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2019年3月12日
发布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

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消费者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重要资源。同时,各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日益增加,不仅威胁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1. 重点领域。本次行动主要针对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保险经纪、美容健身、装饰装修、旅游住宿、快递、电话营销、网站或APP运营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多发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2. 重点行为。一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二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三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违法行为。

3. 查处依据。主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五十六条)、《电子商务法》(第五条、二十三条、七十九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六十四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十四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案件查处。

二、主要措施

1. 深挖案件线索。一是畅通投诉渠道,通过公布热线电话、网站等投诉举报方式,拓展案件信息来源。二是关注舆情动态,从互联网信息、媒体报道等多个渠道收集案件线索。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通过收集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热线、广告监测、案件管理系统等数据信息,锁定本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

2. 加强执法联动。一是加强上下联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执法办案主力军作用,综合运用现场检查、电子取证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扎实推进案件查办。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省(区、市)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开展层级联动。二是加强跨区域联动。对跨省(区、市)案件,省(区、市)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及时通报信息,互相支持配合。三是加强部门联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部门职能,办案过程中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注重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必要时组织联合行动。

3. 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成果、典型案件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消费知识,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树立尊重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理念,教育和引导广大消费者主动保护个人信息,审慎同意经营者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

4. 打击与规范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将相关案件查处信息通报监管机构;对案件查办工作中发现的行业性、典型性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可以联合监管机构组织开展行政约谈,切实规范行业秩序。

三、工作要求

1. 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切实落实专项行动任务。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固化有效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力遏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蔓延势头,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严格执法程序。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程序性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注重程序合法,做到公正、公开。

3. 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4月15日前确定专项行动联系人,报总局执法稽查局;5月31日、7月31日前分别报送《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大案要案随时报送;9月30日前报送《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及专项行动总结、典型案例材料(不少于3个)。总局将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案件查办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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