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在押案犯的通令

安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在押案犯的通令
法秘字 第1号
1950年3月3日

奉江西省人民政府法秘字第2号通令: “江西解放后,各地镇压特务破坏,配合剿匪反霸, 收缴反动武装,安定社会秩序,起了一定作用。但据了解,近来有些地区关押人犯过多过久, 迄未认真清理,甚至有些区政府仍监押二三十人者,县政府监押二百余人者,既不审讯,亦 不处理3如此,不但影响政府在人民中的威信。可能引起群众的恐俱与不满,为纠正这一严 重现象,端正政策,特决定下列清理办法: (一)各地县区政府、公安司法机关应迅速分别清 理在押的案犯。首先.将现有材料,加以调查研究,区别是非轻重,首要与协从,并先轻后 重,从易到难,有步骤的进行清理。有犯罪行为者;经过司法手续判处之,嫌疑犯或罪恶不 大者,应取保释放。经司法判决的少数罪大恶极的案犯仍须监押者外,其罪恶不大的案犯应 组织生产,在劳动中改造或释放。 (二)现押人犯中属于反霸斗争的恶霸分子,亦应有分别的 ‘对待,带全县性全区性的主要恶霸分子,在未经人民法庭判决前,应集中到县上监押,并应求得迅速处理,不得监押过久。区级以下政权,不准设立监狱。一般恶霸地主分子,过去无 显著罪,无一定的材料可取保释放。 (三)因生活其他原因,被坏分子鼓动而参加团队土匪, 活动不久,本人现已认识错误,可准予以经过取保释放,交群众监督生产。 (四)凡属伪政府 中之行政人员,经人民控告其有劣迹,或因匿枪不交等案件,经考证后证据不确,情况有变 化者,应迅速释放,然后调查处理。(五)重大的政治、特务、土匪头子、贯匪仍须监禁者外, 一般的政治特务,嫌疑案件,如关押时间已久,未能证实案情,例属一般情节者,亦可采取 先行释放,然后布置工作进行侦察。待向题弄清楚后,再给处理,不能以审讯代侦察。各地 政府及公安司法机关,对这一指示应进行研究,根据你处实际情况,确定清理案犯的具体计 划和步骤,属公安机关的案犯,由公安机关处理。属司法机关的案犯,由司法机关处理。区 以下的案犯,分别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各地案犯限三月底清理完,并将执行的情况与经验 教训及时报来。”奉此函应遵办并待伤各区人民政府一律遵照为要!

此令。

县长 谷 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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