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晋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晋刑一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文海,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无业,捕前住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1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次区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亚伟,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海旺,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系榆次区北山煤矿工人,捕前住北山煤矿一坑宿舍。199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原榆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1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次区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田宇平,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青海,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系山西地矿局第三水文队病休工人,捕前住榆次区大峪口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1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次区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军,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文海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刘海旺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胡青海犯故意杀人、包庇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巧云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1)晋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文海、刘海旺、胡青海均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证人,察看现场,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6月19日,被告人胡文海因浇地一事,与本村高彦书、高彦堂兄弟发生口角,胡文海头部被劈伤。胡文海认为此事系村干部胡根生、刘海生、李利生等人背后指使,便生报复之念,并购买了消防斧,后又向被告人刘海旺索要炸药3.7公斤,雷管5枚。

2001年10月26日晚7时许,被告人胡文海指使被告人刘海旺以调解矛盾为由,将被害人胡根生骗至大峪口村胡文海的住所。被告人胡文海将胡根生的裤带扯去,手机夺下,并威逼胡根生书写曾指使高彦书兄弟将其劈伤和贪污村办煤矿公款200万元的材料,期间还逼迫被害人胡根生打电话以商量事情为名将本村煤矿销售员李继叫到胡根生家,并让刘海旺事先在胡根生家门口守候,后被告人胡文海也来到胡根生家将李继截住并带到胡文海家中。因李继不按胡文海的意愿书写“材料”,被告人胡文海便将李继打倒在地。随后,被告人胡青海用手钳夹住胡根生的腿部,与胡文海一起继续威逼胡根生书写“材料”。胡根生仍不按胡文海的意愿书写,被告人胡文海即指使被告人胡青海将杀人工具一双管猎枪、猎枪弹、消防斧等准备好。为防止胡根生向外打电话,胡青海将胡根生的手机扔进火炉内烧毁。晚上9点40分左右,被告人胡文海持双管猎枪抵住胡根生,又让刘海旺、胡青海架起李继,将二人押出胡家,欲在村外将二人杀害。胡根生见此情形便称愿意按照胡文海的意思重写,三被告人随即又将胡、李二人押回胡文海家。但胡根生所写内容仍然不称胡文海的心愿,胡文海持双管猎枪,胡青海将消防斧交给刘海旺,二次又将胡、李二人押出门外。当向西行至胡文海之父胡广智家大门外时,李继因听到附近过往车辆的警报声而突然反抗,被告人胡文海即开枪向李继射击,击中其头部致当场死亡。在胡文海准备枪杀胡根生时,胡根生拼死争夺猎枪,胡文海便叫喊刘海旺帮忙,刘海旺即持消防斧朝胡根生头部、肩部连砍两斧,将其劈倒在地,胡文海趁机朝胡根生开了一枪。尔后,刘海旺向胡文海要了1000余元现金逃离现场,在途中刘将消防斧扔到路边苹果地里。刘海旺于2001年10月27日被抓获,消防斧在案发后被提取。

被告人胡文海在开枪击中李继、胡根生后,便开始大肆枪杀自认为是自己仇人的无辜者。胡先是持枪窜至村民张敬林家,用枪托砸碎窗户玻璃,朝前来开门的张敬林之妻冯俊莲头部开了一枪,致其当场死亡。后听到张的女儿张文惠哭喊救命,胡又朝其头部开了一枪,致其当场死亡。在找不到张敬林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文海又持枪闯入村民高彦书家用枪托砸碎窗户玻璃,将枪管伸进屋内,朝站在地上的高彦书后身开了一枪,当高倒地呻吟时,又朝高的颈部补射一枪,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胡文海又持枪窜至村民冀金堂家院中,朝正在睡觉的冀金堂头部连开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又朝被惊醒的冀金堂之妻胡拉弟连开两枪,致其重伤,胡现仍在治疗中。接着,胡文海又持枪窜至村民胡福龙家,朝正在屋内填火的胡福龙后身开了一枪,致其当即倒地;又对见状正欲逃命的胡福龙之妻闫爱兰上身连开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后见中弹倒地的胡福龙还在挣扎,胡文海又凶残地朝其头部补射一枪,致其当场死亡。之后,胡文海又持枪窜至村民胡三计家院中,朝胡三计及在其家做客的安增玉头上各开一枪,致二人当场死亡;后见胡三计家西窑房南间亮起了灯,便用枪托砸碎窗户玻璃,然后朝屋里的张素花连开三枪,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胡文海又开枪将在胡三计家做客的郭建勇后脑部击中,致其当场死亡。随即,胡文海又持枪窜至村民赵如风家院中,见刘海生正站在自家院内,遂向其后背连开两枪,致其轻伤,现刘仍在治疗中。最后,胡文海又持枪窜至李利生家,叫开门后举枪就打,先开枪将李利生之妻赵银莲头部击中,致其当场死亡;后又朝李利生头部、前胸、后背连开三枪,致其当场死亡;在杀死李利生夫妻后,胡文海又残忍地向正欲逃命的李利生之女李瑞萍头部、胸部连开两枪,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胡文海在持枪行凶中共疯狂加害11户17人,致14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作案后,被告人胡文海返回家中,被告人胡青海即问“高彦书干了没有?”胡文海告诉胡青海干了。然后胡文海将作案用的猎枪及作案时穿的鞋子用雨衣包好藏于自家房后窑洞北墙砖垛内,换上被告人胡青海事先为其准备好的鞋子,骑上自行车,携带3.7公斤炸药和5枚雷管连夜逃窜。2001年10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胡文海在太原被抓获,被告人胡青海也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继、冀金堂、冯俊莲、李利生、赵银莲、郭建勇、闫爱兰七人均系被散弹枪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素花、胡福龙、高彦书、张文惠四人均系被散弹枪作用致颈部血管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瑞萍系被散弹枪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胸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安增玉系被散弹枪作用致头部、胸部多脏器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胡三计系被散弹枪作用致多脏器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胡根生系硬膜外血肿已构成重伤;被害人胡拉弟构成重伤,仍在治疗中;被害人刘海生构成轻伤,仍在治疗中。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榆次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登记卡、刘巧云、胡根生、张敬林等人的报案材料及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报告及照片、物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在案佐证。据此,原审认定被告人胡文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巧云等19人经济损失667460元;认定被告人刘海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巧云等5人经济损失25300元;认定被告人胡青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巧云等19人经济损失173170元。

上诉人胡文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自己的判决是正确的,但对刘海旺、胡青海在认定事实上有不当之处,对其二人量刑畸重。其辩护人辩护称:上诉人胡文海所交3万元是报名费而非定金;胡文海是在其发现村干部存在贪污问题后,开始告状,在有关机关未查处的情况下才实施的报复杀人。

上诉人刘海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①自己是在胡文海胁迫的情况下才用斧头劈的胡根生;本案中自己是胁从犯的法律地位是能够成立的,即有被胁迫的事实和主观上出于被动、不自愿;②自己是杀人未遂,只应当对被害人胡根生被杀致重伤承担刑事责任;③认定自己诱骗胡根生的事实不能成立,自己是主动给他们调解矛盾,并非受胡文海指使;且李继的到来更是自己想不到的;④作案后自己让贾明亮以自己的名义向110报警,说明自己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原判死刑显属量刑畸重。

上诉人胡青海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认定其事先知晓胡文海有杀人故意的证据不足;其在案发当晚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总之,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给我定罪量刑,显然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胡文海、刘海旺、胡青海故意杀人及胡文海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榆次区110报警台记录证实:有人报称榆次区大峪口村于2001年10月26日晚发生了杀人案件。(报警时间是23:35分,报案人该村治保主任张金虎)

2、被害人李继之妻刘巧云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时许,李继接到胡根生的电话后便出去了。当晚一夜未归,第二天清早才知道被胡文海开枪打死了。

3、被害人胡根生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01年10月26日刘海旺给我打手机,说到胡文海家给我们调解矛盾。下午5点多我从城里打的去北山煤矿刘海旺家把刘海旺接上去了胡文海家,胡文海抢了我的手机,把我的裤带解了,并问我贪污了多少钱,谁是高彦书的后台指使者。后来又让我打电话把李继(原煤矿销售员)叫来与我对质。李继一进门胡文海就扑上去打他,胡文海和胡青海还要捆李继,没有捆住。李继跌倒后,胡文海又上去踩了几脚。这时胡青海又因我写的材料不行,拿了把手钳子夹我的腿。这时文海从他家后面的窑洞内拿了一支双管猎枪,他们三个押着我和李继往大门外走,后我答应他重写,就又回到胡家。我又写了一张,胡文海说写的不行,就又把我们往外押。出了大门口,正好有警车路过,这时我见文海用枪朝李继打了一枪,李继就倒下了。我就扑上去抢文海的枪,这时文海喊:“海旺,快点。”海旺就抡起斧子朝我肩上、头上各劈了一下,这时又听见一声枪响,我觉得我头上挨了一枪。后来我就听见他们走了,我就爬起来朝山底煤矿跑。我受伤后在山底煤矿又见到了刘海旺,没说几句话,刘海旺就跑了。并证实该在胡文海家时听到文海让青海给他准备衣服。

4、村长张敬林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

2001年10月26日晚,该妻子冯俊莲、女儿张文惠在家中被本村胡文海开枪打死了。并证实当时承包煤矿的情况是:村里订的是承包十年,总费用是300万元,一次性交150万元,其余的每年上交。胡文海要承包煤矿,并交了3万元的报名费,但他只交10万元,其余的拿房产、股票作抵押,所以村里没有让他承包。

5、村民高彦堂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

其兄高彦书于2001年10月26日晚被本村胡文海开枪打死于家中。并证实:原来因浇地的事与胡文海发生过纠纷,但这事绝对没有人指使他,且我与胡文海是同学。因这事胡文海已打过我哥高彦书好几次了。

6、被害人胡拉弟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

2001年10月26日晚10点多钟,胡文海将我家玻璃打烂,先照我老公冀金堂头上开了一枪,后又朝我开了两枪。我老公当场死亡,我下肢也不能动,血一直流,我蘸上自己的血在墙上写了四个字“文海害人”。我老公原来是村长,胡文海承包煤矿时,因用车顶帐一事与胡文海有点儿矛盾,可后来都解决了。

7、村民胡艳青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

2001年10月26日晚,我父亲胡福龙、母亲闫爱兰被胡文海用枪打死在家中,具体原因我不清楚,可能是因为我家占了他家的一点地。

8、村民胡俊林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

2001年10月26日晚,胡文海拿枪去我家把我父亲胡三计、妻子张素花及我河北的两个连襟安增玉、郭建勇打死。我和胡文海是不出五服的本家,如果有意见可能是因为他结婚时我没有上礼。

9、被害人刘海生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

2001年10月26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自家院里站着,被人从背后打了两枪。这时我听见胡文海叫开门要进来杀人,我挣扎着爬院墙跑了。在这之前胡文海已来过一次了,并把我家摩托车骑走,当时我不在家。后来我才知道是因为高家兄弟打他的事,他以为是我指使的,实际我与高家兄弟就不打交道。

10、村民张桂林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

我小舅子李利生和他老婆赵英莲、女儿李瑞萍于2001年10月26日晚在大峪口家中被胡文海开枪打死了。

11、证人张建刚、王青松、刘凤堂的证言均证实:

案发当晚,胡文海曾在刘海生家院外枪击刘海生,并骑走了刘的摩托车。

12、证人张晋秀、邢保才的证言均证实:

案发当晚胡文海曾持枪威逼二人将各自家的电话线切断、灯拉灭。

13、冯俊莲、张文忠等17名被害人被枪击的8个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14、冯俊莲、张文忠等14名被害人的尸体检验报告以及胡根生、胡拉弟、刘海生三名被害人的伤情检验报告。

15、枪支、弹壳、弹夹等作案工具的提取物证记录及照片。

16、一审开庭时当庭出示的猎枪、消防斧、手钳、手机残骸等物证,已经原审当庭质证。

17、上诉人胡文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

从1999年6月19日和高家兄弟因浇地发生口角,他们拿铁锹劈了我之后,我就下决心要查清是谁参与劈我的,并准备全杀了他们。第一我暗中调查是什么人参与的;第二前年买了两张假身份证,准备逃跑时用;第三是在去年问刘海旺要了一包炸药和几个雷管,万一杀人后跑不掉准备自杀用;第四是买了一把消防斧;第五是乱花钱,大肆嫖娼、吃喝,把挣的钱全花了。

2001年10月24日上午,我去了北山煤矿找到刘海旺,想让他还我点儿钱,并说起来我被劈伤的事,我一直认为是胡根生指使劈我的,胡根生就不敢回村里住了,海旺说:“我给你们联系联系。”26日下午海旺打电话说说好了,我说我想让他写个条子,以后不要再找人打我了,我也不告他了,他也能回村了。海旺说在城里找个地方和胡根生谈谈。我怕根生买通海旺,说不定暗杀了我,所以我说让他们来我家谈。我当时怕海旺背叛我,所以我让我弟弟胡青海在我背后房里,如海旺不反叛就不用出来。

刘海旺和胡根生打的到了我家后,我对根生说:“根生只要你如实写清是谁指使高家兄弟劈我的,你贪污多少钱,我以后就不和你作对了,你也就别找人要我的命了。”后来根生只写了他贪污十几万(我知道他贪污200多万元),高家兄弟打我的事他不清楚。我一看就火了,他说要叫来李继对质。可李继一进门就顶我,我就一拳把他打倒在地,又踩了他好几脚。根生写的不行,我就有了杀他们的想法,让海旺叫上根生和李继往外走。我拿出枪,装了两袋子弹,走到我家大门口时,李继还顶我,并说“有本事打死我。”我气的不行,就拿枪托打李继,根生见我真打,就要求给我重写,我又和他回家重写,海旺和青海把李继也扶进来,结果和原来写的差不多。我就对他们说走走走,意思是让他们走,要杀他们。这次我让我弟弟胡青海把放在伙房床上的手机给处理了,具体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又让海旺拿上斧子,扶李继往外走,我想把他们弄到村外的山上杀死他们。可刚到我父亲院门口,不知李继听到警报声还是救护车的声音,他就来劲儿了,说:“你有本事往这儿打(指自己的额头)”,我举枪就顶住他的头开了一枪,海旺躲到了一边。打完李继我就打根生,根生抓住我的枪左右晃,怕枪口对着他。我看不能动手,就对海旺说:“海旺,拐他一斧子”,海旺就劈他,不知是一下还是两下,我装好子弹朝根生开了一枪,以为把他打死了。后来给了海旺1000元钱,海旺扔了斧子就跑了。后来我就开始杀人,并威逼澡塘、小卖部切断电话线、拉灭灯。我拿着枪,身带五、六十发子弹。我先去了张三毛(张俊林)家,朝他老婆冯俊莲、女儿张文惠各开一枪;出来后去刘海生家,家里没人,我就骑上他家摩托车走了;去了高彦书家,朝在地上站着的高彦书开了两枪;出来后去了冀金堂家,打碎窗户玻璃朝冀金堂开了一枪,朝他老婆胡拉弟开了两枪;出来后去了胡福龙家朝胡福龙及其妻子各开了二枪;接着我跑到胡三计家开枪打死三男一女;出来后又跑到刘海生家,朝站在院中间的刘海生背后连击两枪;最后去了原村书记李利生家,将其夫妻二人及女儿打死,儿子没有打。杀人中间因摩托车没有油了便扔了。杀完人后,我回家把枪放下,把炸药、雷管背上,骑上自行车就朝太原方向逃跑,炸药是用来自杀的。在过了太原火车站往北300米左右的一个十字路口,我当时在出租车上,让警察给拦住抓了。枪是3600元买的,炸药、雷管是向刘海旺要的,我告他说炸鱼用。

18、上诉人刘海旺的在侦查期间的供述:

胡文海去我家想让我给胡根生传句话,想和根生谈谈,了结他们之间的事。10月25日下午我找见胡根生,我说:“你也回不了村,胡文海也不下来,我和你们俩关系都不错,能行的话你俩一块谈谈。”根生说“我也早就想找个机会和文海好好谈谈,就是没有个中间人。”我回去告了文海说根生同意了。10月26日我又给根生打电话,说文海同意见面,让他今晚去他家谈。下午5点多,根生打的去煤矿找见我,我们一块去了胡文海家。去了胡文海家后,文海让根生写贪污了多少,如何指使高家兄弟打他的,根生不写。后又让把李继叫来,李继也说没有贪污,文海就打李继。这时文海到他家后头的房子里拿了一枝双管猎枪,他弟弟胡青海拿了一把劈斧。胡文海说“不用写了,你们走吧。”青海开的门,我和根生扶的李继,胡青海把斧子给了我。后来文海就开枪打死了李继,又对根生开枪时枪没有响,根生就夺枪,文海就叫喊:“海旺你怎了?给我劈。”我就举起斧子朝根生肩膀上给了一下,后根生跌倒了,文海也上了子弹。我就跑了没几步,枪又响了。文海喊我,给了我1000元钱,我把斧子扔到路边的果园里就先跑到了山底煤矿。找了贾明亮让他以我的名义给“110”打电话报案,后在北合流桥被抓获。

19、上诉人胡青海在侦查期间的供述:

2001年10月26日天快黑时,我和我哥胡文海从苹果地里回家。路上他告我说:“晚上胡根生和海旺要上来呀,你去招呼招呼。”意思是闹起来帮他,别让他吃了亏。晚饭后我去了我哥家,在东正房见海旺、根生和我哥,根生正在缝纫机上写东西。后我去了伙房,一会儿我哥和海旺过来说根生写的和真实情况不一样,我便在伙房拿了一把夹剪过去对根生说:“你要不写我夹你大腿上的肉。”可能是我试着夹他时夹住了他大腿上的肉。后来我哥说海旺叫一下煤矿的会计(不知叫啥)。后来我听见他们吵起来了,我到另一个卧室拿了一把斧子就过去了,拿斧子时见枪也在那个卧房的床上放着。过去见我哥正打那个会计,当时我父亲在就把他们拉开了。我送我父亲时就把斧子放到另一个卧室了,没有让我父亲看见。接着我哥说让我到房后的窑洞里拿了一个绿色包和一个编织袋也放到了伙房里屋的床上,我知道里面是子弹、炸药和雷管。一会儿他们四个人都往外走,海旺和我哥在后面,他们俩人在前面。我哥拿着枪,又让我把斧子递给海旺,我拎着绿包包把他们送出去。我哥让我从里面锁了门睡觉。到了快11点时我哥敲门,他拎着枪,背着包,到了东房换下他穿的高腰皮鞋,告我好好招呼家和娃娃们,他能跑就跑,跑不了就爆炸了。我估计他是去报仇去来,我就问高彦书干了没有?他说干了。我原先准备的衣服他没有换,我帮他把自行车推出去,他把枪放了,拎着炸药和雷管就骑车走了。送我哥时,我见我父亲家门口躺着一个人,不知是死是活。他们四个人走后我听到过一声枪响。手机是我哥还是海旺让我烧的忘了,主要是为了销毁罪证。

上诉人胡文海所提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海旺、胡青海的犯罪事实有出入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刘海旺、胡青海参与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胡文海是在状告村干部贪污未予查处的情况下才报复杀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上诉人刘海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在本案中属胁从犯、犯罪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胡根生的陈述,在胡文海与胡根生夺枪的关键时刻,胡文海指挥刘海旺劈胡根生,刘随即动手。有证据证明刘海旺系受胡文海指挥作案而并无证据证明其受到胡文海的胁迫作案。故其所提系胁从犯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另外发案后刘海旺确曾让贾明亮向“110”报案,但其没有说自己用斧子劈人的事实,并在他人报案后仍继续逃跑,并无归案的意思表示,无法说明其有悔罪表现。故该条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文海目无国法,在与他人因浇地发生殴斗后,无端猜忌是村干部指使要将其劈死,竟蓄意报复杀人。二OO一年初,胡文海在要求承包本村煤矿未果后,以村干部有贪污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未得出结论。上诉人胡文海便勾结上诉人刘海旺以协商为由将被害人胡根生、被害人李继诱骗至家中。当胡、李二人未按上诉人胡文海要求写“材料”时,上诉人胡文海顿起杀心,先后用猎枪致死十四人、致重伤二人、轻伤一人,滥杀无辜涉及11户家庭。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胡文海的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上诉人胡文海的人身危险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上诉人胡文海在公安机关明令收缴枪支弹药以后,仍拒不交出,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刘海旺为讨好胡文海,以谎言将被害人胡根生诱骗至胡文海家,在亲眼目睹胡文海将李继打死以后,在胡根生与胡文海夺枪的生死关头,上诉人刘海旺手持利斧,朝胡根生肩部、头部连砍两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为上诉人胡文海此后连续作案创造了机遇,造成了恶劣的后果,应予严惩。上诉人胡青海威胁胡根生等人写“材料”,并用钳子夹胡的腿部,明知上诉人胡文海要报复杀人,还积极为其准备子弹包、炸药,并在刘海旺、胡文海带李继、胡根生走时,将利斧交与刘海旺;当上诉人胡文海作案回家后,上诉人胡青海还问胡文海“高彦书干了没有?”并为胡文海提供了早已准备的鞋子、自行车等物,以帮助其逃跑,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从犯,应依法惩处。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依法均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文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海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李睿懿
审判员肖献群
代理审判员王晓庆
二○○二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永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