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遠縣人民政府關於清理在押案犯的通令

安遠縣人民政府關於清理在押案犯的通令
法秘字 第1號
1950年3月3日

奉江西省人民政府法秘字第2號通令: 「江西解放後,各地鎮壓特務破壞,配合剿匪反霸, 收繳反動武裝,安定社會秩序,起了一定作用。但據了解,近來有些地區關押人犯過多過久, 迄未認真清理,甚至有些區政府仍監押二三十人者,縣政府監押二百餘人者,既不審訊,亦 不處理3如此,不但影響政府在人民中的威信。可能引起群眾的恐俱與不滿,為糾正這一嚴 重現象,端正政策,特決定下列清理辦法: (一)各地縣區政府、公安司法機關應迅速分別清 理在押的案犯。首先.將現有材料,加以調查研究,區別是非輕重,首要與協從,並先輕後 重,從易到難,有步驟的進行清理。有犯罪行為者;經過司法手續判處之,嫌疑犯或罪惡不 大者,應取保釋放。經司法判決的少數罪大惡極的案犯仍須監押者外,其罪惡不大的案犯應 組織生產,在勞動中改造或釋放。 (二)現押人犯中屬於反霸鬥爭的惡霸分子,亦應有分別的 『對待,帶全縣性全區性的主要惡霸分子,在未經人民法庭判決前,應集中到縣上監押,並應求得迅速處理,不得監押過久。區級以下政權,不准設立監獄。一般惡霸地主分子,過去無 顯著罪,無一定的材料可取保釋放。 (三)因生活其他原因,被壞分子鼓動而參加團隊土匪, 活動不久,本人現已認識錯誤,可准予以經過取保釋放,交群眾監督生產。 (四)凡屬偽政府 中之行政人員,經人民控告其有劣跡,或因匿槍不交等案件,經考證後證據不確,情況有變 化者,應迅速釋放,然後調查處理。(五)重大的政治、特務、土匪頭子、貫匪仍須監禁者外, 一般的政治特務,嫌疑案件,如關押時間已久,未能證實案情,例屬一般情節者,亦可採取 先行釋放,然後布置工作進行偵察。待向題弄清楚後,再給處理,不能以審訊代偵察。各地 政府及公安司法機關,對這一指示應進行研究,根據你處實際情況,確定清理案犯的具體計 劃和步驟,屬公安機關的案犯,由公安機關處理。屬司法機關的案犯,由司法機關處理。區 以下的案犯,分別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各地案犯限三月底清理完,並將執行的情況與經驗 教訓及時報來。」奉此函應遵辦並待傷各區人民政府一律遵照為要!

此令。

縣長 谷 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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