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改犯人守则

劳改犯人守则
安徽省公安厅
1957年7月29日
(省委政法部批准实施)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罪犯认罪服法,积极劳动改造成新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一切犯人必须服从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和看守武装的管理教育,严格遵守本规则,不得违犯。对一贯遵守本规则,并有显著表现的犯人,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犯和破坏本规则的罪犯,则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节 劳动守则

第三条 犯人必须积极劳动,按时上工下工,不得偷懒、怠工。劳动时非经批准,不得随便离开劳动场所。必须离开生产场所时,要报告政府管理人员批准。

第四条 在生产中,要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合乎标准,不得擅改产品规格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服从劳动调配,不准挑剔工种。严格执行劳动生产检查制度,不得以少报多,以次充好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条 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安全制度,发现事故应积极设法制止,并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处理。

第七条 一切工棚、住屋、家具、生产工具、牲畜、庄稼、原材料等均系国家财富,应注意爱护和节省,不得破坏和浪费。

第八条 电灯、电线不准乱动,发生故障或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处理。

第九条 严格禁止在仓库、机房及其他禁烟场所吸姻;非休息时间不准吸烟。发生火警应立即呼救,迅速扑灭,不得袖手旁观或畏缩不前。

第十条 积极钻研技术,并虚心传授他人不得保守。

第三节 学习守则

第十一条 要严格遵守学习制度,努力学习所规定的材料,并联系思想,认识自己的罪恶,争取重新做人。

第十二条 学习态度要老实,不得乱说、乱写妨碍他人学习,严禁有借机散布反动言论,涂写反动标语,造谣生非,拉拢落后,打击积极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听课时虚心听讲,不得东张西望,交头接耳。

第十四条 非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不得张贴标语、文词和演出任何文娱节目。严禁私藏偷阅反动书刊,编演反动下流诗词歌曲等。

第十五条 对公共书报、刊物,应加爱护,不得污损毁坏。

第四节 生活守则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一切行动均须在指定时间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七条 列队集合,必须迅速、整齐,不得争先恐后、迟到、早退、交头接耳,传递东西和大声喧哗。

第十八条 不得交谈案情,说隐语及外国语。犯人互相之间应以姓名称呼,不得称兄道弟取绰号,也不得私自集会或企图进行阴谋破坏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有吵骂、斗殴、偷窃、敲诈、煽惑破坏以及流氓、狱头、欺压等行为。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不准对外和互相买卖物品,不准互相借贷、赠送、调换。

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进入干部办公室、警戒区和工作人员的宿舍、厨房,亦不得在上述地区徘徊观望。有事须先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入内。

第二十二条 非炊事劳动的犯人,不经许可不准进入犯人厨房;开饭时应整队按秩序装饭取莱。不准争先恐后,要认真节约粮食,严禁浪费主副食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犯人投入劳改时携带之财物,除日用必需品外,其余全部交劳动改造机关代为保管,如罪犯需要时,可报请领用。

第二十四条 严禁隐藏反动证件和金属器具物品,棍棒、绳索、麻醉、烈性药物以及易燃等违禁物品。

第二十五条 每星期应开劳动、学习、生活等检讨会一次,进行检讨与批评。发现有违犯制度规则者,应立即报告,不得包庇隐瞒。

第五节 卫生守则

第二十六条 经常保持室内外清洁,污水垃圾倒在指定地点,工房、车间必须定期打扫,保持清洁。室内衣服等物,必须折叠放置整齐。

第二十七条 定期洗澡、理发,注意个人卫生,衣食用具须经常保持清洁,不得乱吃生冷和腐臭食物。

第二十八条 犯人因病需要休息时,须经诊断批准。

第二十九条 病犯必须严格听从医务人员的指示,非经医行准许,不得乱吃食物或服其他药物;必须遵守医疗制度和各项纪律。

第六节 通讯接见

第三十条 犯人发收书信,必须经过检查,严禁私自发收书信和用隐语、暗号、外文、串通案情及改造机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凡犯人接见家属,每月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经管教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接见时应严格履行登记审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接见时禁止说隐语、外国语及乱说改造机关的情况,并不得私自交接物品。

第三十三条 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日用品或人民币,应详细检查登记,凡不必要的东西禁止送接,物品交接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守则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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