念碑 1929年 河北区中山公园内 纪念碑周围10米
4 4 天津十五烈士纪念碑 1931年 河北区中山公园内 纪念碑周围15米
5 5 平津战役前线司令部旧址 1948年 蓟县孟家楼村 司令部旧址大院围墙以内

二、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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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分类号 名称 时代 地址 保护范围 备注
6 1 福山塔 蓟县五百户乡段庄子村 福山山底以上
7 2 石经幢 辽、金 宝坻县城关 经幢十字路口周围
8 3 多宝佛塔 明、清 蓟县盘山 塔周围50米以内 含少林寺遗址
9 4 渔阳鼓楼 明、清 蓟县城关 鼓楼十字路口周围50米
10 5 鲁班庙 蓟县城关 院墙以内
11 6 文昌阁 明、清 西郊区杨柳青镇 小学校院墙以内
12 7 石家大院 清、民国 西郊区杨柳青镇 院墙以内
13 8 霍元甲故居、墓 西郊区小南河村 故居院墙内、陵墓围墙内
14 9 周公祠 西郊区小站镇会馆村 院墙以内
15 10 聂士成殉难纪念碑 南开区八里台桥旁 碑基至路两侧以内
16 11 李叔同故居 清、民国 河北区粮店后街60号 原故居院墙以内(包括粮店后街60号、62号,向河胡同13、15、17号)
17 12 梁启超“饮冰室”书斋 1914―1928年 河北区民族路44、46号 民族路44、46号两院院墙内
18 13 西开天主教堂 1916年 和平区西宁道1号 西宁道1号院墙以内包括神甫堂
19 14 庆王府 1925年 和平区重庆道55号 重庆道55号院墙以内
20 15 静园 1929―1931年 和平区鞍山道70号 鞍山道70号院墙以内
21 16 黄海化学工业研究社旧址 1922―1937年 塘沽区新华路天津碱厂俱乐部院内 旧址院墙以内
22 17 北疆博物院旧址 1925年 河西区马场道117号 原北疆博物院工字楼全部及周围10米内

三、石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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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分类号 名称 时代 地址 保护范围 备注
23 1 金代石狮 河北区北宁公园内 致远塔院墙以内

四、纪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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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分类号 名称 时代 地址 保护范围 备注
24 1 解放天津会师纪念地 1949年1月15日 河北区建国道西口金汤桥 金汤桥及桥头两侧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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