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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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1991年3月19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私有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继承坚持男女权利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第三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由配偶或者与被继人共同生活的子女继承。
第四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五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相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六条 收养子女必须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对实施本补充规定之前形成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当地公民公认并具有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的,应当予以承认。
第七条 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本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以不继承。
第八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并可以由继承人中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九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十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的入赘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应当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公民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受遗赠的权利。
第十二条 提倡公证遗嘱。有条件的公民应当采用自书、代书或者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公民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在场见证。
第十三条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的条款未作变通或补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以及与少数民族公民形成婚姻、扶养或者遗赠关系的汉族公民。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经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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