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穗教规字〔2024〕4号
2024年10月8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教育局
有效期:2024年10月15日—2029年10月15日(不含本日)
本作品收錄於《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32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不得片面决定也不得考虑非相关因素。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守法意识。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划分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分别对应较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当事人同时具有较轻、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裁量情形的,按照最重的裁量情形所对应的档次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档次的罚款幅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较轻档次:[(X-Y)×30%+Y]以内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一般档次:[(X-Y)×30%+Y]以上,[(X-Y)×70%+Y]以下;

严重档次:[(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按照相应档次最低罚款金额和最高罚款金额平均值以下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按照相应档次最低罚款金额和最高罚款金额平均值以上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凡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得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适中的处罚。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原则上应给予15日期限。

第十六条 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规定及按照本规定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适用本规定及附件时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市教育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区教育行政部门适用本规定及附件时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市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及附件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一档处罚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xlsx

附件2: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免处罚清单.xls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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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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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具体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综合类
1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440202001000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无裁量情节 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本项指民办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
2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440202027000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 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 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被及时发现的。 撤销入学资格,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一般 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导致被顶替人无法及时入学的。 撤销入学资格,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  
严重 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撤销相关证书,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四年以上五年以下  
4 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中专及以下学校入学资格的。 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大专学校入学资格的。 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两年;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校入学资格的。 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三年;没收违法所得  
5 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四款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裁量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  
6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44020200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较轻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情节严重,但造成的后果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7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较轻 情节轻微,未发生事故 通报批评  
一般 情节一般,发生较小的学生伤亡事故 责令暂停招生 指民办学校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8 对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行为的处罚 440202029000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留学生所在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   (一)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二)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报告3个以上5个以下 处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高中以下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
一般 未报告5个以上10个以下 处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报告10个以上 处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9 对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

  第九十二条 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无裁量情节 警告  
10 对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且不改正的学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21)

第五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无裁量情节 通报批评  
11 对举办者未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的民办学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21)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者未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情节较轻,及时改正 警告  
一般 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2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未依法按照许可的路线、停靠站点等事项运营校车且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许可事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21)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五款规定,未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未为校车安装实时监控装置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依法按照许可的路线、停靠站点等事项运营校车且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许可事项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处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1300元以上1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17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 对学校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行政处罚 440202059001 【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情节一般 警告 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学校
严重 拒不改正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民办教育类
14 对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44020200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5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 44020200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6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较轻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法情节严重,但造成危害后果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1至3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3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17 对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02003000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18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一般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 1-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10年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19 对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民办学校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责令停止办学;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 对民办学校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02024000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4修正)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学校的资产未与其他资产分开,未设立学校独立银行账号的;   (二)有办学结余但未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同意或者没有办学结余给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出资人奖励的;   (三)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

/ 无裁量情节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1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

第四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一般 情节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指教育部门管辖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学前教育类
22 对幼儿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幼儿园条例》(2021)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退还所得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园性质、办园规模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幼儿园分立、合并、终止,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幼儿园增设园区或者办园点的、小学附设幼儿园或者办园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较轻 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停止办园;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3 对幼儿园有《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幼儿园条例》(2021)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给幼儿用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幼儿园的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教具材料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较轻 情节较轻,及时改正 警告  
一般 逾期不改正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园许可证  
24 对幼儿园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幼儿园条例》(2021)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停止招生一年  
严重 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停止办园  
义务教育类
25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44020202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无裁量情节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26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44020202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无裁量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  
职业教育类
27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但造成严重后果 暂停招生 指教育部门管辖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严重 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28 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较轻 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指教育部门管辖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一般 违法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教师资格类
29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或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 440202017000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无裁量情节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0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无裁量情节 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1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无裁量情节 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类
32 对在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警告  
一般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3 对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相关人员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4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44022502X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 情节一般 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5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 无裁量情节 通报批评  
36 对有教师资格的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十条第二款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无裁量情节 撤销教师资格;禁止从业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类
37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0200C000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较轻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责令停止举办,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举办,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举办,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8 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0200D000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较轻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警告  
一般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通报批评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9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44020200E000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逾期拒不改正,但情节一般 警告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且态度恶劣 通报批评  
40 对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0200F000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一般 情节一般,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41 对校外培训机构有《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0200J000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一般 情节一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42 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行为的行政处罚 44020200H000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一般 情节一般,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43 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政处罚 44020200G000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情节一般 警告或通报批评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4 对校外培训机构有《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对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一般 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小的 对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45 对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一般 情节一般,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附件2: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免处罚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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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行为的处罚   440202029000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3名以下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未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在责令改正前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高中以下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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