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知國務院關於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處理問題的批覆

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知國務院
關於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處理問題的批覆

(54)府秘知字第316號
1954年10月28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為解放台灣聯合宣言」中有「除蔣賊一人外,任何人都容許棄暗投明,都可以受到立功贖罪,以往不究的寬大待遇」一語,因此,本府對「經政務院審定的關於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沒收案件,是否可以繼續代管暫緩沒收」的問題,曾請示中南行政委員會,並由中南行政委員會轉報國務院。現接廣東省人民政府(54)上字第372號轉來國務院(54)政政習字第88號批覆,對「前經政務院審定沒收的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財產案件」,指示按下列原則執行:

(一)漢奸財產案件仍依原審定意見繼續執行;

(二)已執行的案件不再改變;

(三)除上述兩項外,其餘案件可繼續代管暫緩執行沒收。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195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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