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補充規定

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補充規定
制定機關: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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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峨邊彝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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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邊彝族自治縣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補充規定

(1991年3月19日峨邊彝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峨邊彝族自治縣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私有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繼承堅持男女權利平等、養老育幼、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應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繼承問題。

第三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經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由配偶或者與被繼人共同生活的子女繼承。

第四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五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孫子女與祖父母,外孫子女與外祖父母,相互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互相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六條 收養子女必須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對實施本補充規定之前形成的事實上的收養關係,當地公民公認並具有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的,應當予以承認。

第七條 非婚生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任何人不得干涉;本人放棄繼承的,也可以不繼承。

第八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並可以由繼承人中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第九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十條 喪偶兒媳和喪偶的入贅女婿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簽定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應當履行協議確定的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公民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受遺贈的權利。

第十二條 提倡公證遺囑。有條件的公民應當採用自書、代書或者錄音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或者蓋章。以錄音形式立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公民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民在場見證。

第十三條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補充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的條款未作變通或補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補充規定適用於峨邊彝族自治縣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以及與少數民族公民形成婚姻、扶養或者遺贈關係的漢族公民。

第十六條 本補充規定經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補充規定由峨邊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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