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勞改犯人守則

勞改犯人守則
安徽省公安廳
1957年7月29日
(省委政法部批准實施)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罪犯認罪服法,積極勞動改造成新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一切犯人必須服從勞動改造機關的工作人員和看守武裝的管理教育,嚴格遵守本規則,不得違犯。對一貫遵守本規則,並有顯著表現的犯人,分別給予適當的獎勵;對違犯和破壞本規則的罪犯,則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二節 勞動守則

第三條 犯人必須積極勞動,按時上工下工,不得偷懶、怠工。勞動時非經批准,不得隨便離開勞動場所。必須離開生產場所時,要報告政府管理人員批准。

第四條 在生產中,要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保證產品質量合乎標準,不得擅改產品規格和操作規程。

第五條 服從勞動調配,不准挑剔工種。嚴格執行勞動生產檢查制度,不得以少報多,以次充好和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六條 注意安全生產,遵守安全制度,發現事故應積極設法制止,並立即報告管理人員處理。

第七條 一切工棚、住屋、家具、生產工具、牲畜、莊稼、原材料等均系國家財富,應注意愛護和節省,不得破壞和浪費。

第八條 電燈、電線不准亂動,發生故障或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處理。

第九條 嚴格禁止在倉庫、機房及其他禁煙場所吸姻;非休息時間不準吸煙。發生火警應立即呼救,迅速撲滅,不得袖手旁觀或畏縮不前。

第十條 積極鑽研技術,並虛心傳授他人不得保守。

第三節 學習守則

第十一條 要嚴格遵守學習制度,努力學習所規定的材料,並聯繫思想,認識自己的罪惡,爭取重新做人。

第十二條 學習態度要老實,不得亂說、亂寫妨礙他人學習,嚴禁有藉機散布反動言論,塗寫反動標語,造謠生非,拉攏落後,打擊積極等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聽課時虛心聽講,不得東張西望,交頭接耳。

第十四條 非經勞動改造機關批准,不得張貼標語、文詞和演出任何文娛節目。嚴禁私藏偷閱反動書刊,編演反動下流詩詞歌曲等。

第十五條 對公共書報、刊物,應加愛護,不得污損毀壞。

第四節 生活守則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一切行動均須在指定時間和指定範圍內進行。

第十七條 列隊集合,必須迅速、整齊,不得爭先恐後、遲到、早退、交頭接耳,傳遞東西和大聲喧譁。

第十八條 不得交談案情,說隱語及外國語。犯人互相之間應以姓名稱呼,不得稱兄道弟取綽號,也不得私自集會或企圖進行陰謀破壞活動。

第十九條 嚴禁有吵罵、鬥毆、偷竊、敲詐、煽惑破壞以及流氓、獄頭、欺壓等行為。

第二十條 未經許可,不准對外和互相買賣物品,不准互相借貸、贈送、調換。

第二十一條 不得擅自進入幹部辦公室、警戒區和工作人員的宿舍、廚房,亦不得在上述地區徘徊觀望。有事須先報告,經許可後方可入內。

第二十二條 非炊事勞動的犯人,不經許可不准進入犯人廚房;開飯時應整隊按秩序裝飯取萊。不准爭先恐後,要認真節約糧食,嚴禁浪費主副食品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犯人投入勞改時攜帶之財物,除日用必需品外,其餘全部交勞動改造機關代為保管,如罪犯需要時,可報請領用。

第二十四條 嚴禁隱藏反動證件和金屬器具物品,棍棒、繩索、麻醉、烈性藥物以及易燃等違禁物品。

第二十五條 每星期應開勞動、學習、生活等檢討會一次,進行檢討與批評。發現有違犯制度規則者,應立即報告,不得包庇隱瞞。

第五節 衛生守則

第二十六條 經常保持室內外清潔,污水垃圾倒在指定地點,工房、車間必須定期打掃,保持清潔。室內衣服等物,必須摺疊放置整齊。

第二十七條 定期洗澡、理髮,注意個人衛生,衣食用具須經常保持清潔,不得亂吃生冷和腐臭食物。

第二十八條 犯人因病需要休息時,須經診斷批准。

第二十九條 病犯必須嚴格聽從醫務人員的指示,非經醫行准許,不得亂吃食物或服其他藥物;必須遵守醫療制度和各項紀律。

第六節 通訊接見

第三十條 犯人發收書信,必須經過檢查,嚴禁私自發收書信和用隱語、暗號、外文、串通案情及改造機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凡犯人接見家屬,每月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30分鐘;特殊情況經管教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接見時應嚴格履行登記審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接見時禁止說隱語、外國語及亂說改造機關的情況,並不得私自交接物品。

第三十三條 犯人家屬送給犯人的日用品或人民幣,應詳細檢查登記,凡不必要的東西禁止送接,物品交接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

第三十四條 本守則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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