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冈先生文集/卷六
答问
编辑礼曹判书问。世子初丧成服。误加冠杖之礼。今者皆已除去矣。礼文。虽童子。首绖则犹在乎。屈冠虽除。而丧巾亦何以为之乎。闾阎间童子应成服者。皆用丧巾与首绖。未知出于礼文乎。〈戊申〉
礼有童子不杖之文。而无不绖之语。丘氏仪节中。令用巾。名曰孝巾。此外他未有考。
童子首绖当存。而所谓孝巾。亦用于童子之服乎。〈冠与巾有别乎〉
未知可否。但当为而不为。不当为而为之。俱为失礼。而丘礼之外。无所见于古礼。则恐不若从古之为宜。
国丧节目
编辑殿下斩衰三年。衣裳冠绖带杖屦。依礼文。练祥禫变除之节。亦依礼文。卒哭后视事。服白袍〈用稍细绵布〉素翼善冠。〈用帛裹〉白裹乌犀带。〈用白苎布〉白皮靴终三年。凡于丧事。服衰服。
王大妣王妣斩衰三年卒哭后。一依礼文。内命妇嫔以下同。尚宫以下亦同。
王世子斩衰三年。衣裳绖带屦。依礼文。练祥禫变除之节。亦依礼文。卒哭后白直领衣白绦儿带白皮靴。终三年。凡干丧事。服衰服。
王子斩衰三年。衣裳冠绖带杖屦。依礼文。练祥禫变除之节。亦依礼文。卒哭后。权着白衣。布裹纱帽。布裹角带。白皮靴。终三年。凡干丧事。着衰服。妻服与亲女服。并依礼文。亲孙服与亲子服同。妻服与亲子妻服同。
宗亲及文武百官斩衰三年。衣帽带靴。依礼文。练祥禫变除之节。亦依礼文。卒哭后白衣。布裹纱帽。布裹角带。终三年。凡于丧事。着衰服。宗亲及文武官妻服。依礼文。
各道大小使臣及外官服与前衔堂上官服。与百官同。
同姓异姓缌麻以上亲。内前衔三品以下及无识人。斩衰三年。衣笠带靴之制及卒哭后白衣带笠。并依礼文。
同姓异姓缌麻以上亲内侍散三品以下妻服。依礼文。
同姓异姓缌麻以上女服。与亲孙女服同。
守陵官及侍陵内侍。斩衰三年。衰服之制及练祥禫变除之节。依礼文。
内侍司谒司钥书房色饭监服。与百官同。
别监各差备人。生布直领衣头巾麻带白绳鞋。卒哭后。白衣白头巾白带。终三年。
有职事前衔各品及无禄官及成众官。白衣白布裹帽白麻带白皮靴。卒哭后亦同。终三年。
录事书吏。白衣白平顶头巾白麻带白皮靴。卒哭后亦同。终三年。
前衔三品以下及生贠进士生徒。白衣白头巾白笠白带白皮靴鞋。卒哭后亦同。终三年。
甲士正兵。白衣白笠麻带白皮靴。卒哭而除。依礼文。庶人男女及僧徒。白衣白笠白带。卒哭而除。依礼文。皂隶罗将。白衣白布头巾白带。卒哭后。白衣黑头巾黑带。依礼文。
张德晦问。所丧之姊无后。姊夫有一弟。而亦有独子。族中又无可后者。所谓一弟之独子。自其未离乳时。就养于姊。其视之无异所生。今方在期服中。其将为奉祀也。欲不以班祔例之。他日入庙。其伯父母与生父母。作一行连安正位。使其子孙世守之直。至于代尽而同之。此事于义何如。
先伯氏未立后时。与仲氏相议。若未立后。则必欲如是处之矣。因幸立后而不果。于礼可否则不敢知。而私情之切则有不得已也。盛问亦符鄙见。不敢止也。
伊川主式书属亲本注。属谓高曾祖考云。因此推之。则旁亲如伯叔父母。亦当以伯考伯妣叔考叔妣书之。又旁注施于所尊。则伯叔父母。亦所尊也。当注其旁曰。侄子某奉祀。而时俗或于旁亲神主。虽尊不书属。不书旁注者。殊非阙失邪。
恐当曰显伯考。若书旁注。则恐当曰从子某。鄙见亦如所示。而未敢的定其必是也。
神主陷中。妇人亦书讳字。而今俗或有只书氏。不书讳。非为不可邪。
今人或书讳。或不书讳。但妇人之讳。明知亦难。不书何至甚妨。
姊夫纳粟。受通政大夫帖。然假职焉。则妻不当因夫之假职而有显称邪。
既以教旨出通政。则不当问真假。但国法虽通政。而非曾经实职。则妻不许封。尝见一京朝官。升当十年而后丧室。神主不敢书淑夫人。其后经累年而除判决事。始改题夫人神主。闻者曰是礼也。
李景发问。二先生位版长广。以平时八贤位版为式。何如。
二先生位版。则用殿内从祀十哲之式。金先生位版。则用东西庑从祀之式。盖二先生若依东西庑从祀之式。则金先生更未有降杀之规。其势不得不尔也。
祝式当为二幅。年月日后学某敢昭告于先师伊川程先生伏以云云。以寒暄堂金公配尚飨耶。云谷先生位。亦如是耶。
若书之则二先生前。皆似当书。但配字不可书。当书从祀字。
祭品。州府大祭。用八笾八豆。今用六笾六豆似宜。而但念两先生祭享。非若乡贤之例。何如。
二先生用四笾四豆。寒暄先生用五礼仪从祀之式。左右各二笾二豆。
寒暄位前。亦单献而无献币读祝耶。享祀虽无。奉安则似异。何如。
二先生前。则具三献。有祝无币。而金先生前。则只一献。无祝有分献官。初奉安之祭亦然。且初奉安之祭。两先生前。既具告寒暄奉祔之意。寒暄前。未必别告。
院规中。逐日谒庙等事。欲依昔揭壁。而但自乱前一向偸习。或惮逐日。不喜坌集。只以朔望参谒定规。则涉于苟简。何如。
逐日谒庙之仪。不必先为之。惮揭于壁间。不可以偸习之惮而不来。而辄改我成规也。然朔望参谒之规。亦自不妨。但若论逐日之非。则仆既预闻于其初。仆当与有咎焉。不敢更参新论。
笏记。无省牲仪。国学则初献官省牲。而祝告充腯。州县则终献官省牲。而不告充腯。未知院享则何以为之。
旧仪。初献官以下就系牲处列立。祝告充腯。〈右川谷奉安〉
李叔发问。庙既成。上丁行移安之礼矣。其日晓移安而即祭之欤。
移安日。就旧庙告辞。即奉移安于新庙讫。行移安祭。
祭物如享祀时耶。行单献礼欤。抑三献如春秋享仪欤。
商量降品而单献。
新旧庙相去不远。移安时位版。儒生以手奉行。何如。
用手奉行。似未安。
无前导威仪欤。
恐不可无前导。略仿家庙主人前导之仪。院长前行。恐不妨。〈右川谷移安〉
奉安时位版担持人。用何服色。先陪几人。亦用何服色欤。如今官贠所率。先陪亦可用欤。
担持服色。不敢知。若用黑色单衣巾。则略如御辇陪持人之巾。何如。仓卒未备。则新洁黑草笠。何如。先陪何必多。只令二三双辟人而已。恐可也。如官员所率先陪。则恐不宜也。〈右乡校移安〉
书院散斋日。或云以白衣致斋。何如。
白衣致斋。曾未见于古礼。
李叔发问。家兄不幸无嗣。葬时祝辞及赠玄𫄸。皆弟主之耶。
然。
虞祭祝辞。何以为之。
稍变其辞。夙夜悲哀。不能自宁。
翣有戴绥之文。而世皆不用。何意耶。本文如扇而方图。则杀其下。何所据耶。
世俗因循不用。敝家曾用之。而家兄之丧。以家礼无之故。从家礼不用矣。造法从本文。
在丧中不幸之人。其治丧祭祀。服色鱼肉。一如平常人耶。厥丧服。何以处之。
初丧则以居丧之时待之。不设鱼肉。丧服置之灵床。葬后辍之。
娶妇时。彼家既无主昏之人。又无同姓强近之亲。昏书外面。何以书之。新妇外祖主之耶。抑其母亲主之耶。
远族中。亦无姓同者耶。世俗无姓亲。则不免母亲主之。
先考卒逝之年。闰四月三十日也。今又值四月之闰。欲于闰月晦日行祭。何如。
吾意亦然。而知礼之人。皆以为不可用闰月。当于本月其日行祭。闰月其日。则行素而已。可也云。吾不敢不以为不然也。
先讳已迫。而痘疾大炽。非但俗忌。又似不洁。世俗之人。或有行忌祭于山寺者。与其废祭也。权行萧寺洁处。何如。
吾家今日亦忌日而不洁。且拘俗忌。顷伻于玄风。令行祭于堂侄家矣。不洁与俗忌。果不可不计。行祭似未安。如墓下有斋宫则善矣。无则无乃不得不如君言乎。然夫人讳事。则尤未安。曾禀于知礼之人。则亦如是云矣。
李以直问。正斋日题位版。而享祀日奉安否。未奉安前。藏之何所。
正斋日题位版。即奉安于忠贤祠各位交椅上。以待明晓从祀。
二先生庙。无先告事由文耶。如有之则当告于何日。
别无先告之仪。只于奉享祝文末端。略入从祀之意。然此唯初享之日告之。其后则否。
奉安节次。与例享不同。上庙祭毕后。院长偕诸生亲献耶。城主若临。则城主行之耶。
正庙毕享后。初献官率诸生。行事于忠贤祠。亦不妨。
位次连坐耶。若不为连坐。则文烈公位在北壁。而文忠公位在东壁耶。
昔者。忠贤祠位次连坐。皆北壁南向而西上矣。
位版粉面之题。如寒暄先生位版。而书曰文烈公李公,文忠公李公否。
然。
馆学及乡校。皆着头巾。上道书院。亦皆用头巾云。而我书院独以程子冠行礼。近来京官之寻院者。或怪而问之。或笑而侮之。今依上道书院例。儒生着头巾。献者着笠子。何如。
曾与金东冈与一时诸先辈。相议酌定。而其时别无异议矣。今者。诸贤下世。愚蒙独在。获被笑侮。惭悔奈何。犹不敢独破诸贤所定。夫岂有定规乎。如其未安而有独异之嫌。则齐会之日。佥共议改之。毋惹外议。甚善。〈右忠贤祠奉安〉
李以直问。大忌正斋日。闻切亲或相切之友讣音。则为位而哭。似甚未安。罢祭后为位而哭耶。既已过之。仍为不哭耶。
切亲有服。则当废祭而奔哭。无服而情切。则祭毕。别为位以哭。情不甚厚。而闻讣累日。则亦不必追哭。不可以一例论。
大忌。病重不能参哭。则于调病处。着上衣以哭。何如。
病不能参祭。而气力犹可以伸一哭之情。则姑着洁衣而哭之。不妨。
凡改题主。或因时事。忌祭时为之。则祭前改之耶。祭后改题耶。祝文措辞以告之耶。
因时祭而改题。则时祭前一日。以酒果告而改题。或别卜日。设祭而告之。忌祭改题。则未安矣。
父为外三寸之后。父亡之后。其神主入祠堂耶。别设祭所而安之耶。
当设别祠。两姓一祠。未安。
父之舅。于子为四寸大父也。祝文当称某考耶。
显外从祖考。
外祖父母忌祭时。主人哭之。而外孙或有不哭者。哭与不哭。孰是孰非耶。
外祖忌祭。我独奉行。或与诸表兄同祭。而诸表兄不哭。则我亦不哭。若陪诸舅以祭。而诸舅哭之。则我亦哭而助祭。何妨。然家法各不同。吾家则我哭先讳。在位诸子孙。无不哭尽哀。
门中出重丧。而未过半月。行先墓扫事。不为未安否。伯考之墓。〈丧是伯考之子妇丧〉如或未安而不行。则如高祖之墓及他山旁墓。亦何以为之。
未葬前。固不合上墓矣。但非吉祭之比。一门之人。何能皆废墓事乎。若行事于旁墓。则何可独废于伯氏之墓乎。况祖墓与高祖曾祖之墓乎。丧出异乡。尤难全废。
金施普问。月川从享于陶山。而或云此院赐额。不可不上达。或云祭物不烦官备。则虽不上达。而从享无妨。何如。
朱子于白鹿洞书院。请赐额以为国庠。今亦既蒙赐额。当为国庠矣。然则从祀重事。不得不经启禀。而径自擅举。似不若具由上疏。蒙允回下而后为之也。
祭仪式。或云依乡校八贤祭规。簠簋各一。笾豆各二行之。或云依白云洞配位。文敬公,文贞公祭式。与文成公一样簠簋各二。笾豆各四行之。如何。
配享与从祀不同。若谓配享。则簠簋笾豆之数。如颜曾之于大圣。别无加减焉。若曰从祀。则有不得以同之。当如乡校四先生九贤祭规。今此祭式。必先定其配享从祀之名。然后可得以议定矣。
金乌院生问。平时金乌书院创立之初。一乡呈文本府。报于监司。转启朝廷。建庙乌山之下。其时乡先生金真乐堂金监司,崔监司议以冶隐吉先生,新堂郑先生,松堂朴先生三贤奉享。而又有李正言幷入之议。其后李正言之议旋止。而有占毕斋不可不入之论。议未决而真乐堂,金监司皆没。乡议互有异同。终以冶隐,占毕斋,新堂,松堂四贤幷享。赐额金乌书院。壬辰乱后。移建于蓝山之阳洛江之滨。似当改其额号。而朝廷又仍旧号赐额。今请改与否。未知如何。
书院今既移建。而朝廷赐额。仍循旧号。则恐不得不具由启禀。以待朝廷处置也。
笼岩金先生澍。事迹未著。当初建院时。无入享之议。然乡中长老。或有传者。朴龙岩与应教金振宗最善。应教内金先生五代孙。必有一家相传之语。而人不得知者。龙岩因此得闻其朝天不返之事。常加敬叹。时或语其子弟。子演及孙遂一。记其所闻。语于同志。亹亹不已。与一二故老流传之语相合。近来此说盛行。先生之节益著。今以先生幷入书院。如何。
金先生事迹。曾亦得闻。而常恨不得其详。虽切瞻仰钦想。而犹不敢可否于下问。
金先生澍。世居注儿里。或传先生移卜新谷之笼岩。其子孙亦云如是。近日。乡人称以笼岩先生。尹海平至作笼岩传。已录于东史纂要。既非先生自号。而后人遽称笼岩。未知如何。而若入书院。则亦以此号。书于位版耶。
未知当如何称号。唯在一乡诸贤。共与商确。又广询于知礼处而为之。幸甚。
河先生纬地。当初非不知幷入书院。而因时讳不敢。乡人至今以为欠事。今则六臣子孙。已许录用。虽不敢请于朝廷。自乡中幷入书院。如何。
书院既为国学。不请于朝廷。而私为奉安。恐未安也。
河先生亦无称号。或云因其所居里。称以延凤云。如何。
恐未安。
李正言孟专。当鲁山朝。见几勇退。托于青盲。终身不仕。其韬晦隐遁之义。亦在于故老之相转。而略见于舆地胜览,清白传,彛尊录。今与金先生,河司谏幷入享。如何。
李正言幷入之议。自初有之。则佥共更议奉安。未为不可。而当初旋止之意。亦不可不深究焉。第愚陋浅识。闻见不广。不敢与闻于其间。
金司艺淑滋。学问道德。平生行事。详在彛尊录。更无可考于他书。而先生受业于冶隐。传授于占毕。又传而至寒暄,一蠹两先生。道学大明于吾东方。先生之功。亦不为不多。先辈亦已幷论于道统相传之次第。则似当幷祀于先贤之列。未知如何。
舟川之疏。亦如是矣。然何敢以蒙见。得以与论乎。彛尊录曾有之。而见火之后。末由得见。先生事实。今不能追记。尤不敢强言。
金真乐堂就成学问道德。一家孝友之政。乡人子孙之外。先辈多有称道处。第先生务自韬晦。不喜著书。故他无可考于言语文字之间。或嫌其未博者以此。而或云不可以著书多少。论先贤地位。今幷入书院。未知如何。
深造自得之妙。自少得闻。而为平生所深仰。然何敢以蒙见。与闻于下问之盛乎。
朴龙岩云。自少与真乐堂。为道义交。孝行尤异于人。中年见朴松堂。不觉心服。遂师事而就质焉。晩闻退溪李先生之名。欲往见而竟未果焉。以书反复问难。又以所著击蒙一编,紫阳心学至论一编,景行录一卷,杂著卫生方,三侯传〈诸葛武侯,张中丞文文山〉等书。送于退溪。以求订正。其没也。退溪先生又作碣文。以美其行。所造深浅。后人虽不敢轻议。而或云退溪先生亦已称许。其从事于此学。则与真乐堂。幷入享无妨。未知如何。
笃学进修之盛。常切钦仰。而后生孤陋。犹不得其详。其何敢奉与于下问乎。
乡议或以为十贤学问道德。未知所造之浅深高下。今幷入于书院。若有一毫未尽之物议。则反为未安。今宜奉享书院之外。别建乡贤祠。此说如何。或以为既立书院。又建乡贤祠。则有轻重之别。乡人后生。就此先贤低昂于其间。似为未安。他乡书院。亦或有取其一节而入享者。吾乡十贤。虽或有道德高下学问浅深之可言。而比之于他院。则无愧也。何必别立祠宇。此说如何。
书院赐额之后。则当是国学。如有新加奉安。恐不得不为之启禀。而擅自径奉也。物议如有一毫未尽。反为未安云者。来谕极是。奉安书院之外。别建乡贤祠。盖出于或难具由启禀。而又未安于未遍当祀之贤。而有此不得已之议也。恐非低昂先贤之意也。然亦难轻举。宜更精思。或广询而为之。如何。
十贤若幷入书院。则其位次如何。
如不有大段难处。则恐不如以世代为次也。
权方伯盼问。凡丧祭无有不拜。而亦有不当拜者。祔祭仪云。若亡者于宗子卑幼则不拜。礼曰。父不次于子。兄不次于弟。疏曰。丧卑故。尊者不居其殡宫之次。若然则兄之于弟。似不当拜。且平日兄无拜弟之礼。而遽变于既亡之后。神道人情。俱有所未安。未知如何。或云兄弟虽有长幼之序。而既是同行。其尊卑之悬。非子侄之比。况待神之道。似异于待生。而若命士大夫。则其礼亦似有异。此言亦未知如何。
朱子曰。夫祭妻亦拜。夫妻生有交拜之礼。而朱子犹惧其或不拜也。明言以训之。况兄之于弟。生既无可拜之理。则岂有遽变于既亡之后者乎。如有之。朱子岂不幷称于拜妻之言乎。弟之于兄。虽曰同行。而常谈必曰父兄子弟。据是则尊卑之序。亦不可谓不辨矣。虽曰待神异于待生。而今所谓神道人情。俱有所未安者。亦不可以不计。至于命士大夫之说。则恐不得引以为证也。
韩应南问。有人生父母俱存。而侍养父则先亡。唯母同居。而有丧则其服期而后除之乎。又以禫服终其丧乎。
收养则国法许同己子。若侍养则情有浅有深。义有重有轻。然收养子。其父母在。则只期而心丧三年。虽父没。而若长子则期而除。况侍养则尤当有斟酌。
无子而夫亡。则神主当何以题乎。傍题则不书乎。
妇人不得主丧。傍题不可书。若门中议劝立后则善。
有人遭父丧。长子则病废。不能行丧。次子专主丧事。虽然。此非主人。凡丧葬祭时。何以为之。祝文又何以书之。
长子虽病废。恐不得不书长子之名。
宋光宅问。父生时。光宅外家祭祀及亡兄祭祀。专付光宅末子时坚。今番题主。以此儿名。书于傍题乎。以光宅之名书之乎。
虽有先人之名。若不得礼曹立案。则不可经书左旁。恐姑书曰。显兄秀才府君神主。而呈礼曹出立案。
或问仪礼。嫡子为庶母服缌。考事撮要杖期。
仪礼称士为庶母缌麻。传谓之以名服也。家礼亦为庶母缌麻。谓父妾之有子者。而大明律与本国大典。皆直谓之杖期。则此必后世追为之制。而今未闻有服杖期者。恐不若姑从仪礼,家礼之为无未安之嫌也。近世好礼纯孝之人。或有为庶母服期者。此必因大明律,大典而为之也。但大明之制。为庶母杖期。而为所生母斩衰三年。必为所生母斩衰三年。而后方为庶母当服杖期。此在临时酌量善处。俾无后悔矣。
蔡静应问。蔡楙今当眷归。谨按礼曰。三日主人以妇见于祠堂云。此谓亲迎也。楙则娶妇已过三年。虽然。抑从三日之礼欤。其明日行之。何欤。但于其来之之日。既饮从者。则其明日行之。又似未从容。使之斋宿于道上。而入门即令庙见。如三日之制亦如何。
逑昔以此事。禀于李先生曰。娶妻经年而归。或积年而归。则入门拜舅姑讫。使之即拜祠堂。何如。盖古之必待三月者。未成妇也。今之时异于古。虽未归而久修妇道。又或生子而后始归。如是而尚待三月。无乃执泥不通乎。存羊之义。亦不可不取。不知何如。先生答曰。此处存羊之义。恐用不得。然今以浅见思之。初归入门。即诣祠堂。亦似太遽。入门而拜舅姑。宿斋而庙见。恐为稳当。
李君显问。亡人既在母丧中。而未经大祥。则朝夕之奠及祭。不为用肉云。未知据经为合乎。
初丧则不以死者待之。朝夕上食。不须用肉。
妻母大祥。来月初四日也。亡妻葬期。定于今月十九日。朝夕之奠。既不用肉。则遣奠不可以用脯醢乎。遣奠不可以用脯醢。则以何物而代用乎。苞之所盛。盛何物也。罂之所盛。盛何物也。罂则古人或有不用。亦可以不用乎。
葬之时。虽先夫人祥事未毕。而服则已除矣。朝夕上食。则虽不用肉。祖奠遣奠则大礼也。恐不得不用。既用肉则苞当盛脯。罂当盛酒醢。明器之类。朱子以为弊家不用。脯醢之属。亦曰虽不用可也。然好礼之家。不敢全不用之矣。
遣奠祝文。有永诀终天之语。此语亦可用之于妻丧乎。
此是汎然告诀之辞。非独子之于亲。则虽妻丧。用恐不妨。
题主初虞再虞三虞卒哭祔祭等祭祝文。家礼只有子为父母致祭之祝文。而家礼亦无夫为妻致祭之祝文。此六祭之祝文。亦何以书之耶。
弊家曾于虞卒哭祥禫等祭。改祝辞曰。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夜疚怀。悲念不宁。他祭皆仿此。
丧人别无出入处。而省墓之行。道途或远。则路上所着。何以为之耶。或有着祭服而行者。或以为未安云。或有着方笠者。或有着芦笠者。或有着蔽阳子者。何如。
丧中出入。古人用墨衰。吾东方之人。则用布深衣方笠。方笠者。罗济时常着之笠也。今时人则或着丧服衰绖。道路衰绖。殊为未安。鄙人则居丧时。以方笠布深衣。往来墓所。今之人着蔽阳子者。似未安。
西溪书院儒生问。享祀时祭物。求用于官。事多苟且。欲与乡人共议措办用之。似乎得宜。而至于豕牲。则不可不求于官。此亦何以为之。
不求于官。自院措办。最为得宜。陶山书院祝词。有曰翰音清酌。其不用豕而用鸡者明矣。此亦如之。岂不可乎。
知礼儒生问。圣庙新基。定于庙前。庭中自庙至役处太近。移安后始役。何如。
闻近才十五尺云。十五尺之近。而筑地立柱上梁。大役之烦。不一而足。虽设先告之祭。喧扰动荡。岂不未安于神道之静乎。百计不如移安。而邑力残薄。移安处所。又难措办。则虽欲为谋。实难指挥。若不得已。则姑设三间屋子移安。春秋大享时。则还安于旧庙。祭后又移安。虽似苟简。犹恐在所不得已也。
位版。乱离埋于地。趺方朽阔。开椟动摇。极为未安。改备何如。
朽阔太甚。则似不得不改。然而改之。亦甚未安。姑先备板子。以待干正。而更观其势。
移安处所。明伦堂草家三间。甚为狭隘。春秋释奠。则移安于客舍。何如。如客舍不合。则明伦堂及东西斋中。分左右亦何如。
此一款问。意甚分明。客舍恐未安。五圣奉安于明伦堂。四先生与四贤依东西庑例。分安于东西斋。恐不妨。如是则春秋释奠。何患乎狭隘。
灵山校生问。圣庙重创。今当奉安。而香祝适至于释奠之时。从祀位版。当幷奉安矣。前期一日。先行先告事由。仍题从祀位版。与五圣位版。一时奉安耶。先行先圣奉安。而次题从祀位版。别为奉安耶。今来香祝。当用于释奠日。则大祭祝文。亦当幷用耶。事由告辞。亦有曲折而无所考。并乞指教。
还安香祝。适到释奠未斋之前。而五贤从祀。当亦倂奉安。恐先告事由。奉五圣位版还安。仍设五贤从祀告由祭。奉安五贤位版。其明日上丁。奉行释奠。但五贤从祀香祝。当初自朝廷颁送于八道列邑。则今不可舍列邑所用朝廷所降之文。而擅便别制以用也。
此邑曾于五圣位版。前面用粉。而他邑则位版不用粉云。若然则五圣位版粉面。当洗涤而改题耶。洗涤如未安。则今玆从祀位版。亦何以为之。
昔于某年间。朝廷命令八道列邑乡校。洗涤位版粉面而改题。不知其时贵邑缘何不随他改题耶。既曾有朝廷之命。则今当洗涤改题。恐无妨也。然则恐不可无告祭也。从祀位版。恐不必强为涂粉也。
裵子章季章问。移殡后尸床。依前因设欤。
然。
居庐则祔祭。设纸榜行之欤。
祔祭。似难行于山所。如欲庐墓。恐当待丧毕奉返。而其明日行祔事。未行祔事之前。朝夕上食。不可废也。
改葬节目。家礼颇不详尽。又无告辞。何所取则欤。
仪节家礼中。有改葬仪。可考见也。仆遭先妣之丧。改葬先府君。略草改葬仪。与本丧同时。节目颇详。
破墓成殡之后。祭仪亦当奈何。
开旧墓奉出之后。当一依初丧礼。然不可前期出殡。当临时启墓。一宿即行。
破殡之日。遣祖奠既不可行。则别无告祭节次欤。
仪节家礼。有返葬节次。可参考也。然今则礼变事异。似当别撰告文。具由以告也。
发引时。何丧当先欤。
恐府君当先。
改葬当服缌麻。而方在衰中。哭从之时。当服何服欤。
当服重服。葬先考时。服缌麻。
同窆之后。虞祭未可并行欤。
改葬。只用一虞祭于墓所。先妣之虞。当在返哭之后。
权府尹泰一问。先伯考妣育养成己之恩。与本主无间。祖父生时。命立为后。以奉宗祀。盖以泰一于祖考。为次子之长子。据程子亦当继祖之说。义起而处之。以一家情势言之。则虽斩衰三年可也。只缘国法。须呈礼曹入启。然后方许为继后服。重于所后。而降等于本生。不然则本生为重。伯考在世时。未得上达而处之。及今服丧大项事。不敢以己意有所变更。依五礼仪,大典养父母齐衰三年之制。已为成服。设使服期。亦有杖期。故具杖制服。欲仍以衰麻终三年矣。但或者言礼典养父母齐衰三年条。本生父母在则期而除。解官。申心丧三年。时王之制如此。不可循情逾礼。凡子于父母。其情一也。而为母齐衰三年。父在则又降服期。以明家无二尊之义。此一节可以比拟期除之后。心丧为当云。此说亦何如。妄意则既为齐衰。固无二斩二尊之嫌。仍以衰麻终三年。似无大段害理。如何。
当入庙继世。而只服期丧。情甚未安。既制齐衰之服矣。鄙意仍服终三年。恐无不可。二尊之嫌。恐引不得。
家庙之礼。伯考妣不可比同于旁亲班祔之例。本生父母。则所重在此。亦不可别容他议。此等变礼。既无经据。若义起则何以处之。伯考既为继祢之宗。及其亡后。应入祢庙。生父以次继兄而奉祢庙。与伯考共为一世则如何。伯考生时意见如此。而一家父兄之意。亦欲依此处之。未知无大碍否。
一家定论既如是。则恐不得追立异议。
前日奉禀服丧一节。蒙不斥外。据礼裁教。不胜感幸。谨已遵命。无复疑悔矣。且中称号一款。未得正定。复此申禀。伏请下教。称显考则恐有嫌贰之失。称养考则未有礼经之可据。题主之时。欲书伯考。而但父之兄弟。谓之伯父叔父。古今之通称也。宋时濮王之议。程子以皇伯父为定。我朝宗庙怀简大王追崇之礼。称之以皇伯考。此则皆用皇字以别之。今士夫之家。既不用皇字。又嫌于显字。而只称伯考。则诸侄之于诸父。皆可得以称伯。未见其鞠养继世。恩义隆重。绝其等伦之意也。况濮王事及宗庙之礼。则重于继统。而轻于所生。故伊川先生论濮王疏曰。濮王。陛下所生之父。于属为伯。陛下。濮王出继之子。于属为侄。既为伯为侄。则其所称伯。顾亦无疑。而乃加皇字。以著其不与诸父等之意。朱子亦尝有称伯未安之说。退溪先生答奇高峯书曰。若去皇字。只称伯父。无乃与泛称同耶。大抵为人后者。于本生之亲。有叔侄之道。而先儒犹有所别立殊称者如此。哀家之事。则与濮王等礼不同。濮王等礼。则以父子而有叔侄之名。礼所谓义有所杀。从重而轻者也。哀家事则以叔侄而有父子之道。恩有所隆。从轻而重者也。从重而轻者。犹且殊称其号。不为比同于伯叔。从轻而重者。其可与诸父夷等。而无有殊别乎。窃有所疑于伯考之泛称者。诚以此也。养考之说。不见于礼经。家礼入母图。只言养母而不及养父。然我国五礼仪,大典等书。始有养父之名。此乃一代成制。而今俗以养考书于神主者。亦或有之。且杜氏通典曰。生与养。其恩相半。又曰。育养之义。参于造化。养之时义。亦大矣重矣。故送往之日。以养考题主。盖以遇礼之变。礼无明文。不得不义起处之。而犹未知其合宜。窃叹函丈之远未及承诲而周旋也。今闻议者以养考之称。无所经据为非。未知当称某号。而得礼之正。无所舛误耶。神主不书养考。则旁注亦不可以养子书之。将何以改之。或言当用显字。又称孝子为宜云。此说如何。显字孝字。皆无所嫌碍。则称显伯考似无妨。如何。
具悉示喩。鄙意若书曰显伯考云云。旁注曰从子某奉祀。似不甚妨。但尊府大人。备将前后曲折。援引他例呈上。言下礼曹。从实回启。万一获蒙恩允。则积疑洞释。名义快正。岂不幸甚矣乎。请姑停改题。先图吁天一事如何。三世宿愿。一朝获伸。岂不恔乎。
夫既以齐衰终三年。则妻亦从夫而服三年耶。退溪先生答西川君书曰。夫申心丧而妻不许申。固有如来示之未安者。然自礼之大功。而引之于期。已汰矣。复自期而引之于三年。其为径情直行。不已甚乎。此指为人后者之妻。为其本生舅姑而言也。哀家事与此不同。况为主妇而只服期丧。情义未安。欲仍服终三年。当初成服时。亦以三年之制为服。如何。
当初成服时。既服三年之制。恐不合。更议降杀。
大祥前一日。当告迁于祠堂。丧主自为主人。则似不可以凶服入庙行事。告迁重礼。亦不可使人摄行。家礼及琼山仪节。皆不言其服色。岂以告迁非如祭礼。仍以衰麻行之。无妨欤。不然则当用何冠服。而可得合宜耶。退溪先生答禹景善问目曰。三年内家庙之祭。与其创出而用白冠衣。孰若仿家礼墨衰之服。其制如直领样。冠亦用墨。而行事云云。今此告迁时。亦依此制而用之。无妨否。
李先生答禹景善之言固然。而鄙人亦尝禀居丧入庙之服。当用黑草笠白布衣白带何如云。而先生不以为不可。今若依答禹之言。用直领样则当染墨乎。冠亦用墨。则当如齐斩之冠乎。恐或骇俗。若依答鄙生之问则如何。今之草笠。或不甚黑。只暂烟熏。仿佛于黪色。无乃或不至甚不可乎。
前丧卒哭后。未即行祔祭。盖以其时有拘碍难便之事故也。程子曰。丧须三年而祔。五礼仪。亦移祔于大祥之后。祥后之祔。不为无据。故今将依此设行。泰一为继祖之小宗。新主当祔于曾祖考。而曾考祠堂。在继高祖宗子之家。当依礼文。设虚位以祭。但朱子曰。古人所以祔于祖者。以有庙制昭穆相对。新死者安于祖庙。故设祔祭。使死者知其将来安于此位。亦令其祖知是将来移上去也。今不异庙。只共一堂。排作一列。以西为上。新死者移在祢处。如此则只当祔祢。而今祔于祖。全无义理。退溪先生亦曰。祔在卒哭后。则迁庙尚远。犹或可也。祔在祥后。则正当诸位递迁之日。不及他位。尤为不当云云。同宗一庙之内。新主应入之处。只祔祖而不祔祢。先儒以为不可之意如此。况今为别宗两庙。而只设祭于不当迁不当入之他庙。全然无所事于应迭迁之祢位。尤不合祔祭之本意也。祔祖爱礼存羊之意。虽不敢不从。新主应入之祢庙。亦难废祭。今依五礼仪。合祭则如何。但两宗家神主。并享于一处。亦未知其合礼否也。且丧主当为主人于继祖之庙。而不可为主于继曾祖之庙。一处合祭。亦无两主人并行之理。未知何以处之。
退溪先生之教固当。来谕亦善。鄙意则存羊之义。亦不可全废。祔祭既行于大祥后一日。则当令继曾祖之宗子。用纸榜。行祔事于亡者之祖考。宗子若远在。则以宗子之名代行。无妨。又于继祖之庙。略行告辞之祭。恐或得之。不知如何。祥祭之日。未可撤去几筵。直俟明日奉主祔庙。然后撤之。详见朱子大全答陆子寿书。
李先生答卢苏斋问曰。某谓今为同堂异室之制。一新主入。而群主皆迁动。独告祖虽未安。犹有存羊之义。独告祢则与古违而今亦非宜。如何。且今人庐墓。葬不返魂。祔亦失时。至丧毕乃返。而或徒告群主而入新主。皆非礼也。故愚意丧毕返魂。而独祔于祖。新主犹未入其龛。且祔于祖龛。或祖龛有非便。则庙中别奉安。群主依旧在各龛。及禫后时祭。新主与群主合祭毕。还主之时祧迁。与新主皆依礼入之。则既不失祔祖之礼。又不遗群主皆告之义。恐两全而可行也。不知孝意以为如何。家礼杨氏注。朱子说已明言此礼。李先生此答。似合于今日令问。故并书呈。〈右别纸〉
家礼。卒哭而祔。故告迁在大祥前一日。今祔在祥后。则祥前一日径行告迁。失其先后之序矣。告迁改题等礼。兼行于祔祭之时。或祔祭后。别行告迁。如何。告迁在祥后。则以禫服行礼于庙中。亦无妨耶。禫服或妨家礼黪色之制。黑布黑笠。或用白笠白衣。未知孰是。网巾或用缁布。或用白布为之。此亦如何。
告迁在祥后。则以禫服入庙。恐无妨。禫服。五礼仪。许用白笠。但世人或嫌于国丧之服。鄙生则仿家礼。以黪色为笠子。衣亦用黪。巾带用白布。网巾用黪布矣。当时皆禀于李先生而为之。
崔季昇问。杂记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郑玄曰。此为父在为母。是古人之于期丧。止十五月而除。家礼成服条。何无此大段节目乎。至大祥章注。朱子答或人问曰。今礼几筵必三年而除。则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夫已除服。大祥之祭。夫恐须素服可也。朱子非不取杂记所论。而何不著为定礼。而答或人之语如此耶。
父在为母。宋服制令。则齐衰三年。大明。则斩衰三年矣。司马温公为书仪而不敢违时王之制。朱子撰家礼而仍之。所以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之制。用不得也。李先生亦于此难言之。然父在而遭母丧。则厌于尊。而不敢引祥禫于三年之后。有先贤定论。好礼之人。自当参酌遵行。不敢复为说。以辨其如何耳。
凡家庙之制。祭止四代。代尽则递迁。移于支孙最长之房。以奉祭祀支孙。世代幷尽。则埋于墓所。今继高祖宗家。若因兵乱。不得保其神主。则事定后当改造。虽亲尽之主。亦似改造祭告。然后或移或埋也。如或平时。四代已尽。而因循未迁。或未及埋置。而逢乱不保者。亦当改造否。宗家改造神主时。只造当祭之主。而五世之主。则以为亲尽不为改造。而宗孙已死。则宗孙之子。亦可追改乎。支孙之亲未尽者。亦可自为改造而奉祭。以终其身乎。家礼。庙主代尽后移于支孙云者。似是神主尚存。支孙犹有亲未尽者。故不忍遽埋而然也。今既无神主。而改造一节。亦已放过。则宗孙既亡。宗孙之子。追改先人未行之礼。似未安。支孙自造先世神主。亦似未安。处之如何。不可改则亲未尽支孙。亦以纸榜。奉行高祖忌祭时事。亦不害于义否。
先世神主。因兵乱未保。诚为痛悯。而追造于亲尽之后。恐未合理。支孙之亲未尽者。虽为之权奉。而追造代尽之主。亦似未安。曾于此等处。不知合当道理。今亦不敢强说。
班祔之主。或尊于正位。子孙行。则奠物奠爵。何先何后。高曾旁亲。死而无后。亦当入庙否。若行时事。而所祔之主。无祖父母位。则祭时祔于何主。祝文不及祔位否。
程子曰。成人而无后者。其祭终兄弟之孙之身。则高曾旁亲之无后者。恐不得入庙。不得祭所祔祖父位。则不得不权祔于祢位。祝文固不用于祔位。若祔于祖考。则以某位祔食。家礼。自有明文。但权祔祢位。不知当如何。不敢强说。
姑姊妹适人。而子孙并没无后。亦无夫家当祔之亲属。则本宗亲属。亦可祔于家庙乎。姊妹之夫。不当祔于家庙。而只祔姑姊妹。不祭其夫。亦未安。当如何。世俗或有姑姊妹无后者。则夫妻之主。各以亲属分去。亦如何。
姑姊妹之已嫁而无后者。祔于本宗家庙。于理不合。至于夫妻神主。两边亲属。各自分去。尤不近理。
凡人无后而班祔云者。并无子女。然后附入旁亲之庙。如或有女无子。则女夫及外孙。以奉其神主于私室。亦为未安。今虽有女及外孙。依无后班祔之例。请入祔本宗家庙。如何。
既不能立后。则权安于女孙之家。已为未安。祔于本宗家庙。亦甚不便。此等处。诚难为说。如不得已。则不得不依亡人处置。
兄弟姊妹之殇者。既无称号封氏。则神主亦何以书之。或书殇兄殇姊。如何。某封某氏之称。亦可书于殇亲否。
神主书殇字。未见于古书。殇又不可以有封。男子则当书曰秀才某郡某公神主。女子则当书曰某郡某氏乎。不敢的知。
题主。书显考显祖考。而祭仪祝辞。不书显字。何也。
神主既书显字。则祝文之不书。不知何也。既非家礼图中有显字。故世俗仍遵用之。家礼本文祝词。则朱子绿一时不用。而不令书之也。然此亦臆说。未有定据耳。
古礼庙制。皆以昭穆为序。孙当祔祖。故祔祭及班祔。皆于祖庙。今四代列序。子继父下。而不告祢庙。无端祔食。无乃未安乎。家礼。又有四代一祝之文。若然则以某亲祔食之文。泛书于末端。而不必书祔食于某祖考云。则今祔食兄弟。书于考妣祝文下。如何。
无端祔食。固为未安。而亦不得不然。但四代一祝。乃丘琼山之礼。而非家礼所许也。祝文书祔食未安之意。已具于前。
考妣神主。合于一椟。若父有三室则如何。四主各椟。则龛狭难容。合于一椟。则当广其椟制耶。然祠堂奠献之时。非有出主节目。若合一椟而陈四位。奠物则远隔。神主未安。或有四主分为两椟。考与先室为一椟。第二三室为一椟。此亦似未安。非但椟制为然。祠堂龛制。亦当广阔。令容四位奠物。则四代之龛。皆依此广之乎。抑随其神主。而或狭或广乎。非但龛制为然。凡人祭祀时。考妣共一卓。今四主共为一卓。则其势难便。分为四卓。则各位共卓。亦有异同。似未安。或有以妣位先后为序。初室合于考位。第二三位。共为一卓者。如何。
所谓椟。即家礼坐式之制耶。考妣合一坐式。已为未安。若四位合一坐式。则恐尤末安。不出主而奠献之祭。是正至朔望之参。每龛设一大盘于卓上。俗节之献。亦以时食。荐以大盘。则皆共一卓。无四位各陈之难矣。考与先室为一椟共一卓。则或可矣。二三室合一椟而共一卓。则似甚未安。不得四位各卓。则宁四位共一卓。而盏盘饭羹炙肝之类各设。恐无妨于不得已之权宜也。
古者。昭穆之制甚明。而程子以西为上。四代列序之意。何也。今之士大夫立庙。未可为昭穆之制耶。众子不得祭始祖。则入庙最尊之主。居始祖之位耶。自天子以下降杀。以五为三。而程子之必以四代者。何意耶。诸侯之庙。太祖正东向之位。则昭北穆南。祭祀时亦依此设位耶。太祖居北而昭东穆西耶。士大夫家庙。若仿昭穆之制。则亦始祖东向而昭北穆南耶。
以西为上。而自西徂东之制。非出于程子。自汉而然矣。众子不得祭始祖则庙中最尊之位恐不得居也。好礼之家或略仿昭穆之制南北相向恐无不可程子以高祖有服不得不祭而令祭四代非有取于降杀以两之义也。
妇从夫爵。礼也。今士族无职者妻。铭㫌神主。书以孺人。非礼也。当何以书之。曾有爵秩而削夺者妻之铭㫌神主。亦何以书之。
夫无职。则妻借用孺人。削夺者之妻。恐当用无职之例也。
立丧主注。父在父为主。谓与宾客为礼。尊者主之。馈奠则丧主主之。今妻丧夫主祭。祝文亦书夫名。既曰与宾客为礼。而子奉馈奠。则所谓馈奠非祭耶。题主注。夫在。妻之神主。宜书何人奉祀云者。乃指旁题。似非谓虽有长子。而必以夫书之也。今人妻丧。虽有长子。而必以夫书其主。祝文亦同。若然则礼文何不曰父在父当主祭。而只云与宾客为礼。祝文何不云夫某告于妻某氏耶。
父在父为主者。礼记奔丧篇。取统于尊之义而言之。非馈奠诸事皆属于其子。而父独与宾客为礼也。夫主妻丧。则祝文当书夫名。夫若有尊亲。则与宾客为礼。尊亲主之也。神主之题。虽有长子。必夫主而书之。今人夫书主。祝文亦同者。是也。家礼简约。只言其经。而不言其变也。
奔丧易服注。裂布为四脚。其制如何。头𢄼之制。亦如何。
四脚之制。以一幅布中。裂其两端。先以后两脚结于额上。又以前两脚结于鬓后。头𢄼。即今之𢄼帕。
齐衰以下奔丧注。释去华服。则今着何冠服带屦耶。衣冠带屦。虽非白色。非华服则亦可着也。妻丧期服之重者。奔丧时着草笠白巾缨白帽带。脱去网巾而行者。何如。礼云。至家成服。其不待四日者。非初丧无屡变服。如大小敛之仪故耶。若服未成。不能即日成服。则所着冠带。当如在途时耶。若然则齐衰期。丧服之重者。而既至灵座前。黑笠黑帽。朝夕奠上食。亦以此与祭。不亦未安乎。
齐衰以下之奔丧者。固当释去华服。衣服之不用白色。恐亦未安。奔妻丧之服。来谕似然。礼。大功以上。有三日成服之文。小功以下。不待三日云。服未成之前。当依初丧之礼。岂必拘在途之服。
大祥下注。子为母大祥及禫。夫已无服。又曰。今礼几筵必三年而除。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后。夫即除服。大祥祭。夫亦须素服如吊服。可也。但改其祝辞。不必言为子而祭也。然则子为母期而服除。犹存几筵。祥禫之祭如仪。而今人父在母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者。何据耶。其曰不必言为子而祭者。何谓也。
家礼之父在母丧。齐衰三年者。时王之制也。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先王正礼也。其曰不必言为子而祭者。谓夫自祭而告之也。
小祥止朝夕哭注。唯朔望。未除服者会哭。期年之后。唯孝子外。皆已除服。孝子长在丧次。所谓会哭者。何谓也。
所谓未除服者。必期大功。闻丧晩。而小祥时。未及除服者也。
服制九月至三月。计以日数耶。只言月数耶。如缌麻三月之丧。若出晦间。而释服于三月之朔日。则日数甚小。当尽其月。至逾月朔日而释服耶。
大功以下。当以月数。丧或在晦时。成服于开初。则恐当以成服计月。当尽其月数。以后月朔日释服。
丧主位次。初丧。东西相向。皆以南为上。至虞祭。北向西上。无变其位次之文。今受吊时。主人西向。则依初丧以南为上耶。凡地势。北尊南卑。意者初丧则尸柩南首。故以南为上。葬后亦依初南上。则似无义意。如何。若自葬后以北为上。则此一节不著于礼文者。何耶。
来喩恐然。大槩家礼不详言位次。
丧制云。童子不杖。不能病也。又云。当室则免而杖。此谓适童子也。且童子未冠。则丧服之冠。如何。或有因丧而冠者。此谓童子为丧主。而当服斩者耶。服期者。亦皆因丧而冠耶。今王世子冲龄未冠。而遭国故而初用冠杖。未几。儒臣以为非礼而除之。其用之除之。孰合于礼耶。今既世子显膺封册。亦用庶童子不杖之礼。而去冠去杖。未知何如。上教使儒臣礼部博考典礼以启。而未有的论。𬀪忝备宫僚。心有未安。敢以仰禀。
李继善遭丧制服。从俗苟简。欲依古礼而改为之。朱子曰。服已成而中改。亦似未安。不若且仍旧。所谓仍旧者。仍俗制服者耳。若服不当服之服。其为未安。恐非但如俗制古礼之殊。朱子必有所处之矣。如何如何。且闻王世子顷于承颁教之日。已除去冠杖云。其后已经半月。若又还服。则是既成而中改。既改而还服。无乃尤为未安乎。此中无书册。无所考焉。依上教通问于礼部玉堂。博考摭出。具以上启。以副圣明好礼好问之盛意。何如。
改葬仪。无再虞三虞者。何意。世人或于是日。脱缌服即吉服。或服缌麻。以终三月。何从而可。若终三月。则既无灵座。服缌于何处。脱服亦于何处。其间无祭祀一节耶。
初葬时。已行三虞。改葬则只有一虞之告。还家告庙之外。别无他祭祀之节。
凡丧自初丧至葬时。皆设奠于灵座。今改棺未窆之前。亦当设奠。食时亦上食耶。设奠则无灵座。当奠于何所。
改棺未窆之前。设奠上食。一依初丧。不用灵座。只设虚位。
义理无穷。是非难定。当今临海之狱。出于至亲。或引孟子之说。以为天子之父杀人。有司执之而已。况以兄弟而谋逆者。不正以正法乎。或引汉文帝事。以为淮南王长止于废死。而有尺布斗粟之歌。况直请按律而贻累于君上乎。二论皆有所据。众难塞胸。先儒于此。必有定论。愿闻其说。
情法固当两尽。舜于处象之道。尽之矣。孟子之设辞。论其天下之公法。皋陶之执之。乃其有司之职分。其间自有参酌道理。且汉文之事。朱子固有定论。此等事。必须权衡得中。不差锱铢。然后人情天里。并行于其间。而无累于圣德。有辞于后世。我方待罪之不暇。何敢以造次臆见妄议哉。须思圣人处之。则当如何也。
先生撰关东志。方今贼满疆域。国势抗捏。策应军务。亦且不暇。乃于此时撰集地志。何如。
缓急则固异矣。惟所当为。不可以未遑而放过。况今书籍荡然散失。若不收拾见闻。将无以示后。军政酬应之馀。令文官儒士。各采列邑风土人物。以备文献之参证。有何不可乎。
知人固难。观其学行志操。可辨其为人乎。
然。行贵于敦厚。志贵于勇往。学贵于醇正。当以忠信笃实为主。
人或有聦明英迈之资。诚孝特异之行。刚廉固执之操。超诣辨博之学。精神勇猛。言论直截。自期甚高。而举世称贤。自其未试而观之。则孰不谓一等人物耶。毕竟性与小人合。误一国是非。以此观之。则学行志操。亦难尽信。盖棺之前。人之邪正。诚不可易论也。
这样人。弑父与君也敢。
朴廷老问。宗子无子。则次子之子奉祀者。当世皆然。而古无此等礼。只有程子曰。长子虽不得为人后。若无兄弟。又继祖之宗绝。亦当继祖为后。礼虽不言。可以义起云云。则次子之长子。可以为无后宗子之后。而今人则不以立后为意。便以为宗子无后以死。则俨然奉祀者皆是。此亦有据而然耶。次子之子。若奉祖祀。则宗子父母之主。因存于庙耶。若仍存而又入奉祀人父母主。则昭穆似乱。出宗子父母。则置于何处耶。立别庙。则已入庙之主。迁出未安。何如为可耶。宗子无嫡子。只有妾子。则士大夫之主。不可委诸孽出云云。然则古有立庶以德之礼。施于何处耶。古今之世不同。礼亦有不同而然耶。
此一条。常所未晓。亦未有所据。以程于继祖之宗绝。亦当继祖为后之意观之。则似当继祖为宗。而父母之主。或别庙。此程子义起之意也。然既未有的处。不敢轻言。士大夫之主。固不可委诸孽出。然古有庶子为父母后之礼。则亦必以庶子而奉先祀矣。然亦不可一槩言。当观其为庶子之身如何而立言耳。立庶以德之礼。在何书。须待考见而后。当察其立言之意耳。
虞祭献酌。三祭于茅上后。置于故处。时祭及忌祭。则执事斟酒于盏。主人奉奠于故处。而执事即出。奉奠盏授主人。主人跪受。祭于茅上后。授执事还奠故处。其节目不同。何也。吉凶异礼而然耶。抑别有他义耶。又以祭酒之事观之。则家礼及仪节。三献皆祭酒云云。今以知礼为称者。皆曰初献祭酒。亚终献不祭酒。然则非徒有违于礼文。抑与虞祭时奠酌有同。此亦可乎。必有得礼之中者。明示何如。
虞祭与时祭献祭之礼不同者。岂不以虞祭哀遽。其礼当简。时祭严敬。其礼不得不备也耶。但司马公书仪。则与虞祭同礼。而朱子于家礼。不用书仪。而备其曲切云耳。杨氏于家礼。论潮州本亚终献不祭酒之非。谓三献皆当祭酒于茅云。则来示所谓知礼者亚终献不祭酒云者。恐或非真知礼也。
程子曰。下殇之祭。父母主之。终其身。中殇之祭。兄弟主之。终其身。上殇之祭。兄弟之子主之。终其身。成人而无后者。兄弟之孙主之。终其身。又曾子问云。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家。则程子之言。与曾子之言不同。何耶。宗法已废而然耶。欲行殇与无后之祭者。当如程子之所言耶。
三代之时。宗法甚严。故曾子问所谓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实为得礼之正。而在今时家法。有不能如古礼。则不得不如程子之言为之矣。
孤哀之称。始出于温公䟽仪。而先贤云孤哀之称乃孝子之称也。长子则可以称此。馀子不当称也。然则为众子者。其于修䟽之际。当何称耶。
孤哀之称。乃孝子之称云者。出于何先贤之言。朱子既曰父丧称孤子。母丧称哀子云。则不必限长子与众子也。若以众子而不得称孤哀。则家礼。岂无众子不用之文耶。
考妣忌日。只奉一位行祭。礼也。而古贤亦有并祭之者。今人则罕有一位之祭者。若并祭则其祝辞何以为书。
若一从家礼。则须如家礼忌日奉一位行祭也。若欲并祭考妣。则祝词在冯善集说家礼。然恐未安。
庶孙之为祖后者。于其厥父所生之母。不服其丧。礼也。而其父所生之母。不知无服之礼。既以其身奉祀。给其孙。而为孙者。亦不知如此等礼。又已受其奉祀之命。后来觉得。欲以其奉祀。给他次叔。则大违于其父所生之母命。欲仍以奉祀。则又非其礼。当何以处耶。如朱子容或别庙之言。而立别庙耶。为庶叔者。谓其非礼而夺去神主。则其孙何以处耶。
既受祖母之命。则不得不仍奉祀事别庙。何妨。庶叔如欲夺去。自当就庭。非讲礼之人所知。
孙不可为继后者。乱昭穆也。而昔白乐天以侄孙因为继后。何也。唐时礼文不明而然耶。无他侄子之类而然耶。今有无侄为后。而欲以侄孙为后者。亦不可为耶。
白乐天事。未及考知。孙不可以为后。既无他子侄行。则今世多以族孙为侍养者。然非古礼也。
追考乐天事。在事文类聚。盖其门中无他子侄之可后者。出于不得已。非礼之正也。〈右别纸〉
嫡妾俱无子者。与妾同居之时。收养三岁前儿。而及其长成后。嫡母便死。则虽无同养之恩。与养父之丧。一样服三年耶。其嫡母神主。祔于养父神主。则似不可无服。何以为处耶。妾母之丧。则必服三年耶。
既与妾同养遗弃儿为己子。则是亦妾子也。当以妾子服其母与嫡母服之义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