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知国务院关于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知国务院 关于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54)府秘知字第316号 1954年10月28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解放台湾联合宣言”中有“除蒋贼一人外,任何人都容许弃暗投明,都可以受到立功赎罪,以往不究的宽大待遇”一语,因此,本府对“经政务院审定的关于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没收案件,是否可以继续代管暂缓没收”的问题,曾请示中南行政委员会,并由中南行政委员会转报国务院。现接广东省人民政府(54)上字第372号转来国务院(54)政政习字第88号批复,对“前经政务院审定没收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案件”,指示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汉奸财产案件仍依原审定意见继续执行;
(二)已执行的案件不再改变;
(三)除上述两项外,其余案件可继续代管暂缓执行没收。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5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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