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晉刑一終字第23號刑事裁定書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2)晉刑一終字第23號

原公訴機關晉中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文海,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無業,捕前住榆次區烏金山鎮大峪口村。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於2001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榆次區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亞偉,山西豐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海旺,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系榆次區北山煤礦工人,捕前住北山煤礦一坑宿舍。1997年曾因犯盜竊罪被原榆次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於2001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榆次區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田宇平,山西中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青海,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系山西地礦局第三水文隊病休工人,捕前住榆次區大峪口村。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於2001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榆次區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王志軍,山西豐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晉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胡文海犯故意殺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被告人劉海旺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胡青海犯故意殺人、包庇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巧雲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1)晉中刑初字第6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胡文海、劉海旺、胡青海均對判決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附帶民事判決部分已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證人,察看現場,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1999年6月19日,被告人胡文海因澆地一事,與本村高彥書、高彥堂兄弟發生口角,胡文海頭部被劈傷。胡文海認為此事系村幹部胡根生、劉海生、李利生等人背後指使,便生報復之念,併購買了消防斧,後又向被告人劉海旺索要炸藥3.7公斤,雷管5枚。

2001年10月26日晚7時許,被告人胡文海指使被告人劉海旺以調解矛盾為由,將被害人胡根生騙至大峪口村胡文海的住所。被告人胡文海將胡根生的褲帶扯去,手機奪下,並威逼胡根生書寫曾指使高彥書兄弟將其劈傷和貪污村辦煤礦公款200萬元的材料,期間還逼迫被害人胡根生打電話以商量事情為名將本村煤礦銷售員李繼叫到胡根生家,並讓劉海旺事先在胡根生家門口守候,後被告人胡文海也來到胡根生家將李繼截住並帶到胡文海家中。因李繼不按胡文海的意願書寫「材料」,被告人胡文海便將李繼打倒在地。隨後,被告人胡青海用手鉗夾住胡根生的腿部,與胡文海一起繼續威逼胡根生書寫「材料」。胡根生仍不按胡文海的意願書寫,被告人胡文海即指使被告人胡青海將殺人工具一雙管獵槍、獵槍彈、消防斧等準備好。為防止胡根生向外打電話,胡青海將胡根生的手機扔進火爐內燒毀。晚上9點40分左右,被告人胡文海持雙管獵槍抵住胡根生,又讓劉海旺、胡青海架起李繼,將二人押出胡家,欲在村外將二人殺害。胡根生見此情形便稱願意按照胡文海的意思重寫,三被告人隨即又將胡、李二人押回胡文海家。但胡根生所寫內容仍然不稱胡文海的心願,胡文海持雙管獵槍,胡青海將消防斧交給劉海旺,二次又將胡、李二人押出門外。當向西行至胡文海之父胡廣智家大門外時,李繼因聽到附近過往車輛的警報聲而突然反抗,被告人胡文海即開槍向李繼射擊,擊中其頭部致當場死亡。在胡文海準備槍殺胡根生時,胡根生拼死爭奪獵槍,胡文海便叫喊劉海旺幫忙,劉海旺即持消防斧朝胡根生頭部、肩部連砍兩斧,將其劈倒在地,胡文海趁機朝胡根生開了一槍。爾後,劉海旺向胡文海要了1000餘元現金逃離現場,在途中劉將消防斧扔到路邊蘋果地里。劉海旺於2001年10月27日被抓獲,消防斧在案發後被提取。

被告人胡文海在開槍擊中李繼、胡根生後,便開始大肆槍殺自認為是自己仇人的無辜者。胡先是持槍竄至村民張敬林家,用槍托砸碎窗戶玻璃,朝前來開門的張敬林之妻馮俊蓮頭部開了一槍,致其當場死亡。後聽到張的女兒張文惠哭喊救命,胡又朝其頭部開了一槍,致其當場死亡。在找不到張敬林的情況下,被告人胡文海又持槍闖入村民高彥書家用槍托砸碎窗戶玻璃,將槍管伸進屋內,朝站在地上的高彥書後身開了一槍,當高倒地呻吟時,又朝高的頸部補射一槍,致其當場死亡。隨後,胡文海又持槍竄至村民冀金堂家院中,朝正在睡覺的冀金堂頭部連開兩槍,致其當場死亡;又朝被驚醒的冀金堂之妻胡拉弟連開兩槍,致其重傷,胡現仍在治療中。接着,胡文海又持槍竄至村民胡福龍家,朝正在屋內填火的胡福龍後身開了一槍,致其當即倒地;又對見狀正欲逃命的胡福龍之妻閆愛蘭上身連開兩槍,致其當場死亡;後見中彈倒地的胡福龍還在掙扎,胡文海又兇殘地朝其頭部補射一槍,致其當場死亡。之後,胡文海又持槍竄至村民胡三計家院中,朝胡三計及在其家做客的安增玉頭上各開一槍,致二人當場死亡;後見胡三計家西窯房南間亮起了燈,便用槍托砸碎窗戶玻璃,然後朝屋裡的張素花連開三槍,致其當場死亡;隨後,胡文海又開槍將在胡三計家做客的郭建勇後腦部擊中,致其當場死亡。隨即,胡文海又持槍竄至村民趙如風家院中,見劉海生正站在自家院內,遂向其後背連開兩槍,致其輕傷,現劉仍在治療中。最後,胡文海又持槍竄至李利生家,叫開門後舉槍就打,先開槍將李利生之妻趙銀蓮頭部擊中,致其當場死亡;後又朝李利生頭部、前胸、後背連開三槍,致其當場死亡;在殺死李利生夫妻後,胡文海又殘忍地向正欲逃命的李利生之女李瑞萍頭部、胸部連開兩槍,致其當場死亡。被告人胡文海在持槍行兇中共瘋狂加害11戶17人,致14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作案後,被告人胡文海返回家中,被告人胡青海即問「高彥書幹了沒有?」胡文海告訴胡青海乾了。然後胡文海將作案用的獵槍及作案時穿的鞋子用雨衣包好藏於自家房後窯洞北牆磚垛內,換上被告人胡青海事先為其準備好的鞋子,騎上自行車,攜帶3.7公斤炸藥和5枚雷管連夜逃竄。2001年10月27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胡文海在太原被抓獲,被告人胡青海也在家中被抓獲歸案。

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李繼、冀金堂、馮俊蓮、李利生、趙銀蓮、郭建勇、閆愛蘭七人均系被散彈槍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張素花、胡福龍、高彥書、張文惠四人均系被散彈槍作用致頸部血管損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瑞萍系被散彈槍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胸部臟器嚴重損傷死亡;被害人安增玉系被散彈槍作用致頭部、胸部多臟器嚴重損傷死亡;被害人胡三計系被散彈槍作用致多臟器嚴重損傷死亡;被害人胡根生系硬膜外血腫已構成重傷;被害人胡拉弟構成重傷,仍在治療中;被害人劉海生構成輕傷,仍在治療中。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榆次區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登記卡、劉巧雲、胡根生、張敬林等人的報案材料及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傷情鑑定報告及照片、物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在案佐證。據此,原審認定被告人胡文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私藏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巧雲等19人經濟損失667460元;認定被告人劉海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巧雲等5人經濟損失25300元;認定被告人胡青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巧雲等19人經濟損失173170元。

上訴人胡文海上訴稱:一審法院對自己的判決是正確的,但對劉海旺、胡青海在認定事實上有不當之處,對其二人量刑畸重。其辯護人辯護稱:上訴人胡文海所交3萬元是報名費而非定金;胡文海是在其發現村幹部存在貪污問題後,開始告狀,在有關機關未查處的情況下才實施的報復殺人。

上訴人劉海旺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①自己是在胡文海脅迫的情況下才用斧頭劈的胡根生;本案中自己是脅從犯的法律地位是能夠成立的,即有被脅迫的事實和主觀上出於被動、不自願;②自己是殺人未遂,只應當對被害人胡根生被殺致重傷承擔刑事責任;③認定自己誘騙胡根生的事實不能成立,自己是主動給他們調解矛盾,並非受胡文海指使;且李繼的到來更是自己想不到的;④作案後自己讓賈明亮以自己的名義向110報警,說明自己有悔罪表現。綜上所述,原判死刑顯屬量刑畸重。

上訴人胡青海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認定其事先知曉胡文海有殺人故意的證據不足;其在案發當晚的行為,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總之,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給我定罪量刑,顯然罪名不能成立。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胡文海、劉海旺、胡青海故意殺人及胡文海非法私藏槍支、彈藥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認定的主要證據有:

1、榆次區110報警台記錄證實:有人報稱榆次區大峪口村於2001年10月26日晚發生了殺人案件。(報警時間是23:35分,報案人該村治保主任張金虎)

2、被害人李繼之妻劉巧雲報案材料及證言證實:案發當晚8時許,李繼接到胡根生的電話後便出去了。當晚一夜未歸,第二天清早才知道被胡文海開槍打死了。

3、被害人胡根生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2001年10月26日劉海旺給我打手機,說到胡文海家給我們調解矛盾。下午5點多我從城裡打的去北山煤礦劉海旺家把劉海旺接上去了胡文海家,胡文海搶了我的手機,把我的褲帶解了,並問我貪污了多少錢,誰是高彥書的後台指使者。後來又讓我打電話把李繼(原煤礦銷售員)叫來與我對質。李繼一進門胡文海就撲上去打他,胡文海和胡青海還要捆李繼,沒有捆住。李繼跌倒後,胡文海又上去踩了幾腳。這時胡青海又因我寫的材料不行,拿了把手鉗子夾我的腿。這時文海從他家後面的窯洞內拿了一支雙管獵槍,他們三個押着我和李繼往大門外走,後我答應他重寫,就又回到胡家。我又寫了一張,胡文海說寫的不行,就又把我們往外押。出了大門口,正好有警車路過,這時我見文海用槍朝李繼打了一槍,李繼就倒下了。我就撲上去搶文海的槍,這時文海喊:「海旺,快點。」海旺就掄起斧子朝我肩上、頭上各劈了一下,這時又聽見一聲槍響,我覺得我頭上挨了一槍。後來我就聽見他們走了,我就爬起來朝山底煤礦跑。我受傷後在山底煤礦又見到了劉海旺,沒說幾句話,劉海旺就跑了。並證實該在胡文海家時聽到文海讓青海給他準備衣服。

4、村長張敬林的報案材料及證言證實:

2001年10月26日晚,該妻子馮俊蓮、女兒張文惠在家中被本村胡文海開槍打死了。並證實當時承包煤礦的情況是:村里訂的是承包十年,總費用是300萬元,一次性交150萬元,其餘的每年上交。胡文海要承包煤礦,並交了3萬元的報名費,但他只交10萬元,其餘的拿房產、股票作抵押,所以村里沒有讓他承包。

5、村民高彥堂的報案材料及證言證實:

其兄高彥書於2001年10月26日晚被本村胡文海開槍打死於家中。並證實:原來因澆地的事與胡文海發生過糾紛,但這事絕對沒有人指使他,且我與胡文海是同學。因這事胡文海已打過我哥高彥書好幾次了。

6、被害人胡拉弟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

2001年10月26日晚10點多鐘,胡文海將我家玻璃打爛,先照我老公冀金堂頭上開了一槍,後又朝我開了兩槍。我老公當場死亡,我下肢也不能動,血一直流,我蘸上自己的血在牆上寫了四個字「文海害人」。我老公原來是村長,胡文海承包煤礦時,因用車頂帳一事與胡文海有點兒矛盾,可後來都解決了。

7、村民胡艷青的報案材料及證言證實:

2001年10月26日晚,我父親胡福龍、母親閆愛蘭被胡文海用槍打死在家中,具體原因我不清楚,可能是因為我家占了他家的一點地。

8、村民胡俊林的報案材料及證言證實:

2001年10月26日晚,胡文海拿槍去我家把我父親胡三計、妻子張素花及我河北的兩個連襟安增玉、郭建勇打死。我和胡文海是不出五服的本家,如果有意見可能是因為他結婚時我沒有上禮。

9、被害人劉海生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

2001年10月26日晚上10點多鐘,我在自家院裡站着,被人從背後打了兩槍。這時我聽見胡文海叫開門要進來殺人,我掙扎着爬院牆跑了。在這之前胡文海已來過一次了,並把我家摩托車騎走,當時我不在家。後來我才知道是因為高家兄弟打他的事,他以為是我指使的,實際我與高家兄弟就不打交道。

10、村民張桂林報案材料及證言證實:

我小舅子李利生和他老婆趙英蓮、女兒李瑞萍於2001年10月26日晚在大峪口家中被胡文海開槍打死了。

11、證人張建剛、王青松、劉鳳堂的證言均證實:

案發當晚,胡文海曾在劉海生家院外槍擊劉海生,並騎走了劉的摩托車。

12、證人張晉秀、邢保才的證言均證實:

案發當晚胡文海曾持槍威逼二人將各自家的電話線切斷、燈拉滅。

13、馮俊蓮、張文忠等17名被害人被槍擊的8個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14、馮俊蓮、張文忠等14名被害人的屍體檢驗報告以及胡根生、胡拉弟、劉海生三名被害人的傷情檢驗報告。

15、槍支、彈殼、彈夾等作案工具的提取物證記錄及照片。

16、一審開庭時當庭出示的獵槍、消防斧、手鉗、手機殘骸等物證,已經原審當庭質證。

17、上訴人胡文海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實:

從1999年6月19日和高家兄弟因澆地發生口角,他們拿鐵鍬劈了我之後,我就下決心要查清是誰參與劈我的,並準備全殺了他們。第一我暗中調查是什麼人參與的;第二前年買了兩張假身份證,準備逃跑時用;第三是在去年問劉海旺要了一包炸藥和幾個雷管,萬一殺人後跑不掉準備自殺用;第四是買了一把消防斧;第五是亂花錢,大肆嫖娼、吃喝,把掙的錢全花了。

2001年10月24日上午,我去了北山煤礦找到劉海旺,想讓他還我點兒錢,並說起來我被劈傷的事,我一直認為是胡根生指使劈我的,胡根生就不敢回村里住了,海旺說:「我給你們聯繫聯繫。」26日下午海旺打電話說說好了,我說我想讓他寫個條子,以後不要再找人打我了,我也不告他了,他也能回村了。海旺說在城裡找個地方和胡根生談談。我怕根生買通海旺,說不定暗殺了我,所以我說讓他們來我家談。我當時怕海旺背叛我,所以我讓我弟弟胡青海在我背後房裡,如海旺不反叛就不用出來。

劉海旺和胡根生打的到了我家後,我對根生說:「根生只要你如實寫清是誰指使高家兄弟劈我的,你貪污多少錢,我以後就不和你作對了,你也就別找人要我的命了。」後來根生只寫了他貪污十幾萬(我知道他貪污200多萬元),高家兄弟打我的事他不清楚。我一看就火了,他說要叫來李繼對質。可李繼一進門就頂我,我就一拳把他打倒在地,又踩了他好幾腳。根生寫的不行,我就有了殺他們的想法,讓海旺叫上根生和李繼往外走。我拿出槍,裝了兩袋子彈,走到我家大門口時,李繼還頂我,並說「有本事打死我。」我氣的不行,就拿槍托打李繼,根生見我真打,就要求給我重寫,我又和他回家重寫,海旺和青海把李繼也扶進來,結果和原來寫的差不多。我就對他們說走走走,意思是讓他們走,要殺他們。這次我讓我弟弟胡青海把放在伙房床上的手機給處理了,具體怎麼處理的我不清楚。又讓海旺拿上斧子,扶李繼往外走,我想把他們弄到村外的山上殺死他們。可剛到我父親院門口,不知李繼聽到警報聲還是救護車的聲音,他就來勁兒了,說:「你有本事往這兒打(指自己的額頭)」,我舉槍就頂住他的頭開了一槍,海旺躲到了一邊。打完李繼我就打根生,根生抓住我的槍左右晃,怕槍口對着他。我看不能動手,就對海旺說:「海旺,拐他一斧子」,海旺就劈他,不知是一下還是兩下,我裝好子彈朝根生開了一槍,以為把他打死了。後來給了海旺1000元錢,海旺扔了斧子就跑了。後來我就開始殺人,並威逼澡塘、小賣部切斷電話線、拉滅燈。我拿着槍,身帶五、六十發子彈。我先去了張三毛(張俊林)家,朝他老婆馮俊蓮、女兒張文惠各開一槍;出來後去劉海生家,家裡沒人,我就騎上他家摩托車走了;去了高彥書家,朝在地上站着的高彥書開了兩槍;出來後去了冀金堂家,打碎窗戶玻璃朝冀金堂開了一槍,朝他老婆胡拉弟開了兩槍;出來後去了胡福龍家朝胡福龍及其妻子各開了二槍;接着我跑到胡三計家開槍打死三男一女;出來後又跑到劉海生家,朝站在院中間的劉海生背後連擊兩槍;最後去了原村書記李利生家,將其夫妻二人及女兒打死,兒子沒有打。殺人中間因摩托車沒有油了便扔了。殺完人後,我回家把槍放下,把炸藥、雷管背上,騎上自行車就朝太原方向逃跑,炸藥是用來自殺的。在過了太原火車站往北300米左右的一個十字路口,我當時在出租車上,讓警察給攔住抓了。槍是3600元買的,炸藥、雷管是向劉海旺要的,我告他說炸魚用。

18、上訴人劉海旺的在偵查期間的供述:

胡文海去我家想讓我給胡根生傳句話,想和根生談談,了結他們之間的事。10月25日下午我找見胡根生,我說:「你也回不了村,胡文海也不下來,我和你們倆關係都不錯,能行的話你倆一塊談談。」根生說「我也早就想找個機會和文海好好談談,就是沒有個中間人。」我回去告了文海說根生同意了。10月26日我又給根生打電話,說文海同意見面,讓他今晚去他家談。下午5點多,根生打的去煤礦找見我,我們一塊去了胡文海家。去了胡文海家後,文海讓根生寫貪污了多少,如何指使高家兄弟打他的,根生不寫。後又讓把李繼叫來,李繼也說沒有貪污,文海就打李繼。這時文海到他家後頭的房子裡拿了一枝雙管獵槍,他弟弟胡青海拿了一把劈斧。胡文海說「不用寫了,你們走吧。」青海開的門,我和根生扶的李繼,胡青海把斧子給了我。後來文海就開槍打死了李繼,又對根生開槍時槍沒有響,根生就奪槍,文海就叫喊:「海旺你怎了?給我劈。」我就舉起斧子朝根生肩膀上給了一下,後根生跌倒了,文海也上了子彈。我就跑了沒幾步,槍又響了。文海喊我,給了我1000元錢,我把斧子扔到路邊的果園裡就先跑到了山底煤礦。找了賈明亮讓他以我的名義給「110」打電話報案,後在北合流橋被抓獲。

19、上訴人胡青海在偵查期間的供述:

2001年10月26日天快黑時,我和我哥胡文海從蘋果地里回家。路上他告我說:「晚上胡根生和海旺要上來呀,你去招呼招呼。」意思是鬧起來幫他,別讓他吃了虧。晚飯後我去了我哥家,在東正房見海旺、根生和我哥,根生正在縫紉機上寫東西。後我去了伙房,一會兒我哥和海旺過來說根生寫的和真實情況不一樣,我便在伙房拿了一把夾剪過去對根生說:「你要不寫我夾你大腿上的肉。」可能是我試着夾他時夾住了他大腿上的肉。後來我哥說海旺叫一下煤礦的會計(不知叫啥)。後來我聽見他們吵起來了,我到另一個臥室拿了一把斧子就過去了,拿斧子時見槍也在那個臥房的床上放着。過去見我哥正打那個會計,當時我父親在就把他們拉開了。我送我父親時就把斧子放到另一個臥室了,沒有讓我父親看見。接着我哥說讓我到房後的窯洞裡拿了一個綠色包和一個編織袋也放到了伙房裡屋的床上,我知道裡面是子彈、炸藥和雷管。一會兒他們四個人都往外走,海旺和我哥在後面,他們倆人在前面。我哥拿着槍,又讓我把斧子遞給海旺,我拎着綠包包把他們送出去。我哥讓我從裡面鎖了門睡覺。到了快11點時我哥敲門,他拎着槍,背着包,到了東房換下他穿的高腰皮鞋,告我好好招呼家和娃娃們,他能跑就跑,跑不了就爆炸了。我估計他是去報仇去來,我就問高彥書幹了沒有?他說幹了。我原先準備的衣服他沒有換,我幫他把自行車推出去,他把槍放了,拎着炸藥和雷管就騎車走了。送我哥時,我見我父親家門口躺着一個人,不知是死是活。他們四個人走後我聽到過一聲槍響。手機是我哥還是海旺讓我燒的忘了,主要是為了銷毀罪證。

上訴人胡文海所提原判認定上訴人劉海旺、胡青海的犯罪事實有出入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判認定劉海旺、胡青海參與故意殺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該條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辯護人所提上訴人胡文海是在狀告村幹部貪污未予查處的情況下才報復殺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採納。

上訴人劉海旺及其辯護人所提其在本案中屬脅從犯、犯罪後有明顯的悔罪表現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被害人胡根生的陳述,在胡文海與胡根生奪槍的關鍵時刻,胡文海指揮劉海旺劈胡根生,劉隨即動手。有證據證明劉海旺系受胡文海指揮作案而並無證據證明其受到胡文海的脅迫作案。故其所提系脅從犯的理由無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另外發案後劉海旺確曾讓賈明亮向「110」報案,但其沒有說自己用斧子劈人的事實,並在他人報案後仍繼續逃跑,並無歸案的意思表示,無法說明其有悔罪表現。故該條理由無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上訴人胡文海目無國法,在與他人因澆地發生毆鬥後,無端猜忌是村幹部指使要將其劈死,竟蓄意報復殺人。二OO一年初,胡文海在要求承包本村煤礦未果後,以村幹部有貪污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但未得出結論。上訴人胡文海便勾結上訴人劉海旺以協商為由將被害人胡根生、被害人李繼誘騙至家中。當胡、李二人未按上訴人胡文海要求寫「材料」時,上訴人胡文海頓起殺心,先後用獵槍致死十四人、致重傷二人、輕傷一人,濫殺無辜涉及11戶家庭。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上訴人胡文海的故意殺人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上訴人胡文海的人身危險性極大,實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嚴懲。上訴人胡文海在公安機關明令收繳槍支彈藥以後,仍拒不交出,並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非法私藏槍支、彈藥罪,且情節嚴重。上訴人劉海旺為討好胡文海,以謊言將被害人胡根生誘騙至胡文海家,在親眼目睹胡文海將李繼打死以後,在胡根生與胡文海奪槍的生死關頭,上訴人劉海旺手持利斧,朝胡根生肩部、頭部連砍兩斧,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為上訴人胡文海此後連續作案創造了機遇,造成了惡劣的後果,應予嚴懲。上訴人胡青海威脅胡根生等人寫「材料」,並用鉗子夾胡的腿部,明知上訴人胡文海要報復殺人,還積極為其準備子彈包、炸藥,並在劉海旺、胡文海帶李繼、胡根生走時,將利斧交與劉海旺;當上訴人胡文海作案回家後,上訴人胡青海還問胡文海「高彥書幹了沒有?」並為胡文海提供了早已準備的鞋子、自行車等物,以幫助其逃跑,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從犯,應依法懲處。原判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依法均不予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規定,本裁定即為核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文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私藏槍支、彈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劉海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審判長李睿懿
審判員肖獻群
代理審判員王曉慶
二○○二年元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永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