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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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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92年1月1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100678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6條;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50005775號令修正發布第17、2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80140099號令增訂發布第24-1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80140247號令修正發布第12~15、22條條文;增訂第8-1、16-1、19-1、19-2條條文;並刪除第1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1010140270號令修正發布第8、19、20、23 條條文;並增訂第8-2、14-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1020140439號令增訂發布第12-1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3條第4款、第24條第2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就業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2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3條序文、第4條、第5條第1項序文、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40140245號令修正發布第2、3、5、9、16、19-2、24條條文;增訂第14-2、19-3 條條文;刪除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60140265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70140129號令修正發布第13、15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110150226號令修正發布第8、10、11、26條條文;增訂第16-2、18-1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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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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