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寒岡先生文集
卷八
作者:鄭逑
1680年
卷九

答問

编辑

鄭察訪彦宏問月川先師從享時位版紛面書塡事。或云。月川於先生。有師弟之分。旣爲壓尊。當直書工曹參判橫城趙某。或云。雖曰壓尊。以後學尊師之道言之。則直書姓名。亦甚未安。似當書月川趙先生云於斯二者命折衷焉。前見先生答金監察中淸書。考据甚詳。欲依此行之。而或云。寒暄之於川谷。程朱雖尊。非師弟子。故以寒暄堂金公書之云。竊念一程夫子。於周濂溪先生。有師弟之分。而從祀七賢時。亦書明道先生。伊川先生。則後學尊賢之道。似不拘師弟之分。何以則可乎。

月川粉面之題。誠未知當如何而爲得宜。但以爲寒暄之於程朱。雖尊而非師弟子。今此則有師弟壓尊之嫌云。則似與鄙見不同。寒暄之於程朱。雖非一時受經之師。而其瞻仰尊嚴之壓。豈特師弟之分哉。朱子之於濂溪之祠。則曰明道先生程公。伊川先生程公配從享。於三先生祠。則歷稱濂溪先生周公。明道先生程公。伊川先生程公云云。蓋雖師弟之嚴。而道均德竝。今恐不可授以爲禮也。今大成殿。除四聖之配外。諸從祀。皆書姓名。此亦不可比擬作式。賤思反覆。未得其當。恐只合書曰月川趙公也。然不知其果爲可否。幸更精思廣議。且詢知禮之處。要必得其當焉。如何如何。

位版制度高下。與先生位版制度同否。大成殿配位從祀制度各異。依此行之否。其位版高下尺數。有儀禮定式否。

位版制度。欲知先生位版。而遠未及探知。若先生位版。與十哲制度同。則今與從祀制度同之。如何。蓋旣曰從祀。則恐不得不有差減之宜也。

祠內從享位次。奉安時設於東壁否。神道以西爲尊。而大成殿奉安四賢。以東爲上云。何以處之。

大成殿奉安四聖。昔則列安於東一行。而虛其西位。其東西分配。乃後日之規。今旣曰從祀。則似不當援文廟之四聖。恐合奉安於東南北向也。不然。東壁之南偏西向。亦不甚妨。如何如何。

春秋享祀時。於月川亦有常用祝文否。告先生行用之祝。似當有以某從祀之文。此一節亦何處之。且旣非配享。則亦不必書邪。

春秋常祀。則似不當有祝於從祀之位。只於先生祝文下。書曰以月川趙公從享尙嚮。如何。蓋雖曰從享。事體與文廟從享不同。又滄洲古文。則有以兗國公顔氏云云配。濂溪周先生云云從享云。則雖從享而亦有書之之例也。不知如何。

香燭別設否。爵獻時當有別設獻官一員。依大成殿分獻官之例否。

香燭恐當別設。李先生前終獻官升階時。別有分獻官一員。盥洗升詣從享位前奠爵。一依聖廟分獻官之例。如何。

李茂伯問。禮記總論第二板。以故滅命。以人廢天云云。此文字出於何書。所謂故者。何意歟。

故。疑是事字之義。以事而滅命。以人而廢天者。聖人不爲云爾。

一卷二十四板虛坐盡後食坐盡前註。盡後。謙也。盡前。恐汚席也云云。所謂盡後云者。盡席後而坐。盡前云者。盡席前而坐邪。盡字出反切。別有意歟。

盡席之前後而坐者。來喩恐然。盡者。盡之之意。盡字出上聲。亦出去聲。故子忍反者。令從上聲讀也。

三十一板賀娶妻者云云註。著代以爲先祖後云云。所謂著代者。何意歟。

子娶妻則有代父之意。所以爲著代。以爲先祖後者也。然非人子之心之所安。故曰不得已。

五十六板行前朱雀云云註。其旒數皆放之云云。所謂放者。放何物邪。龍旗則九旒。雀則七旒。虎則六旒。龜蛇則四旒云云。所謂九七六四。何取義於龍雀虎龜蛇邪。

似是取義於陰陽老少。而未得其義。不敢强說。

五十八板卒哭乃諱云云。卒哭之前。不諱歟。必卒哭而後諱。則父母生時不諱歟。

古人生前不諱。故必卒哭而後。乃諱其名。

五十九板君所無私諱。大夫之所有公諱云云。似謂君所則不敢爲私諱。大夫之所則爲諱云而註。私諱不避於公所。大夫則諱其先君也。似謂大夫於君所。亦諱先君也。語似不倫。何如。所謂公諱者。何歟。

來喩恐然。大夫則諱其先君者。蓋大夫之前。諱其先君也。公諱。似是國諱也。

其下夫人之諱。雖質君之前。不諱也。婦諱不出門云云註。夫人之諱。與婦之諱。皆謂其家先世。旣曰婦諱不出門。則君前不諱夫人之諱。雖不言可也。而必如是云云者。何如。

古人言語重複。雖不言可也。而亦言之。此古人之所以丁寧而懇到者也。

程叔子曰。禮。長子不得爲人後。若無兄弟。又繼祖之宗絶。亦當繼祖云云。以繼祖之重。雖獨子而許爲人後。則其私親後事。何以爲之歟。

程子之意。蓋謂長子雖不得爲人後。而若無兄弟。又繼祖之宗絶。則不得不後於伯父。以繼先祖之宗。使之不絶者。實爲義起之大節竊謂大賢之論。出於至公。私親後事。自當酌處。不可以私親之故。而絶先祖之祀也。程子之意。恐出於此。不知如何。

朱子答詹元善書曰。歸宗之請。計已報可云云。旣爲本宗之絶後。而許令歸宗。則其所後者。何以處置歟。如范公之於朱氏者云云。范公似爲朱氏之後而還本宗矣。所謂范公者。未有見處歟。

詹元善所問歸宗曲折。旣不敢知。不敢揣度强說。但范文正初長於繼父朱氏之家。以朱爲姓。及文正宦達後。追贈朱家父祖。曲盡恩義。而後遂復姓范氏云。今朱子所引者。盍爲此也。

家禮聞喪註。不得於州縣廨舍擧哀。在官者當哭於僧舍云。公廨不得擧哀。則聞命矣。若衙舍則異於公廨。雖擧哀。亦無所妨邪。期大功之喪。於路中聞之。則何以爲之邪。雖在馬上。卽當擧哀邪。抑當就路左幽僻處而擧哀邪。

衙舍自是私室。擧哀恐無妨。路中及馬上。非擧哀之所。還家設位爲之不妨。路左幽僻處。亦恐近野哭。

李道長問。道長祖外家父外家俱無後。二外祖神主。道長皆奉祀矣。若時祀茶禮之時。同祭於正寢。似甚未安。未知何以則可乎。

外家神主奉祀。本非禮經。今者不得已奉祀。則當時祀茶禮時。先祭祖外祖。次祭父外祖然後當祭祖與考矣。雖一曉三祭。未免差晩。而晩祭之妨。猶勝於合祭之未安矣。

盧懼仲問。弟景健今將娶婦于商山。路遠無可館。則世俗太半就婦家。交配飮食而已。商山違鄙家數舍。且難辦就館之儀。不獲已從世俗之爲。則已失昏禮大體。而納采納幣爲闕。禮才大節。不可盡廢。則其遣使行幣。若書辭。將何以爲規。新壻所著冠服。當用何物。側聞張德晦初迎相。承尊命用公服云。公服不可得。則玄端紗帽何如。圍繞昉於何代。而亦有何義。世俗一切用之。不以爲怪。不親迎者用之。亦不妨邪。女從者亦必用否。古有六禮。家禮。只用納采納幣親迎三節。請期一節。亦當如儀云。則遣使致書者。凡三次。生鴈非南土所易得。或用木鴈如何。

凡此曲折。皆非所敢知。但今人不能行昏禮。豈但以路遠。誠有奮然欲一遵古禮。則設使路遠。豈無隨便善處之道乎。然旣有不獲已之勢。而不免從俗。則又非外人所敢勸也。遣使行幣曲折。當攷家禮爲佳。冠服。從俗用黑圓領紗帽不妨。昔者張德晦之來娶也。用公服。此因見古禮中有用公服之語而爲之。然自今思之。似不甚穩。似不若從俗用黑團領。反爲便宜也。如何如何。圍繞。未知始自何時。意者只是吾東人俗中之禮。久而成例耳。今有好禮之人。據古不用。固善。如不免從俗而用之。亦復何妨。女從者。亦帶去。以爲交拜時互相盥沃之用。亦又何妨。請期一節。似不可廢。須攷納幣條下楊氏復之註。何如。鴈不得其眞。借用生鵝。不妨。鵝卽今之家育者。又無別古人令刻木用之矣。但又有一說焉。禮。主人迎壻于門外。時主人再拜。壻答再拜。而家禮略之。勉齋黃氏以爲昏禮大節。不可以不嚴其禮。再拜之禮。不可以廢之云。鄙人亦嘗以爲不可以不用再拜之禮也。圍繞。不用者正。用之者從俗耳。

李汝懋問。厚慶妻父無子。永葬後神主無託。長女壻金應鑑別設喪次於其家。朝夕行祭。而今當小祥。出嫁之女。從禮文脫衰服。十三月而練。十五月而禫。竣事。無他奉祭者。女子雖脫衰服。亦當行朝夕祭邪。

無子而靈几就設於女子之家。斯蓋禮之變。而爲無於禮者之禮也。合於義而不宜焉矣。於禮無之而爲禮之變。且合於義而不宜焉。則雖精於禮學之人。猶不能爲之說。況素昧於禮。而不可以與權者乎。無已則其於說几筵處。必有掌祭祀之婢僕。如俗所謂行者矣。如以練後遽撤爲未安。而欲仍留三年。則無寧使此人仍奠之乎。然大本旣謬。非講禮君子之所知也。

練時節目。下示如何。

練時節次。在几筵脫服。則依家禮小祥祭變服之規若在他處而脫服。則當設位而一如家禮之儀。

厚慶九歲丁內艱。庶母撫養之恩。無異於乳己。今遭此喪。依家禮圖。欲爲義服小功。何如。

家禮圖。指庶子之無母者。庶子孽子也。非庶子而爲慈己者。至於小功。則無乃過乎。

厚慶遭安壻之喪。不幸無子。其父主喪。神主粉面。何以書之邪。

當曰子秀才神主。

虞祭時。夙興夜處哀慕不寧八字。改以何書邪。

悲念相續。心焉如燬。

哀薦之薦字。尙響之響字。其不改邪否。

不知當改。但敢用之敢字。改以玆字。

盧脊問。前妻神主。已祔於禰廟東壁下。後妻神主。祥畢入廟時。亦當以次。各設卓子邪。

然。

禰廟祭祀時。爲亡妻各爲祝文乎。祝辭何以爲之邪。

不得各爲祝文。似當於禰位祝文之下。略入祔食之意。

忌祭服色。今人皆不能如古人。而今之布綿直領中。何者爲可。

家禮言黲包衫。則恐布是。但直領。非祭祀之服。

時祭忌祭。考妣祝文。皆云昊天罔極。墓祭。獨云不勝感慕。此何義也。

省掃塋域。似與家間商事不同。只云不勝感慕。恐自有深意。

墓祭。無飯羹之設。而有三獻之儀。只各三祭酒而無添酒之禮乎。

不侑食。故無添酒之禮。

墓祭素帶。其儀何也。

體魄所安。古有哭臨之禮。所以有不忍於吉服。

紙牓。祭畢後有再拜送神禮。則其無迎神之儀乎。

古有迎神送神之義。鄙人少時亦行此禮。今則未。

遭喪未葬。而遇父母忌辰。而他無代行者。則可以闕之乎。抑前期致齋而行之乎。

竇文卿以此事問於朱子。朱子答曰。忌者。喪之餘。祭似無嫌。然正寢已說几筵。卽無祭處。恐亦可暫停也。竊恐如有可祭處。或可暫行。無妨。

葬其母者。與父同塋異室。而每遇掃祀。則於父墓。亦當服衰而哭臨乎。

似不得闕之。哭臨則恐過焉。

朴孝叔問。疊遭妻子喪。今當永窆。虞祭告辭。題主告辭。竝下敎。

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夜疚懷。悲念不寧。謹以淸酌庶羞。哀薦虞事。右妻喪。

日月不居。奄及初虞。悲念相續。五內如燬。合用淸酌庶羞。薦其虞事。尙其饗之。右子喪。

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旣成。伏惟明靈云云。子靈其云云。

或問。祥後奉神主入廟。則朔望奠。當行於廟中。而但在前朔望奠。不行於舊神主。而忽今合行。何如。

旣奉祔廟。朔望設奠。似難請出別行。家禮。有朔望之參。鄙意恐依此竝行於廟中。不妨。或因此遂不廢參禮。亦何甚妨。

孽子旣在重服之中。又遭生母之喪。而嫡母在。則脫重服之後。其生母服。何以爲之。

曾見宋朝服制令。有無嫡母則爲生母服之說。今嫡母在堂。則脫斬之後。恐難追伸生母之服。恐當以心制終喪。

家禮曰。卒哭明日祔云。此禮當行於宗家之廟。而有高祖以下神主。只奉祖考神主。出置于廳事。則其奉出之際。似有告文。而家禮無據。何以爲之邪。行祭。只設脯醢實果邪。麪餠竝設邪。

家禮。以爲非宗子。而與繼祖之宗異居。則宗子爲告于祖。而設虛位以祭。祭訖除之。別無必行於宗家之廟之文。亦無奉出之際。必有告祠之儀。家禮。祭饌今一依卒哭。而卒哭亦同虞祭。朝奠尙有脯醢。朔日尙有魚肉米麪食羹飯。則況於虞卒哭祔盛祭。而寧有只設脯醢實果之里乎。

祔祭初獻祝文曰。孝子某云云。所謂孝子者。當書宗子之名。而其宗子世代已遠。或至於孫若曾孫。則何以爲之書邪。

當書宗子之名。或至於孫及曾孫。則當隨世代而稱號。

孤子曾聞題主之後。喪主有拜賓之禮云。家禮。旣無所據。人亦執此爲主。故某葬先考之日。廢此一節。伏未知此拜禮在經禮乎。又有題主之謝。旣拜客。又謝題主之人邪。

拜賓謝主之禮。本出儀禮。今人所用。蓋據丘氏儀節。儀節本意。則蓋如來示。旣拜來客。又謝題主之人耳。

孽子以嫡母在。則爲生母行心喪。則旣承敎矣。但旣已脫內制。則其生母几筵仍存否。朝夕上食。何以爲之。

曾見通典。父在母喪者。有期而撤靈之言。然今之孝子。或不忍撤於三年之內。或有仍存而設朝夕上食者。今指摘母在。而爲已毋心制者。執此兩設而參酌爲之。恐無不可。

父在練服。當於十一月之晦爲之邪。或於念後卜日爲之邪。祭物從何儀。而又無祝辭乎。小祥後服色。何以爲之。除練撤几筵之後。神主當入祀堂乎。朔望參謁。亦何處爲之乎。國恤三年之內。凡人家不得行時祀云。此亦然乎。大小祥祝文。夫於妻無變改處邪。

十一月而練云。卽所謂練。卽練祭也。今俗小祥祭也。服色祭物祝文。當一依。而曾見古人所記當用十一月之晦云耳。卜三月之祥。卽大祥祭也。亦皆一依焉。撤筵之後。神主亦當祔廟。朔望之參。自當依禮。亦何疑焉。祥禫祝文。夫主之則似當檃栝用之也。國恤卒哭後。許行大小祀。則私家之祭。恐亦行之無疑也。

黃宗海問。父娶前後室。而今遭父喪。則前室子當是孤哀。而繼母在焉。猶可以得稱孤哀乎。然則與後室子。所稱各異。凡於簡札。不可同書兄弟之名乎。

人有問於李先生以此事者。李先生答曰。雖前室之子。繼母若在。則當只稱孤子。而不可稱孤哀云。蓋繼母在。則是母在也。若遽稱孤哀。則是不母繼母也。於禮爲未安故他。

家禮於開瑩域祀后土註。無降神之文。今據此而不降神乎。至於墓祭祀后土時。乃有降神之節。祠后土一也。而降神之行不行。何也。若降神則一如正祭之降神者乎。

家禮祠后土之下不許降神。則大賢祭禮精微之意。何敢仰測。而乃輒引墓祭后土之司而爲之添入邪。

世之所謂守墓雖曰禮經無文。而人子不忍去親之墓。奉守三年。情之所不已也。而且今之家室之制。居處之地。與古異宜。故未有在家而善居其喪者。今擬旣葬之後。仍守墓而不返哭。此意如何。而又有所可疑者。祔祭。禮之大節。而守墓則勢不可行者。此之不行而守墓。大失於禮義乎。非特此也。初虞祝辭。稱祫事。三虞卒哭。用剛日。斯皆將祔之義。又題主祝辭云。神返室堂。凡此皆非守墓者事。若無已於守墓。則當如此等語何。

葬而返哭。禮之經也。固無可疑。世之孝子。或有不忍卽離墳塋。或因歸家。不無難謹之嫌。遂以廬墓成俗。旣不卽返哭。故卒哭明日而祔之禮亦廢。遂以喪畢返魂之後爲之。李先生答人問曰。與程子喪須三年而祔之說。名雖同。其實則大遠矣。謹喪之家。若能依古禮而返魂。則事皆順矣。旣不能然。而行於祥後。則不卜日。當以返魂到家之日行之。

凡祔者。祔於祖廟之謂也。而若繼禰之小宗。無祖廟。未知祔於何處。

祔於亡者之祖考。以亡者繼祖之宗子主之。若異居。則宗子爲告於祖而設虛位。題紙牓而祭之。祭訖。焚而除之。

卒哭之前。家廟節祀。皆當廢之。而如前頭八月十五日。今人無不上墓。他支子欲祭。則如之何。

未葬之前何暇擧此等事。支子之服輕子。欲自祭其祖廟。則何能禁得。

祝版之制。或據家禮。或據五禮儀。未知何從而可也。二者之中。必居其一。其所以取舍之義。可得聞乎。版制。當用何尺。

家禮。祝版之制。高五寸長一尺。或以爲所謂高者。其長也。所謂長者。其廣也。如是則書四代告辭。或多不足之患。五禮儀。亦未見士庶人祝規。常以爲疑。尺當是造禮器尺。

權佐郞暐問。家禮大祥條告遷于祠堂註。遷于最長之房云云。所謂最長者。子孫序次最長。或序次一列。則年齒最長。今人見之如此。行之亦如此。未知所謂房字之義如何。或以爲房字。乃家字之意。或以爲乃處字之意。或以爲神主奉安之所。如龕之類云云。未知何者爲得邪。遷主主祭之人祝文。不書孝子。不敢與宗子同稱。此亦果合於禮邪。暐宗家不幸。二代夭折。祖父母神主。當遷堂兄弟之中。暐與醴泉居權時。皆同年生。而暐月日居先。支子而無祠堂。時奉仲父祀有祠堂。暐則以爲當遷於有祠堂之家。時以最長之言爲拘。不敢奉去。暐曾已奉來。而無家廟之家。多有苟簡末安者。方欲立祠堂以奉之。未知如此處置。果合於禮意否邪。暐死。若子若孫。連世奉祭。親盡然後遷于親未盡之家邪。未知如何。

最長之說。來喩是。古人同居而異房。則房卽房室之房。唯宗子稱孝子。則祭遷主之人。恐不敢輒書孝字。古之人生而異居者。預於其地立齋以居。如祠堂之制。死則因以爲祠堂。況旣奉遷主。則立祠以祭。恐無不可。身後子孫。親苟未盡。連世奉祭。以待親盡。然後遷于親未盡之家。理恐當然。

李善立問。旣無祖廟。而惟有禰廟。則新主入廟之禮。何以爲之。若用大祥本章下李繼善,楊愼齋註說之意。則未祭告前。奉安於何所。以待祭告之日乎。大祥前一日。告遷于祠堂。但改題主。而遷主及神主入廟之禮。乃行於祥禫祭後吉祭之時乎。告遷改題之禮。亦幷行於祥禫之後。而待吉祭畢後。新主入廟乎。或云。旣無祖廟。則新主姑用奉安于考廟東壁下。待禫前一日。告遷改題。此近於朱子所謂今人猶執祔于祖之文。今若遂變而祔于禰。則似無意義。如何。

改題遷主之儀。當一從李繼善楊愼齋之言。大祥前一日。不必行告遷之禮。且雖非宗子。祔祭一事。不可不行。當曰幾代孫某。使某親敢昭告于云云。而設虛位以行祭後除之可也。雖不入其廟。而祔事不可闕。故家禮有非宗子。則以亡者繼祖之宗。主此祔祭云。所謂幾代孫。卽宗子所謂使某卽喪主也。且祔祭若未及於卒哭之明日爲之。則當於大祥之明日爲之。大祥祭畢。不敢卽入廟。稍移新主於故處。而仍行夕上食。乃於其明日祔祭後。始爲入廟矣。

禫月已迫。而不幸家下痘疫染熾。兄弟皆未疫。出避于墳廬。將設虛位以行禫事。亦欲權行於外家。外家則愈非其所。反不如墳廬。不得已行祭於他所。則恐有請歸迎神之儀。告辭及節次。何以爲之。

禫事重禮。不可廢焉。不得不於所在處。設位行之。韓魏公祭儀。有迎神之節。弊家曾行之。今則不能。如爲之。告辭當以請出神主告辭變文用之。

婦人在他所。勢不得參祭。則禫事之日。脫服之時。亦似有節次。何以爲之。

似當哭而脫服。服而哭。

禫祭本章。旣不言設次陳服之節。而禮記間傳禫而纖註。言以玄冠朝服行祭。祭訖。首著纖冠。身著素端黃裳。以至吉祭云。然則自禫後至於吉祭之前。所著別有制矣。古制雖未可復。而亦恐有參酌。如儀節用白布巾白直領布帶。以倣家禮垂脚幞頭之制乎。且或以事出入。則冠用何巾。禫祭後則雖未畢祫事。而遠地親舊之喪。猶可往弔乎。

禫而纖。儀禮文也。儀禮。變服各有節次。而家禮。從簡不盡言其節次。今則勢須一從家禮。但未吉祭之前。不用華盛之服而已。雖未行祫事。如有不得不見親舊之喪。恐不得不見。

家禮無三年內墓祭之文。三年之內。不可祭於墓乎。如得祭則當用某月日。祭饌之備。上酒哭拜之儀。亦無有所變乎。

家禮。雖未有三年內墓祭之文。亦未有三年內不墓祭之語。孝子於體魄所托。雖三年之後。而尙不堪雨露霜露之感。況三年之內。墳土未乾之時乎。時月。古人令用三月上旬十月初一。今之四名日之祭。非禮也。祭饌之備。拜獻之節。亦自有家禮明文。不必更問。但三年之內。祭必有哭。況於此寒暑之變乎。

后土之祭儀。亦何以爲之。

后土之祠。旣無攝行之人。衰絰權行。恐不免也。

答或人問目闕。

將以合葬。則開土地祠后土。果似不便。然而將托體魄於此山。不可以無告於山之主神。似當於舊墓將葬之傍。略倣家禮開塋域之儀。設祭以告。恐無妨。且於舊墓。亦不可以不告。則鄙意恐先於未祭后土之前。先用酒果。告于舊墓訖。行后土之祠。遂行治葬節次。及將安金穽穿壙之日。又告以開封合葬之意於舊墓。而劈破西畔一半。姑勿安金穽。先暫穿以驗舊墓灰隔上下傍。後乃始量設金穽而穿壙焉。及至葬之日。俟平土後。盡破舊墓前未破之封。乃量塋域而成墳。似當矣。然此皆出於賤臆所料。未知果合於義理事勢與否焉耳。幸更廣問知處擇用焉。如何。告文則此無家禮。未得依倣草上。只在臨時便宜草用。不妨。

祠后土之日。先告舊墓文。維年月日某官姓名。敢昭告于某封某氏之墓。某官府君。將合葬于塋中西畔。今行祠后土之禮。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

啓舊墓日。告由文云云。某官府君。將奉合葬。今開封塋西畔。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

合葬日。先告舊墓文云云。某官府君。今日合葬于塋中西畔。謹以酒果上同。右三條別紙。

李茂甫問。初三日乃高祖考忌日。而四日亦高祖妣忌日也。從兄晦日背逝。來三日成服。則不能致齋。三日四日行祭。似爲未安。而以子孫之喪。廢先祖之祭。亦甚未安。護喪執事外。若干子孫。致齋行祭。如何。

據禮則大功重服尙未成。適値先祖諱辰。雖至廢祭。似不甚妨。然而在常情。旣不堪未安。則令主祭一人。執事一兩人。權宜齋祭於別所。其餘則全聚護喪。恐不得不爾。

權終允問。虞祭祝辭。有用牲之文。而陳設時。但有奉魚肉之儀。別無進牲之節。所謂肉是牲邪。必用生而後當謂之牲。則陳設之圖。亦無設牲之處。且記云。血腥爛熟。皆謂之牲。則熟肉亦似通謂之牲。未知如何。且熟肉亦是牲。則祝文當書用潔牲三字。若必用生而後必謂之牲。而今用熟肉則當書淸酌庶羞邪。

如四時祭。只有省牲莅殺之文。魚肉各一盤。肝各一串。肉各二串之語。別未有進牲之節。而祝文中稱潔牲云云。則雖不用主肉。而謂之牲者無疑矣。今俗罕得用牲。故例用淸酌庶羞之文。

或問。人死而家有一子。年纔一歲。神主左旁。以兒名書否。

神主左旁。當題兒子名。

有同姓四寸弟五寸姪。祝文以何名書之邪。

祝文。以兒子名書之。而攝主行之。

兒不得志葬所。則贈玄纁時。誰可爲之主人乎。

贈玄纁。攝主當攝行。

祝文中。顯考及夙興夜處小心畏忌等語。兒若不得書名。則決不可依此書之。而若以兒名書之。則當依此書否。

祝文中顯考及夙興夜處等語。旣以兒子名書。則當用家禮本文。無所改。

朴汝昇問。當初占兆於太山深谷之中。情事益復罔極。遂作廬山之計。而年深偏母。常嬰疾病。往來覲省。引日侍藥。玆據禮經。魂返室堂。而獨守山廬。朔望及省母之來。則哭於几筵。伏聞人以爲古之居廬也。因設几筵於墓下。故三年之內。迹不到門。近世君子。或有返魂。而廬墓者次子也。必有喪主在家奉几筵也。今以喪主而廬山。則三年之喪所事者。惟朝夕上食。而委之主婦或次子。甚不可云云。嘗聞禮經曰。旣練。兄弟之異居者。可以歸云。伏見家禮小祥章下。亦曰惟朔望未除服者會哭云。練後未除服者。惟三年喪。則練後次子之歸。亦明矣。然則以次子奉朝夕之祀者。果拂禮經之意矣。如何。

所謂小祥後未除服者。豈必一年喪之謂也。期大功而聞喪晩則。不妨其爲未除服於小祥之後矣。若諉以練後未除服者。惟三年喪。而許令次子之歸其家。則無乃未安乎。昔者。胡伯量欲歸在家。間主喪奉主。令一二弟居宿墳菴。自己則時一展省。朱子答曰。墳土未乾。時一展省。何害於事。但不須立廬墓之名耳。以此觀之。廬墓之名。聖賢蓋不許之矣。然近世孝子。亦有不忍遽離體魄之所安。而仍留過三年於墓側。或乃奉几筵。或返哭於家。而自來守墓。皆隨一時所見而爲之。不知稟於古賢。則其將以何說爲是耳。

朝夕上食之儀。家禮。只曰。如朝奠儀云。則斟酒再拜而已。而或以爲率略。欲加點茶後辭神再拜者。如何。家禮虞祭章下。只曰罷朝夕奠。無罷上食之文。而或曰。朝夕開櫝。似涉煩瀆。卒哭後則上食於遺衣服云云。如何。

旣曰食時上食。如朝奠儀。而朝奠之儀。只焚香斟酒。主人以下再拜。哭盡哀而已。則恐不得擅有所可損於其間也。家禮虞卒哭。有辭神而無參神。丘瓊山以無參神爲闕文。而儀節中添入參神一條。李先生以爲家禮之去參神。所以見孝子生前常侍之意。而瓊山不察而誤加之。以此觀之。家禮中一字有無。皆有其意。若以斟酒再拜爲率略。而輒可辭神再拜者。無乃或未安乎。虞祭罷朝夕奠。而猶有朝夕哭。則食時上食。恐不得不象生時也。嘗見或以朝夕開櫝爲未安。而只說上食於櫝前者矣。上食於遺衣服。則儀禮中雖有饋食下室之文。而家禮中旣無節目。不敢强說。

喪三年不祭。若數代獨孫。孑無親族可以入廟者。則節薦忌祭等禮。可以全然闕廢邪。居母憂則亡父之祭。亦可盡廢三年之中邪。伏見家禮卒哭後有祔祭之儀。大祥前夕有告遷之禮。則衰服亦可以入廟行禮邪。

曾光祖問喪祭之禮。朱子答曰。家間頃年居喪。於四時正祭。則不敢擧。而俗節薦享。則以墨衰行之。又答王子合曰。家祭一節。熹頃居喪不曾行。但至時節。略具飯食。墨衰入廟。酌酒瞻拜而已。以此觀之。聖賢居喪。節祀之祭。亦不廢矣。

練服。不詳於家禮。其冠服絰帶。以何物爲之邪。伏聞古者不煮治其縷曰生布。練用熟縷曰成布云。而今世。不作生縷之布。初喪亦用熟布。則以熟布而用灰水治之者。亦可稱練之名邪。或云。正服不改。只練其中衣云者。是正禮邪。絰帶則或以葛爲之云。而我國不慣取葛。不得柔靭。反不如生麻。奈何。

所謂不改正服。只練中衣者。以練布爲中衣也。若不脫絰帶。則至期而弊破殆盡。安得治其前服邪。且今初喪所用之布。亦是生布。恐不可謂之熟布也。絰帶之葛。我國不用之。不敢强說。然葛絰。古人虞變復時爲之。則練時之用。蓋亦晩矣。

喪須三年而祔。先儒之論定矣。祥後遞遷之儀。詳載於家禮大祥章下。而有曰新主祔于祖廟云。當以何日行祔祭邪。詳之翌日。祭而祔之。然後乃撤几筵邪。吉祭之前。則姑取祖父龕。西南東向安之邪。告遷之禮。當用高氏祝辭邪。禫前主人晨謁。則可以禫服行之邪。朔望亦以禫服入廟參獻邪。或奉新主而出外行禮邪。如何。

卒哭而祔。家禮旣有明文。所謂祔祭於三年後。先儒之說定矣云者。未詳。詳後遞遷者。謂卒哭明日而祔。大祥前一日。則只以遞遷之意告之。而虛東一龕。以俟厥明祥畢。奉新主入廟以安耳。但卒哭之明日。或差過。未及行祔祭。則不得已當於大祥之明日行祔事。而朱子答陸子壽書曰。旣撤之後。未祔之前。尙有一夕。其無所歸也。祥祭之日。未可撤去几筵。或遷稍近廟處眞俟明日奉主祔廟。然後撤之。則猶爲亡於禮者之禮耳。以此觀之。似當於祥祭之夕。仍行夕上食。以待明日祔遷。而後方始撤得几筵矣。祝辭。高氏之文。載在家禮。恐當用之。禫前。主人晨謁於大門之外。用禫服白衣。恐亦無妨。朔望入廟。亦旣非衰麻之比。則恐不得不爾。奉新主出外。恐未安。

練後止朝夕哭。則上食與晨昏省墓。似當止哭。而三年之喪。尤無所事。故姑從俗不能變也。如何。

此在孝子自酌其情禮而爲之。

祥日禫服。如何世人所用白笠。異於家禮之黲紗。亦何所據邪。笠旣白則巾亦未可以白邪。伏聞或有以黑經白緯爲冠云。而曾聞禮經曰禫訖。著纖冠以至吉祭云。則纖似爲禫後之服。如何。

祥日禫服。國朝五禮儀。許用白笠。但黑經白緯之冠。今世不用不敢爲說。或以黲色裹笠。或用草笠之不黑染者。恐皆無妨。網巾早布。恐亦可也。

或問禫祭盛服。當用何色。亦有易服節次乎。且禫祭前。知舊間往來書辭封皮疏上及孤子之稱。與大祥前一樣無異邪。且時俗於禪祭日。請親族設宴於其日。而禮未有考。此亦未可已否。

禫祭盛服。似是黑笠黑圓領黑絛帶。易服節次。鄙人曾稟李先生。答曰。不依陣服易服之節。不知禫服除在何節。吉服著在何日云。以此意參酌處之。何如。孤子之稱。家禮。亦無改之之文。必是仍稱孤子。則其前往來書辭仍用。恐無妨於禮疑從厚之意也。如何如何。禫日。時俗請客設宴。禮旣無文。酌以情理。恐或未安。

金注書坽問。父母喪未畢。而又遭祖父母喪。則長子寔爲長孫承重。服三年矣。然則父母喪禫祭。使次子攝行乎。若嫌於非正禮而不爲禫。則次子不得除喪矣。次子攝行。則祝辭言長子以服未親行之意歟。

未見古人論此事處。不敢輕爲說。但恐次子旣難終三年不禫。又不可不禫而除喪。如不得已。次子當禫月。自行禫事。承重孫承重喪畢。又追行禫事。似不得不然。而旣無古據。隨臆信說。大懼得罪於禮學也。次子先行禫事時。祝辭恐不必言長孫在服之意。

父母祖父母祭。或行於齋舍。而嫡子若孫。皆有故不得與。只令庶孽行事。則紙牓亦當書顯考顯祖邪。

嫡子有故。而使孽子行事。則顯考顯祖之稱。雖不得不書。而禮合從簡。如利成之禮。恐不得行。

外家祭時。姓孫皆孽。而己獨嫡也。則祝文。當書何名邪。

雖在庶孽。而旣奉祀事。則恐不得不從庶孽之稱號也。無庶孽而後。當從外孫之稱號。且降神初獻必須庶孽行之。

安之泰問。世人喪妻者。於粉面有書以嬪。而旁註不施。或有以子書之者。父在子不得爲主。則以子書之可乎。又人妻生而其夫先死。則以辟書之者有。此何據而然邪。

妻喪。旁註不書爲是。父在子不得爲主。則亦不可以子書之。曾見宋朝有一祭禮。書嬪於妻。書辟於夫者矣。今則好禮之士。非不欲倣焉。而嬪嫌於宮中所用。辟亦嫌於惟辟之辟。所以皆不用也。妻主或以妻書之。鄙人則以亡室書之矣。

喪妾者。或有設主。此何自而然邪。子程子曰。立牌子而私室奉祀去。則爲妾設主可乎。

程子於妾喪。令作牌子。亦有令作主之說。今於病中。未及考之。尊若欲知。後當考上。

人有爲父母追喪者。此禮何以爲之邪。遇其諱日。衰麻服。一如初喪。而朝夕及朔望祭。亦一遵初喪禮乎。抑不設衰麻。不祭朝夕。而但以心喪乎。

此是無於禮者之禮。不敢爲說而指揮之。或世俗徑情之人。遇忌日制喪服服之。哭泣薦奠。一如初喪。此豈可擧以爲禮而敎人者乎。

橫渠先生曰。父在母服三年之喪。則家有二尊。有所嫌也。處今之宜。但可服齊衰一年外。可以墨衰從事。可以合古之禮。全今之制。朱子曰。卒哭卽祔。更立木主於靈座。朝夕奠就之。三年除之。退溪先生曰。父在爲母降服者。朝夕祭時。用玉色團領。或以爲未安。欲著白布衣。然旣曰禫服。行心喪。則玉色衣。無乃可乎。

盧履氷以爲禮。父在爲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又曰。祖父母安存。子孫妻亡沒。下房筵几。亦立再周。甚無謂也。以此觀之。父在母喪。旣朞而除之後。决不得仍存几筵矣。但三先生之論旣如彼。則據禮卽撤朝夕祭者。孝子之心。恐有所不能已者。古之孝子。或有設遺像。終身上食者。况父在而母之神主。別置一處。古有其言。則子於心喪之內。几筵則雖撤。而就別處仍略上朝夕之食。或近於合古禮全今制。而庶無嫌於孝子從厚之情。此意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