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寒岡先生文集
卷六
作者:鄭逑
1680年
卷七

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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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曹判書問。世子初喪成服。誤加冠杖之禮。今者皆已除去矣。禮文。雖童子。首絰則猶在乎。屈冠雖除。而喪巾亦何以爲之乎。閭閻間童子應成服者。皆用喪巾與首絰。未知出於禮文乎。戊申

禮有童子不杖之文。而無不絰之語。丘氏儀節中。令用巾。名曰孝巾。此外他未有考。

童子首絰當存。而所謂孝巾。亦用於童子之服乎。冠與巾有別乎

未知可否。但當爲而不爲。不當爲而爲之。俱爲失禮。而丘禮之外。無所見於古禮。則恐不若從古之爲宜。

國喪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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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下斬衰三年。衣裳冠絰帶杖屨。依禮文。練祥禫變除之節。亦依禮文。卒哭後視事。服白袍用稍細綿布素翼善冠。用帛裹白裹烏犀帶。用白苧布白皮靴終三年。凡于喪事。服衰服。

王大妣王妣斬衰三年卒哭後。一依禮文。內命婦嬪以下同。尙宮以下亦同。

王世子斬衰三年。衣裳絰帶屨。依禮文。練祥禫變除之節。亦依禮文。卒哭後白直領衣白絛兒帶白皮靴。終三年。凡干喪事。服衰服。

王子斬衰三年。衣裳冠絰帶杖屨。依禮文。練祥禫變除之節。亦依禮文。卒哭後。權着白衣。布裹紗帽。布裹角帶。白皮靴。終三年。凡干喪事。着衰服。妻服與親女服。竝依禮文。親孫服與親子服同。妻服與親子妻服同。

宗親及文武百官斬衰三年。衣帽帶靴。依禮文。練祥禫變除之節。亦依禮文。卒哭後白衣。布裹紗帽。布裹角帶。終三年。凡于喪事。着衰服。宗親及文武官妻服。依禮文。

各道大小使臣及外官服與前銜堂上官服。與百官同。

同姓異姓緦麻以上親。內前銜三品以下及無識人。斬衰三年。衣笠帶靴之制及卒哭後白衣帶笠。竝依禮文。

同姓異姓緦麻以上親內侍散三品以下妻服。依禮文。

同姓異姓緦麻以上女服。與親孫女服同。

守陵官及侍陵內侍。斬衰三年。衰服之制及練祥禫變除之節。依禮文。

內侍司謁司鑰書房色飯監服。與百官同。

別監各差備人。生布直領衣頭巾麻帶白繩鞋。卒哭後。白衣白頭巾白帶。終三年。

有職事前銜各品及無祿官及成衆官。白衣白布裹帽白麻帶白皮靴。卒哭後亦同。終三年。

錄事書吏。白衣白平頂頭巾白麻帶白皮靴。卒哭後亦同。終三年。

前銜三品以下及生貟進士生徒。白衣白頭巾白笠白帶白皮靴鞋。卒哭後亦同。終三年。

甲士正兵。白衣白笠麻帶白皮靴。卒哭而除。依禮文。庶人男女及僧徒。白衣白笠白帶。卒哭而除。依禮文。皂隷羅將。白衣白布頭巾白帶。卒哭後。白衣黑頭巾黑帶。依禮文。

張德晦問。所喪之姊無後。姊夫有一弟。而亦有獨子。族中又無可後者。所謂一弟之獨子。自其未離乳時。就養於姊。其視之無異所生。今方在朞服中。其將爲奉祀也。欲不以班祔例之。他日入廟。其伯父母與生父母。作一行連安正位。使其子孫世守之直。至於代盡而同之。此事於義何如。

先伯氏未立後時。與仲氏相議。若未立後。則必欲如是處之矣。因幸立後而不果。於禮可否則不敢知。而私情之切則有不得已也。盛問亦符鄙見。不敢止也。

伊川主式書屬親本註。屬謂高曾祖考云。因此推之。則旁親如伯叔父母。亦當以伯考伯妣叔考叔妣書之。又旁註施於所尊。則伯叔父母。亦所尊也。當註其旁曰。姪子某奉祀。而時俗或於旁親神主。雖尊不書屬。不書旁註者。殊非闕失邪。

恐當曰顯伯考。若書旁註。則恐當曰從子某。鄙見亦如所示。而未敢的定其必是也。

神主陷中。婦人亦書諱字。而今俗或有只書氏。不書諱。非爲不可邪。

今人或書諱。或不書諱。但婦人之諱。明知亦難。不書何至甚妨。

姊夫納粟。受通政大夫帖。然假職焉。則妻不當因夫之假職而有顯稱邪。

旣以敎旨出通政。則不當問眞假。但國法雖通政。而非曾經實職。則妻不許封。嘗見一京朝官。升當十年而後喪室。神主不敢書淑夫人。其後經累年而除判决事。始改題夫人神主。聞者曰是禮也。

李景發問。二先生位版長廣。以平時八賢位版爲式。何如。

二先生位版。則用殿內從祀十哲之式。金先生位版。則用東西廡從祀之式。蓋二先生若依東西廡從祀之式。則金先生更未有降殺之規。其勢不得不爾也。

祝式當爲二幅。年月日後學某敢昭告于先師伊川程先生伏以云云。以寒暄堂金公配尙饗耶。雲谷先生位。亦如是耶。

若書之則二先生前。皆似當書。但配字不可書。當書從祀字。

祭品。州府大祭。用八籩八豆。今用六籩六豆似宜。而但念兩先生祭享。非若鄕賢之例。何如。

二先生用四籩四豆。寒暄先生用五禮儀從祀之式。左右各二籩二豆。

寒暄位前。亦單獻而無獻幣讀祝耶。享祀雖無。奉安則似異。何如。

二先生前。則具三獻。有祝無幣。而金先生前。則只一獻。無祝有分獻官。初奉安之祭亦然。且初奉安之祭。兩先生前。旣具告寒暄奉祔之意。寒暄前。未必別告。

院規中。逐日謁廟等事。欲依昔揭壁。而但自亂前一向偸習。或憚逐日。不喜坌集。只以朔望參謁定規。則涉於苟簡。何如。

逐日謁廟之儀。不必先爲之。憚揭於壁間。不可以偸習之憚而不來。而輒改我成規也。然朔望參謁之規。亦自不妨。但若論逐日之非。則僕旣預聞於其初。僕當與有咎焉。不敢更參新論。

笏記。無省牲儀。國學則初獻官省牲。而祝告充腯。州縣則終獻官省牲。而不告充腯。未知院享則何以爲之。

舊儀。初獻官以下就繫牲處列立。祝告充腯。右川谷奉安

李叔發問。廟旣成。上丁行移安之禮矣。其日曉移安而卽祭之歟。

移安日。就舊廟告辭。卽奉移安于新廟訖。行移安祭。

祭物如享祀時耶。行單獻禮歟。抑三獻如春秋享儀歟。

商量降品而單獻。

新舊廟相去不遠。移安時位版。儒生以手奉行。何如。

用手奉行。似未安。

無前導威儀歟。

恐不可無前導。略倣家廟主人前導之儀。院長前行。恐不妨。右川谷移安

奉安時位版擔持人。用何服色。先陪幾人。亦用何服色歟。如今官貟所率。先陪亦可用歟。

擔持服色。不敢知。若用黑色單衣巾。則略如御輦陪持人之巾。何如。倉卒未備。則新潔黑草笠。何如。先陪何必多。只令二三雙辟人而已。恐可也。如官員所率先陪。則恐不宜也。右鄕校移安

書院散齋日。或云以白衣致齋。何如。

白衣致齋。曾未見於古禮。

李叔發問。家兄不幸無嗣。葬時祝辭及贈玄纁。皆弟主之耶。

然。

虞祭祝辭。何以爲之。

稍變其辭。夙夜悲哀。不能自寧。

翣有戴綏之文。而世皆不用。何意耶。本文如扇而方圖。則殺其下。何所據耶。

世俗因循不用。敝家曾用之。而家兄之喪。以家禮無之故。從家禮不用矣。造法從本文。

在喪中不幸之人。其治喪祭祀。服色魚肉。一如平常人耶。厥喪服。何以處之。

初喪則以居喪之時待之。不設魚肉。喪服置之靈床。葬後輟之。

娶婦時。彼家旣無主昏之人。又無同姓强近之親。昏書外面。何以書之。新婦外祖主之耶。抑其母親主之耶。

遠族中。亦無姓同者耶。世俗無姓親。則不免母親主之。

先考卒逝之年。閏四月三十日也。今又値四月之閏。欲於閏月晦日行祭。何如。

吾意亦然。而知禮之人。皆以爲不可用閏月。當於本月其日行祭。閏月其日。則行素而已。可也云。吾不敢不以爲不然也。

先諱已迫。而痘疾大熾。非但俗忌。又似不潔。世俗之人。或有行忌祭於山寺者。與其廢祭也。權行蕭寺潔處。何如。

吾家今日亦忌日而不潔。且拘俗忌。頃伻于玄風。令行祭於堂姪家矣。不潔與俗忌。果不可不計。行祭似未安。如墓下有齋宮則善矣。無則無乃不得不如君言乎。然夫人諱事。則尤未安。曾稟於知禮之人。則亦如是云矣。

李以直問。正齋日題位版。而享祀日奉安否。未奉安前。藏之何所。

正齋日題位版。卽奉安于忠賢祠各位交椅上。以待明曉從祀。

二先生廟。無先告事由文耶。如有之則當告於何日。

別無先告之儀。只於奉享祝文末端。略入從祀之意。然此唯初享之日告之。其後則否。

奉安節次。與例享不同。上廟祭畢後。院長偕諸生親獻耶。城主若臨。則城主行之耶。

正廟畢享後。初獻官率諸生。行事于忠賢祠。亦不妨。

位次連坐耶。若不爲連坐。則文烈公位在北壁。而文忠公位在東壁耶。

昔者。忠賢祠位次連坐。皆北壁南向而西上矣。

位版粉面之題。如寒暄先生位版。而書曰文烈公李公,文忠公李公否。

然。

館學及鄕校。皆着頭巾。上道書院。亦皆用頭巾云。而我書院獨以程子冠行禮。近來京官之尋院者。或怪而問之。或笑而侮之。今依上道書院例。儒生着頭巾。獻者着笠子。何如。

曾與金東岡與一時諸先輩。相議酌定。而其時別無異議矣。今者。諸賢下世。愚蒙獨在。獲被笑侮。慙悔奈何。猶不敢獨破諸賢所定。夫豈有定規乎。如其未安而有獨異之嫌。則齊會之日。僉共議改之。毋惹外議。甚善。右忠賢祠奉安

李以直問。大忌正齋日。聞切親或相切之友訃音。則爲位而哭。似甚未安。罷祭後爲位而哭耶。旣已過之。仍爲不哭耶。

切親有服。則當廢祭而奔哭。無服而情切。則祭畢。別爲位以哭。情不甚厚。而聞訃累日。則亦不必追哭。不可以一例論。

大忌。病重不能參哭。則於調病處。着上衣以哭。何如。

病不能參祭。而氣力猶可以伸一哭之情。則姑着潔衣而哭之。不妨。

凡改題主。或因時事。忌祭時爲之。則祭前改之耶。祭後改題耶。祝文措辭以告之耶。

因時祭而改題。則時祭前一日。以酒果告而改題。或別卜日。設祭而告之。忌祭改題。則未安矣。

父爲外三寸之後。父亡之後。其神主入祠堂耶。別設祭所而安之耶。

當設別祠。兩姓一祠。未安。

父之舅。於子爲四寸大父也。祝文當稱某考耶。

顯外從祖考。

外祖父母忌祭時。主人哭之。而外孫或有不哭者。哭與不哭。孰是孰非耶。

外祖忌祭。我獨奉行。或與諸表兄同祭。而諸表兄不哭。則我亦不哭。若陪諸舅以祭。而諸舅哭之。則我亦哭而助祭。何妨。然家法各不同。吾家則我哭先諱。在位諸子孫。無不哭盡哀。

門中出重喪。而未過半月。行先墓掃事。不爲未安否。伯考之墓。喪是伯考之子婦喪如或未安而不行。則如高祖之墓及他山旁墓。亦何以爲之。

未葬前。固不合上墓矣。但非吉祭之比。一門之人。何能皆廢墓事乎。若行事於旁墓。則何可獨廢於伯氏之墓乎。况祖墓與高祖曾祖之墓乎。喪出異鄕。尤難全廢。

金施普問。月川從享于陶山。而或云此院賜額。不可不上達。或云祭物不煩官備。則雖不上達。而從享無妨。何如。

朱子於白鹿洞書院。請賜額以爲國庠。今亦旣蒙賜額。當爲國庠矣。然則從祀重事。不得不經啓稟。而徑自擅擧。似不若具由上疏。蒙允回下而後爲之也。

祭儀式。或云依鄕校八賢祭規。簠簋各一。籩豆各二行之。或云依白雲洞配位。文敬公,文貞公祭式。與文成公一樣簠簋各二。籩豆各四行之。如何。

配享與從祀不同。若謂配享。則簠簋籩豆之數。如顔曾之於大聖。別無加減焉。若曰從祀。則有不得以同之。當如鄕校四先生九賢祭規。今此祭式。必先定其配享從祀之名。然後可得以議定矣。

金烏院生問。平時金烏書院創立之初。一鄕呈文本府。報于監司。轉啓朝廷。建廟烏山之下。其時鄕先生金眞樂堂金監司,崔監司議以冶隱吉先生,新堂鄭先生,松堂朴先生三賢奉享。而又有李正言幷入之議。其後李正言之議旋止。而有佔畢齋不可不入之論。議未决而眞樂堂,金監司皆沒。鄕議互有異同。終以冶隱,佔畢齋,新堂,松堂四賢幷享。賜額金烏書院。壬辰亂後。移建于藍山之陽洛江之濱。似當改其額號。而朝廷又仍舊號賜額。今請改與否。未知如何。

書院今旣移建。而朝廷賜額。仍循舊號。則恐不得不具由啓稟。以待朝廷處置也。

籠巖金先生澍。事蹟未著。當初建院時。無入享之議。然鄕中長老。或有傳者。朴龍巖與應敎金振宗最善。應敎內金先生五代孫。必有一家相傳之語。而人不得知者。龍巖因此得聞其朝天不返之事。常加敬歎。時或語其子弟。子演及孫遂一。記其所聞。語于同志。亹亹不已。與一二故老流傳之語相合。近來此說盛行。先生之節益著。今以先生幷入書院。如何。

金先生事蹟。曾亦得聞。而常恨不得其詳。雖切瞻仰欽想。而猶不敢可否於下問。

金先生澍。世居注兒里。或傳先生移卜新谷之籠巖。其子孫亦云如是。近日。鄕人稱以籠巖先生。尹海平至作籠巖傳。已錄於東史纂要。旣非先生自號。而後人遽稱籠巖。未知如何。而若入書院。則亦以此號。書于位版耶。

未知當如何稱號。唯在一鄕諸賢。共與商確。又廣詢於知禮處而爲之。幸甚。

河先生緯地。當初非不知幷入書院。而因時諱不敢。鄕人至今以爲欠事。今則六臣子孫。已許錄用。雖不敢請于朝廷。自鄕中幷入書院。如何。

書院旣爲國學。不請于朝廷。而私爲奉安。恐未安也。

河先生亦無稱號。或云因其所居里。稱以延鳳云。如何。

恐未安。

李正言孟專。當魯山朝。見幾勇退。托於靑盲。終身不仕。其韜晦隱遯之義。亦在於故老之相轉。而略見於輿地勝覽,淸白傳,彛尊錄。今與金先生,河司諫幷入享。如何。

李正言幷入之議。自初有之。則僉共更議奉安。未爲不可。而當初旋止之意。亦不可不深究焉。第愚陋淺識。聞見不廣。不敢與聞於其間。

金司藝淑滋。學問道德。平生行事。詳在彛尊錄。更無可考於他書。而先生受業於冶隱。傳授於佔畢。又傳而至寒暄,一蠹兩先生。道學大明于吾東方。先生之功。亦不爲不多。先輩亦已幷論於道統相傳之次第。則似當幷祀於先賢之列。未知如何。

舟川之疏。亦如是矣。然何敢以矇見。得以與論乎。彛尊錄曾有之。而見火之後。末由得見。先生事實。今不能追記。尤不敢强言。

金眞樂堂就成學問道德。一家孝友之政。鄕人子孫之外。先輩多有稱道處。第先生務自韜晦。不喜著書。故他無可考於言語文字之間。或嫌其未博者以此。而或云不可以著書多少。論先賢地位。今幷入書院。未知如何。

深造自得之妙。自少得聞。而爲平生所深仰。然何敢以矇見。與聞於下問之盛乎。

朴龍巖雲。自少與眞樂堂。爲道義交。孝行尤異於人。中年見朴松堂。不覺心服。遂師事而就質焉。晩聞退溪李先生之名。欲往見而竟未果焉。以書反覆問難。又以所著擊蒙一編,紫陽心學至論一編,景行錄一卷,雜著衛生方,三侯傳諸葛武侯,張中丞文文山等書。送于退溪。以求訂正。其沒也。退溪先生又作碣文。以美其行。所造深淺。後人雖不敢輕議。而或云退溪先生亦已稱許。其從事於此學。則與眞樂堂。幷入享無妨。未知如何。

篤學進修之盛。常切欽仰。而後生孤陋。猶不得其詳。其何敢奉與於下問乎。

鄕議或以爲十賢學問道德。未知所造之淺深高下。今幷入于書院。若有一毫未盡之物議。則反爲未安。今宜奉享書院之外。別建鄕賢祠。此說如何。或以爲旣立書院。又建鄕賢祠。則有輕重之別。鄕人後生。就此先賢低昂於其間。似爲未安。他鄕書院。亦或有取其一節而入享者。吾鄕十賢。雖或有道德高下學問淺深之可言。而比之於他院。則無愧也。何必別立祠宇。此說如何。

書院賜額之後。則當是國學。如有新加奉安。恐不得不爲之啓稟。而擅自徑奉也。物議如有一毫未盡。反爲未安云者。來諭極是。奉安書院之外。別建鄕賢祠。蓋出於或難具由啓稟。而又未安於未遍當祀之賢。而有此不得已之議也。恐非低昂先賢之意也。然亦難輕擧。宜更精思。或廣詢而爲之。如何。

十賢若幷入書院。則其位次如何。

如不有大段難處。則恐不如以世代爲次也。

權方伯盼問。凡喪祭無有不拜。而亦有不當拜者。祔祭儀云。若亡者於宗子卑幼則不拜。禮曰。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疏曰。喪卑故。尊者不居其殯宮之次。若然則兄之於弟。似不當拜。且平日兄無拜弟之禮。而遽變於旣亡之後。神道人情。俱有所未安。未知如何。或云兄弟雖有長幼之序。而旣是同行。其尊卑之懸。非子姪之比。况待神之道。似異於待生。而若命士大夫。則其禮亦似有異。此言亦未知如何。

朱子曰。夫祭妻亦拜。夫妻生有交拜之禮。而朱子猶懼其或不拜也。明言以訓之。况兄之於弟。生旣無可拜之理。則豈有遽變於旣亡之後者乎。如有之。朱子豈不幷稱於拜妻之言乎。弟之於兄。雖曰同行。而常談必曰父兄子弟。据是則尊卑之序。亦不可謂不辨矣。雖曰待神異於待生。而今所謂神道人情。俱有所未安者。亦不可以不計。至於命士大夫之說。則恐不得引以爲證也。

韓應南問。有人生父母俱存。而侍養父則先亡。唯母同居。而有喪則其服朞而後除之乎。又以禫服終其喪乎。

收養則國法許同己子。若侍養則情有淺有深。義有重有輕。然收養子。其父母在。則只朞而心喪三年。雖父沒。而若長子則朞而除。况侍養則尤當有斟酌。

無子而夫亡。則神主當何以題乎。傍題則不書乎。

婦人不得主喪。傍題不可書。若門中議勸立後則善。

有人遭父喪。長子則病廢。不能行喪。次子專主喪事。雖然。此非主人。凡喪葬祭時。何以爲之。祝文又何以書之。

長子雖病廢。恐不得不書長子之名。

宋光宅問。父生時。光宅外家祭祀及亡兄祭祀。專付光宅末子時堅。今番題主。以此兒名。書於傍題乎。以光宅之名書之乎。

雖有先人之名。若不得禮曹立案。則不可經書左旁。恐姑書曰。顯兄秀才府君神主。而呈禮曹出立案。

或問儀禮。嫡子爲庶母服緦。考事撮要杖朞。

儀禮稱士爲庶母緦麻。傳謂之以名服也。家禮亦爲庶母緦麻。謂父妾之有子者。而大明律與本國大典。皆直謂之杖朞。則此必後世追爲之制。而今未聞有服杖朞者。恐不若姑從儀禮,家禮之爲無未安之嫌也。近世好禮純孝之人。或有爲庶母服朞者。此必因大明律,大典而爲之也。但大明之制。爲庶母杖朞。而爲所生母斬衰三年。必爲所生母斬衰三年。而後方爲庶母當服杖朞。此在臨時酌量善處。俾無後悔矣。

蔡靜應問。蔡楙今當眷歸。謹按禮曰。三日主人以婦見于祠堂云。此謂親迎也。楙則娶婦已過三年。雖然。抑從三日之禮歟。其明日行之。何歟。但於其來之之日。旣飮從者。則其明日行之。又似未從容。使之齋宿於道上。而入門卽令廟見。如三日之制亦如何。

逑昔以此事。稟于李先生曰。娶妻經年而歸。或積年而歸。則入門拜舅姑訖。使之卽拜祠堂。何如。蓋古之必待三月者。未成婦也。今之時異於古。雖未歸而久修婦道。又或生子而後始歸。如是而尙待三月。無乃執泥不通乎。存羊之義。亦不可不取。不知何如。先生答曰。此處存羊之義。恐用不得。然今以淺見思之。初歸入門。卽詣祠堂。亦似太遽。入門而拜舅姑。宿齋而廟見。恐爲穩當。

李君顯問。亡人旣在母喪中。而未經大祥。則朝夕之奠及祭。不爲用肉云。未知據經爲合乎。

初喪則不以死者待之。朝夕上食。不須用肉。

妻母大祥。來月初四日也。亡妻葬期。定于今月十九日。朝夕之奠。旣不用肉。則遣奠不可以用脯醢乎。遣奠不可以用脯醢。則以何物而代用乎。苞之所盛。盛何物也。甖之所盛。盛何物也。甖則古人或有不用。亦可以不用乎。

葬之時。雖先夫人祥事未畢。而服則已除矣。朝夕上食。則雖不用肉。祖奠遣奠則大禮也。恐不得不用。旣用肉則苞當盛脯。甖當盛酒醢。明器之類。朱子以爲弊家不用。脯醢之屬。亦曰雖不用可也。然好禮之家。不敢全不用之矣。

遣奠祝文。有永訣終天之語。此語亦可用之於妻喪乎。

此是汎然告訣之辭。非獨子之於親。則雖妻喪。用恐不妨。

題主初虞再虞三虞卒哭祔祭等祭祝文。家禮只有子爲父母致祭之祝文。而家禮亦無夫爲妻致祭之祝文。此六祭之祝文。亦何以書之耶。

弊家曾於虞卒哭祥禫等祭。改祝辭曰。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夜疚懷。悲念不寧。他祭皆倣此。

喪人別無出入處。而省墓之行。道途或遠。則路上所着。何以爲之耶。或有着祭服而行者。或以爲未安云。或有着方笠者。或有着蘆笠者。或有着蔽陽子者。何如。

喪中出入。古人用墨衰。吾東方之人。則用布深衣方笠。方笠者。羅濟時常着之笠也。今時人則或着喪服衰絰。道路衰絰。殊爲未安。鄙人則居喪時。以方笠布深衣。往來墓所。今之人着蔽陽子者。似未安。

西溪書院儒生問。享祀時祭物。求用於官。事多苟且。欲與鄕人共議措辦用之。似乎得宜。而至於豕牲。則不可不求於官。此亦何以爲之。

不求於官。自院措辦。最爲得宜。陶山書院祝詞。有曰翰音淸酌。其不用豕而用鷄者明矣。此亦如之。豈不可乎。

知禮儒生問。聖廟新基。定于廟前。庭中自廟至役處太近。移安後始役。何如。

聞近纔十五尺云。十五尺之近。而築地立柱上樑。大役之煩。不一而足。雖設先告之祭。喧擾動盪。豈不未安於神道之靜乎。百計不如移安。而邑力殘薄。移安處所。又難措辦。則雖欲爲謀。實難指揮。若不得已。則姑設三間屋子移安。春秋大享時。則還安於舊廟。祭後又移安。雖似苟簡。猶恐在所不得已也。

位版。亂離埋於地。趺方朽闊。開櫝動搖。極爲未安。改備何如。

朽濶太甚。則似不得不改。然而改之。亦甚未安。姑先備板子。以待乾正。而更觀其勢。

移安處所。明倫堂草家三間。甚爲狹隘。春秋釋奠。則移安于客舍。何如。如客舍不合。則明倫堂及東西齋中。分左右亦何如。

此一款問。意甚分明。客舍恐未安。五聖奉安於明倫堂。四先生與四賢依東西廡例。分安於東西齋。恐不妨。如是則春秋釋奠。何患乎狹隘。

靈山校生問。聖廟重創。今當奉安。而香祝適至於釋奠之時。從祀位版。當幷奉安矣。前期一日。先行先告事由。仍題從祀位版。與五聖位版。一時奉安耶。先行先聖奉安。而次題從祀位版。別爲奉安耶。今來香祝。當用於釋奠日。則大祭祝文。亦當幷用耶。事由告辭。亦有曲折而無所考。竝乞指敎。

還安香祝。適到釋奠未齋之前。而五賢從祀。當亦倂奉安。恐先告事由。奉五聖位版還安。仍設五賢從祀告由祭。奉安五賢位版。其明日上丁。奉行釋奠。但五賢從祀香祝。當初自朝廷頒送于八道列邑。則今不可捨列邑所用朝廷所降之文。而擅便別製以用也。

此邑曾於五聖位版。前面用粉。而他邑則位版不用粉云。若然則五聖位版粉面。當洗滌而改題耶。洗滌如未安。則今玆從祀位版。亦何以爲之。

昔於某年間。朝廷命令八道列邑鄕校。洗滌位版粉面而改題。不知其時貴邑緣何不隨他改題耶。旣曾有朝廷之命。則今當洗滌改題。恐無妨也。然則恐不可無告祭也。從祀位版。恐不必强爲塗粉也。

裵子章季章問。移殯後尸床。依前因設歟。

然。

居廬則祔祭。設紙牓行之歟。

祔祭。似難行於山所。如欲廬墓。恐當待喪畢奉返。而其明日行祔事。未行祔事之前。朝夕上食。不可廢也。

改葬節目。家禮頗不詳盡。又無告辭。何所取則歟。

儀節家禮中。有改葬儀。可考見也。僕遭先妣之喪。改葬先府君。略草改葬儀。與本喪同時。節目頗詳。

破墓成殯之後。祭儀亦當奈何。

開舊墓奉出之後。當一依初喪禮。然不可前期出殯。當臨時啓墓。一宿卽行。

破殯之日。遣祖奠旣不可行。則別無告祭節次歟。

儀節家禮。有返葬節次。可參考也。然今則禮變事異。似當別撰告文。具由以告也。

發引時。何喪當先歟。

恐府君當先。

改葬當服緦麻。而方在衰中。哭從之時。當服何服歟。

當服重服。葬先考時。服緦麻。

同窆之後。虞祭未可竝行歟。

改葬。只用一虞祭于墓所。先妣之虞。當在返哭之後。

權府尹泰一問。先伯考妣育養成己之恩。與本主無間。祖父生時。命立爲後。以奉宗祀。蓋以泰一於祖考。爲次子之長子。據程子亦當繼祖之說。義起而處之。以一家情勢言之。則雖斬衰三年可也。只緣國法。須呈禮曹入啓。然後方許爲繼後服。重於所後。而降等於本生。不然則本生爲重。伯考在世時。未得上達而處之。及今服喪大項事。不敢以己意有所變更。依五禮儀,大典養父母齊衰三年之制。已爲成服。設使服期。亦有杖期。故具杖制服。欲仍以衰麻終三年矣。但或者言禮典養父母齊衰三年條。本生父母在則期而除。解官。申心喪三年。時王之制如此。不可循情踰禮。凡子於父母。其情一也。而爲母齊衰三年。父在則又降服期。以明家無二尊之義。此一節可以比擬期除之後。心喪爲當云。此說亦何如。妄意則旣爲齊衰。固無二斬二尊之嫌。仍以衰麻終三年。似無大段害理。如何。

當入廟繼世。而只服期喪。情甚未安。旣制齊衰之服矣。鄙意仍服終三年。恐無不可。二尊之嫌。恐引不得。

家廟之禮。伯考妣不可比同於旁親班祔之例。本生父母。則所重在此。亦不可別容他議。此等變禮。旣無經據。若義起則何以處之。伯考旣爲繼禰之宗。及其亡後。應入禰廟。生父以次繼兄而奉禰廟。與伯考共爲一世則如何。伯考生時意見如此。而一家父兄之意。亦欲依此處之。未知無大碍否。

一家定論旣如是。則恐不得追立異議。

前日奉稟服喪一節。蒙不斥外。據禮裁敎。不勝感幸。謹已遵命。無復疑悔矣。且中稱號一款。未得正定。復此申稟。伏請下敎。稱顯考則恐有嫌貳之失。稱養考則未有禮經之可據。題主之時。欲書伯考。而但父之兄弟。謂之伯父叔父。古今之通稱也。宋時濮王之議。程子以皇伯父爲定。我朝宗廟懷簡大王追崇之禮。稱之以皇伯考。此則皆用皇字以別之。今士夫之家。旣不用皇字。又嫌於顯字。而只稱伯考。則諸姪之於諸父。皆可得以稱伯。未見其鞠養繼世。恩義隆重。絶其等倫之意也。况濮王事及宗廟之禮。則重於繼統。而輕於所生。故伊川先生論濮王疏曰。濮王。陛下所生之父。於屬爲伯。陛下。濮王出繼之子。於屬爲姪。旣爲伯爲姪。則其所稱伯。顧亦無疑。而乃加皇字。以著其不與諸父等之意。朱子亦嘗有稱伯未安之說。退溪先生答奇高峯書曰。若去皇字。只稱伯父。無乃與泛稱同耶。大抵爲人後者。於本生之親。有叔姪之道。而先儒猶有所別立殊稱者如此。哀家之事。則與濮王等禮不同。濮王等禮。則以父子而有叔姪之名。禮所謂義有所殺。從重而輕者也。哀家事則以叔姪而有父子之道。恩有所隆。從輕而重者也。從重而輕者。猶且殊稱其號。不爲比同於伯叔。從輕而重者。其可與諸父夷等。而無有殊別乎。竊有所疑於伯考之泛稱者。誠以此也。養考之說。不見於禮經。家禮入母圖。只言養母而不及養父。然我國五禮儀,大典等書。始有養父之名。此乃一代成制。而今俗以養考書于神主者。亦或有之。且杜氏通典曰。生與養。其恩相半。又曰。育養之義。參於造化。養之時義。亦大矣重矣。故送往之日。以養考題主。蓋以遇禮之變。禮無明文。不得不義起處之。而猶未知其合宜。竊嘆函丈之遠未及承誨而周旋也。今聞議者以養考之稱。無所經據爲非。未知當稱某號。而得禮之正。無所舛誤耶。神主不書養考。則旁註亦不可以養子書之。將何以改之。或言當用顯字。又稱孝子爲宜云。此說如何。顯字孝字。皆無所嫌碍。則稱顯伯考似無妨。如何。

具悉示喩。鄙意若書曰顯伯考云云。旁註曰從子某奉祀。似不甚妨。但尊府大人。備將前後曲折。援引他例呈上。言下禮曹。從實回啓。萬一獲蒙恩允。則積疑洞釋。名義快正。豈不幸甚矣乎。請姑停改題。先圖籲天一事如何。三世宿願。一朝獲伸。豈不恔乎。

夫旣以齊衰終三年。則妻亦從夫而服三年耶。退溪先生答西川君書曰。夫申心喪而妻不許申。固有如來示之未安者。然自禮之大功。而引之於期。已汰矣。復自期而引之於三年。其爲徑情直行。不已甚乎。此指爲人後者之妻。爲其本生舅姑而言也。哀家事與此不同。况爲主婦而只服期喪。情義未安。欲仍服終三年。當初成服時。亦以三年之制爲服。如何。

當初成服時。旣服三年之制。恐不合。更議降殺。

大祥前一日。當告遷于祠堂。喪主自爲主人。則似不可以凶服入廟行事。告遷重禮。亦不可使人攝行。家禮及瓊山儀節。皆不言其服色。豈以告遷非如祭禮。仍以衰麻行之。無妨歟。不然則當用何冠服。而可得合宜耶。退溪先生答禹景善問目曰。三年內家廟之祭。與其創出而用白冠衣。孰若倣家禮墨衰之服。其制如直領樣。冠亦用墨。而行事云云。今此告遷時。亦依此制而用之。無妨否。

李先生答禹景善之言固然。而鄙人亦嘗稟居喪入廟之服。當用黑草笠白布衣白帶何如云。而先生不以爲不可。今若依答禹之言。用直領樣則當染墨乎。冠亦用墨。則當如齊斬之冠乎。恐或駭俗。若依答鄙生之問則如何。今之草笠。或不甚黑。只暫烟熏。彷彿於黲色。無乃或不至甚不可乎。

前喪卒哭後。未卽行祔祭。蓋以其時有拘碍難便之事故也。程子曰。喪須三年而祔。五禮儀。亦移祔於大祥之後。祥後之祔。不爲無據。故今將依此設行。泰一爲繼祖之小宗。新主當祔于曾祖考。而曾考祠堂。在繼高祖宗子之家。當依禮文。設虛位以祭。但朱子曰。古人所以祔于祖者。以有廟制昭穆相對。新死者安于祖廟。故設祔祭。使死者知其將來安於此位。亦令其祖知是將來移上去也。今不異廟。只共一堂。排作一列。以西爲上。新死者移在禰處。如此則只當祔禰。而今祔于祖。全無義理。退溪先生亦曰。祔在卒哭後。則遷廟尙遠。猶或可也。祔在祥後。則正當諸位遞遷之日。不及他位。尤爲不當云云。同宗一廟之內。新主應入之處。只祔祖而不祔禰。先儒以爲不可之意如此。况今爲別宗兩廟。而只設祭於不當遷不當入之他廟。全然無所事於應迭遷之禰位。尤不合祔祭之本意也。祔祖愛禮存羊之意。雖不敢不從。新主應入之禰廟。亦難廢祭。今依五禮儀。合祭則如何。但兩宗家神主。竝享於一處。亦未知其合禮否也。且喪主當爲主人於繼祖之廟。而不可爲主於繼曾祖之廟。一處合祭。亦無兩主人並行之理。未知何以處之。

退溪先生之敎固當。來諭亦善。鄙意則存羊之義。亦不可全廢。祔祭旣行於大祥後一日。則當令繼曾祖之宗子。用紙牓。行祔事於亡者之祖考。宗子若遠在。則以宗子之名代行。無妨。又於繼祖之廟。略行告辭之祭。恐或得之。不知如何。祥祭之日。未可撤去几筵。直俟明日奉主祔廟。然後撤之。詳見朱子大全答陸子壽書。

李先生答盧蘇齋問曰。某謂今爲同堂異室之制。一新主入。而群主皆遷動。獨告祖雖未安。猶有存羊之義。獨告禰則與古違而今亦非宜。如何。且今人廬墓。葬不返魂。祔亦失時。至喪畢乃返。而或徒告群主而入新主。皆非禮也。故愚意喪畢返魂。而獨祔於祖。新主猶未入其龕。且祔於祖龕。或祖龕有非便。則廟中別奉安。群主依舊在各龕。及禫後時祭。新主與群主合祭畢。還主之時祧遷。與新主皆依禮入之。則旣不失祔祖之禮。又不遺群主皆告之義。恐兩全而可行也。不知孝意以爲如何。家禮楊氏註。朱子說已明言此禮。李先生此答。似合於今日令問。故竝書呈。右別紙

家禮。卒哭而祔。故告遷在大祥前一日。今祔在祥後。則祥前一日徑行告遷。失其先後之序矣。告遷改題等禮。兼行於祔祭之時。或祔祭後。別行告遷。如何。告遷在祥後。則以禫服行禮於廟中。亦無妨耶。禫服或妨家禮黲色之制。黑布黑笠。或用白笠白衣。未知孰是。網巾或用緇布。或用白布爲之。此亦如何。

告遷在祥後。則以禫服入廟。恐無妨。禫服。五禮儀。許用白笠。但世人或嫌於國喪之服。鄙生則倣家禮。以黲色爲笠子。衣亦用黲。巾帶用白布。網巾用黲布矣。當時皆稟於李先生而爲之。

崔季昇問。雜記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鄭玄曰。此爲父在爲母。是古人之於期喪。止十五月而除。家禮成服條。何無此大段節目乎。至大祥章註。朱子答或人問曰。今禮几筵必三年而除。則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夫已除服。大祥之祭。夫恐須素服可也。朱子非不取雜記所論。而何不著爲定禮。而答或人之語如此耶。

父在爲母。宋服制令。則齊衰三年。大明。則斬衰三年矣。司馬溫公爲書儀而不敢違時王之制。朱子撰家禮而仍之。所以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之制。用不得也。李先生亦於此難言之。然父在而遭母喪。則厭於尊。而不敢引祥禫於三年之後。有先賢定論。好禮之人。自當參酌遵行。不敢復爲說。以辨其如何耳。

凡家廟之制。祭止四代。代盡則遞遷。移于支孫最長之房。以奉祭祀支孫。世代幷盡。則埋于墓所。今繼高祖宗家。若因兵亂。不得保其神主。則事定後當改造。雖親盡之主。亦似改造祭告。然後或移或埋也。如或平時。四代已盡。而因循未遷。或未及埋置。而逢亂不保者。亦當改造否。宗家改造神主時。只造當祭之主。而五世之主。則以爲親盡不爲改造。而宗孫已死。則宗孫之子。亦可追改乎。支孫之親未盡者。亦可自爲改造而奉祭。以終其身乎。家禮。廟主代盡後移于支孫云者。似是神主尙存。支孫猶有親未盡者。故不忍遽埋而然也。今旣無神主。而改造一節。亦已放過。則宗孫旣亡。宗孫之子。追改先人未行之禮。似未安。支孫自造先世神主。亦似未安。處之如何。不可改則親未盡支孫。亦以紙牓。奉行高祖忌祭時事。亦不害於義否。

先世神主。因兵亂未保。誠爲痛憫。而追造於親盡之後。恐未合理。支孫之親未盡者。雖爲之權奉。而追造代盡之主。亦似未安。曾於此等處。不知合當道理。今亦不敢强說。

班祔之主。或尊於正位。子孫行。則奠物奠爵。何先何後。高曾旁親。死而無後。亦當入廟否。若行時事。而所祔之主。無祖父母位。則祭時祔于何主。祝文不及祔位否。

程子曰。成人而無後者。其祭終兄弟之孫之身。則高曾旁親之無後者。恐不得入廟。不得祭所祔祖父位。則不得不權祔於禰位。祝文固不用於祔位。若祔于祖考。則以某位祔食。家禮。自有明文。但權祔禰位。不知當如何。不敢强說。

姑姊妹適人。而子孫竝沒無後。亦無夫家當祔之親屬。則本宗親屬。亦可祔于家廟乎。姊妹之夫。不當祔于家廟。而只祔姑姊妹。不祭其夫。亦未安。當如何。世俗或有姑姊妹無後者。則夫妻之主。各以親屬分去。亦如何。

姑姊妹之已嫁而無後者。祔于本宗家廟。於理不合。至於夫妻神主。兩邊親屬。各自分去。尤不近理。

凡人無後而班祔云者。竝無子女。然後附入旁親之廟。如或有女無子。則女夫及外孫。以奉其神主于私室。亦爲未安。今雖有女及外孫。依無後班祔之例。請入祔本宗家廟。如何。

旣不能立後。則權安於女孫之家。已爲未安。祔于本宗家廟。亦甚不便。此等處。誠難爲說。如不得已。則不得不依亡人處置。

兄弟姊妹之殤者。旣無稱號封氏。則神主亦何以書之。或書殤兄殤姊。如何。某封某氏之稱。亦可書於殤親否。

神主書殤字。未見於古書。殤又不可以有封。男子則當書曰秀才某郡某公神主。女子則當書曰某郡某氏乎。不敢的知。

題主。書顯考顯祖考。而祭儀祝辭。不書顯字。何也。

神主旣書顯字。則祝文之不書。不知何也。旣非家禮圖中有顯字。故世俗仍遵用之。家禮本文祝詞。則朱子綠一時不用。而不令書之也。然此亦臆說。未有定据耳。

古禮廟制。皆以昭穆爲序。孫當祔祖。故祔祭及班祔。皆於祖廟。今四代列序。子繼父下。而不告禰廟。無端祔食。無乃未安乎。家禮。又有四代一祝之文。若然則以某親祔食之文。泛書于末端。而不必書祔食于某祖考云。則今祔食兄弟。書于考妣祝文下。如何。

無端祔食。固爲未安。而亦不得不然。但四代一祝。乃丘瓊山之禮。而非家禮所許也。祝文書祔食未安之意。已具於前。

考妣神主。合于一櫝。若父有三室則如何。四主各櫝。則龕狹難容。合于一櫝。則當廣其櫝制耶。然祠堂奠獻之時。非有出主節目。若合一櫝而陳四位。奠物則遠隔。神主未安。或有四主分爲兩櫝。考與先室爲一櫝。第二三室爲一櫝。此亦似未安。非但櫝制爲然。祠堂龕制。亦當廣闊。令容四位奠物。則四代之龕。皆依此廣之乎。抑隨其神主。而或狹或廣乎。非但龕制爲然。凡人祭祀時。考妣共一卓。今四主共爲一卓。則其勢難便。分爲四卓。則各位共卓。亦有異同。似未安。或有以妣位先後爲序。初室合于考位。第二三位。共爲一卓者。如何。

所謂櫝。卽家禮坐式之制耶。考妣合一坐式。已爲未安。若四位合一坐式。則恐尤末安。不出主而奠獻之祭。是正至朔望之參。每龕設一大盤於卓上。俗節之獻。亦以時食。薦以大盤。則皆共一卓。無四位各陳之難矣。考與先室爲一櫝共一卓。則或可矣。二三室合一櫝而共一卓。則似甚未安。不得四位各卓。則寧四位共一卓。而盞盤飯羹炙肝之類各設。恐無妨於不得已之權宜也。

古者。昭穆之制甚明。而程子以西爲上。四代列序之意。何也。今之士大夫立廟。未可爲昭穆之制耶。衆子不得祭始祖。則入廟最尊之主。居始祖之位耶。自天子以下降殺。以五爲三。而程子之必以四代者。何意耶。諸侯之廟。太祖正東向之位。則昭北穆南。祭祀時亦依此設位耶。太祖居北而昭東穆西耶。士大夫家廟。若倣昭穆之制。則亦始祖東向而昭北穆南耶。

以西爲上。而自西徂東之制。非出於程子。自漢而然矣。衆子不得祭始祖則廟中最尊之位恐不得居也。好禮之家或略倣昭穆之制南北相向恐無不可程子以高祖有服不得不祭而令祭四代非有取於降殺以兩之義也。

婦從夫爵。禮也。今士族無職者妻。銘㫌神主。書以孺人。非禮也。當何以書之。曾有爵秩而削奪者妻之銘㫌神主。亦何以書之。

夫無職。則妻借用孺人。削奪者之妻。恐當用無職之例也。

立喪主註。父在父爲主。謂與賓客爲禮。尊者主之。饋奠則喪主主之。今妻喪夫主祭。祝文亦書夫名。旣曰與賓客爲禮。而子奉饋奠。則所謂饋奠非祭耶。題主註。夫在。妻之神主。宜書何人奉祀云者。乃指旁題。似非謂雖有長子。而必以夫書之也。今人妻喪。雖有長子。而必以夫書其主。祝文亦同。若然則禮文何不曰父在父當主祭。而只云與賓客爲禮。祝文何不云夫某告于妻某氏耶。

父在父爲主者。禮記奔喪篇。取統於尊之義而言之。非饋奠諸事皆屬於其子。而父獨與賓客爲禮也。夫主妻喪。則祝文當書夫名。夫若有尊親。則與賓客爲禮。尊親主之也。神主之題。雖有長子。必夫主而書之。今人夫書主。祝文亦同者。是也。家禮簡約。只言其經。而不言其變也。

奔喪易服註。裂布爲四脚。其制如何。頭𢄼之制。亦如何。

四脚之制。以一幅布中。裂其兩端。先以後兩脚結於額上。又以前兩脚結於鬢後。頭𢄼。卽今之𢄼帕。

齊衰以下奔喪註。釋去華服。則今着何冠服帶屨耶。衣冠帶屨。雖非白色。非華服則亦可着也。妻喪朞服之重者。奔喪時着草笠白巾纓白帽帶。脫去網巾而行者。何如。禮云。至家成服。其不待四日者。非初喪無屢變服。如大小斂之儀故耶。若服未成。不能卽日成服。則所着冠帶。當如在途時耶。若然則齊衰朞。喪服之重者。而旣至靈座前。黑笠黑帽。朝夕奠上食。亦以此與祭。不亦未安乎。

齊衰以下之奔喪者。固當釋去華服。衣服之不用白色。恐亦未安。奔妻喪之服。來諭似然。禮。大功以上。有三日成服之文。小功以下。不待三日云。服未成之前。當依初喪之禮。豈必拘在途之服。

大祥下註。子爲母大祥及禫。夫已無服。又曰。今禮几筵必三年而除。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後。夫卽除服。大祥祭。夫亦須素服如弔服。可也。但改其祝辭。不必言爲子而祭也。然則子爲母朞而服除。猶存几筵。祥禫之祭如儀。而今人父在母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者。何據耶。其曰不必言爲子而祭者。何謂也。

家禮之父在母喪。齊衰三年者。時王之制也。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先王正禮也。其曰不必言爲子而祭者。謂夫自祭而告之也。

小祥止朝夕哭註。唯朔望。未除服者會哭。朞年之後。唯孝子外。皆已除服。孝子長在喪次。所謂會哭者。何謂也。

所謂未除服者。必期大功。聞喪晩。而小祥時。未及除服者也。

服制九月至三月。計以日數耶。只言月數耶。如緦麻三月之喪。若出晦間。而釋服於三月之朔日。則日數甚小。當盡其月。至踰月朔日而釋服耶。

大功以下。當以月數。喪或在晦時。成服於開初。則恐當以成服計月。當盡其月數。以後月朔日釋服。

喪主位次。初喪。東西相向。皆以南爲上。至虞祭。北向西上。無變其位次之文。今受弔時。主人西向。則依初喪以南爲上耶。凡地勢。北尊南卑。意者初喪則尸柩南首。故以南爲上。葬後亦依初南上。則似無義意。如何。若自葬後以北爲上。則此一節不著於禮文者。何耶。

來喩恐然。大槩家禮不詳言位次。

喪制云。童子不杖。不能病也。又云。當室則免而杖。此謂適童子也。且童子未冠。則喪服之冠。如何。或有因喪而冠者。此謂童子爲喪主。而當服斬者耶。服朞者。亦皆因喪而冠耶。今王世子冲齡未冠。而遭國故而初用冠杖。未幾。儒臣以爲非禮而除之。其用之除之。孰合於禮耶。今旣世子顯膺封冊。亦用庶童子不杖之禮。而去冠去杖。未知何如。上敎使儒臣禮部博考典禮以啓。而未有的論。晛忝備宮僚。心有未安。敢以仰稟。

李繼善遭喪制服。從俗苟簡。欲依古禮而改爲之。朱子曰。服已成而中改。亦似未安。不若且仍舊。所謂仍舊者。仍俗制服者耳。若服不當服之服。其爲未安。恐非但如俗制古禮之殊。朱子必有所處之矣。如何如何。且聞王世子頃於承頒敎之日。已除去冠杖云。其後已經半月。若又還服。則是旣成而中改。旣改而還服。無乃尤爲未安乎。此中無書冊。無所考焉。依上敎通問於禮部玉堂。博考摭出。具以上啓。以副聖明好禮好問之盛意。何如。

改葬儀。無再虞三虞者。何意。世人或於是日。脫緦服卽吉服。或服緦麻。以終三月。何從而可。若終三月。則旣無靈座。服緦于何處。脫服亦于何處。其間無祭祀一節耶。

初葬時。已行三虞。改葬則只有一虞之告。還家告廟之外。別無他祭祀之節。

凡喪自初喪至葬時。皆設奠于靈座。今改棺未窆之前。亦當設奠。食時亦上食耶。設奠則無靈座。當奠于何所。

改棺未窆之前。設奠上食。一依初喪。不用靈座。只設虛位。

義理無窮。是非難定。當今臨海之獄。出於至親。或引孟子之說。以爲天子之父殺人。有司執之而已。况以兄弟而謀逆者。不正以正法乎。或引漢文帝事。以爲淮南王長止於廢死。而有尺布斗粟之歌。况直請按律而貽累於君上乎。二論皆有所據。衆難塞胷。先儒於此。必有定論。願聞其說。

情法固當兩盡。舜於處象之道。盡之矣。孟子之設辭。論其天下之公法。皐陶之執之。乃其有司之職分。其間自有參酌道理。且漢文之事。朱子固有定論。此等事。必須權衡得中。不差錙銖。然後人情天里。竝行於其間。而無累於聖德。有辭於後世。我方待罪之不暇。何敢以造次臆見妄議哉。須思聖人處之。則當如何也。

先生撰關東志。方今賊滿疆域。國勢抗揑。策應軍務。亦且不暇。乃於此時撰集地志。何如。

緩急則固異矣。惟所當爲。不可以未遑而放過。况今書籍蕩然散失。若不收拾見聞。將無以示後。軍政酬應之餘。令文官儒士。各採列邑風土人物。以備文獻之參證。有何不可乎。

知人固難。觀其學行志操。可辨其爲人乎。

然。行貴於敦厚。志貴於勇往。學貴於醇正。當以忠信篤實爲主。

人或有聦明英邁之資。誠孝特異之行。剛廉固執之操。超詣辨博之學。精神勇猛。言論直截。自期甚高。而擧世稱賢。自其未試而觀之。則孰不謂一等人物耶。畢竟性與小人合。誤一國是非。以此觀之。則學行志操。亦難盡信。蓋棺之前。人之邪正。誠不可易論也。

這樣人。弑父與君也敢。

朴廷老問。宗子無子。則次子之子奉祀者。當世皆然。而古無此等禮。只有程子曰。長子雖不得爲人後。若無兄弟。又繼祖之宗絶。亦當繼祖爲後。禮雖不言。可以義起云云。則次子之長子。可以爲無後宗子之後。而今人則不以立後爲意。便以爲宗子無後以死。則儼然奉祀者皆是。此亦有據而然耶。次子之子。若奉祖祀。則宗子父母之主。因存于廟耶。若仍存而又入奉祀人父母主。則昭穆似亂。出宗子父母。則置于何處耶。立別廟。則已入廟之主。遷出未安。何如爲可耶。宗子無嫡子。只有妾子。則士大夫之主。不可委諸孽出云云。然則古有立庶以德之禮。施于何處耶。古今之世不同。禮亦有不同而然耶。

此一條。常所未曉。亦未有所據。以程于繼祖之宗絶。亦當繼祖爲後之意觀之。則似當繼祖爲宗。而父母之主。或別廟。此程子義起之意也。然旣未有的處。不敢輕言。士大夫之主。固不可委諸孽出。然古有庶子爲父母後之禮。則亦必以庶子而奉先祀矣。然亦不可一槩言。當觀其爲庶子之身如何而立言耳。立庶以德之禮。在何書。須待考見而後。當察其立言之意耳。

虞祭獻酌。三祭于茅上後。置于故處。時祭及忌祭。則執事斟酒于盞。主人奉奠于故處。而執事卽出。奉奠盞授主人。主人跪受。祭于茅上後。授執事還奠故處。其節目不同。何也。吉凶異禮而然耶。抑別有他義耶。又以祭酒之事觀之。則家禮及儀節。三獻皆祭酒云云。今以知禮爲稱者。皆曰初獻祭酒。亞終獻不祭酒。然則非徒有違於禮文。抑與虞祭時奠酌有同。此亦可乎。必有得禮之中者。明示何如。

虞祭與時祭獻祭之禮不同者。豈不以虞祭哀遽。其禮當簡。時祭嚴敬。其禮不得不備也耶。但司馬公書儀。則與虞祭同禮。而朱子於家禮。不用書儀。而備其曲切云耳。楊氏於家禮。論潮州本亞終獻不祭酒之非。謂三獻皆當祭酒于茅云。則來示所謂知禮者亞終獻不祭酒云者。恐或非眞知禮也。

程子曰。下殤之祭。父母主之。終其身。中殤之祭。兄弟主之。終其身。上殤之祭。兄弟之子主之。終其身。成人而無後者。兄弟之孫主之。終其身。又曾子問云。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家。則程子之言。與曾子之言不同。何耶。宗法已廢而然耶。欲行殤與無後之祭者。當如程子之所言耶。

三代之時。宗法甚嚴。故曾子問所謂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實爲得禮之正。而在今時家法。有不能如古禮。則不得不如程子之言爲之矣。

孤哀之稱。始出於溫公䟽儀。而先賢云孤哀之稱乃孝子之稱也。長子則可以稱此。餘子不當稱也。然則爲衆子者。其於修䟽之際。當何稱耶。

孤哀之稱。乃孝子之稱云者。出於何先賢之言。朱子旣曰父喪稱孤子。母喪稱哀子云。則不必限長子與衆子也。若以衆子而不得稱孤哀。則家禮。豈無衆子不用之文耶。

考妣忌日。只奉一位行祭。禮也。而古賢亦有竝祭之者。今人則罕有一位之祭者。若竝祭則其祝辭何以爲書。

若一從家禮。則須如家禮忌日奉一位行祭也。若欲竝祭考妣。則祝詞在馮善集說家禮。然恐未安。

庶孫之爲祖後者。於其厥父所生之母。不服其喪。禮也。而其父所生之母。不知無服之禮。旣以其身奉祀。給其孫。而爲孫者。亦不知如此等禮。又已受其奉祀之命。後來覺得。欲以其奉祀。給他次叔。則大違於其父所生之母命。欲仍以奉祀。則又非其禮。當何以處耶。如朱子容或別廟之言。而立別廟耶。爲庶叔者。謂其非禮而奪去神主。則其孫何以處耶。

旣受祖母之命。則不得不仍奉祀事別廟。何妨。庶叔如欲奪去。自當就庭。非講禮之人所知。

孫不可爲繼後者。亂昭穆也。而昔白樂天以姪孫因爲繼後。何也。唐時禮文不明而然耶。無他姪子之類而然耶。今有無姪爲後。而欲以姪孫爲後者。亦不可爲耶。

白樂天事。未及考知。孫不可以爲後。旣無他子姪行。則今世多以族孫爲侍養者。然非古禮也。

追考樂天事。在事文類聚。蓋其門中無他子姪之可後者。出於不得已。非禮之正也。右別紙

嫡妾俱無子者。與妾同居之時。收養三歲前兒。而及其長成後。嫡母便死。則雖無同養之恩。與養父之喪。一樣服三年耶。其嫡母神主。祔于養父神主。則似不可無服。何以爲處耶。妾母之喪。則必服三年耶。

旣與妾同養遺棄兒爲己子。則是亦妾子也。當以妾子服其母與嫡母服之義爲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