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教育行政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廣州市教育行政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穗教規字〔2024〕4號 2024年10月8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教育局 有效期:2024年10月15日—2029年10月15日(不含本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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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範教育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範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依據法定權限,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條件、處罰種類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綜合裁量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因素、客觀因素等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裁量,不得片面決定也不得考慮非相關因素。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要制裁違法行為,維護法律尊嚴,又要教育當事人,培養其守法意識。
第四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政處罰幅度範圍內,劃分較輕、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個檔次,分別對應較輕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特別嚴重違法行為。
當事人同時具有較輕、一般、嚴重或者特別嚴重裁量情形的,按照最重的裁量情形所對應的檔次進行處罰。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較輕、一般、嚴重三個檔次的罰款幅度按下列公式計算:
較輕檔次:[(X-Y)×30%+Y]以內至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一般檔次:[(X-Y)×30%+Y]以上,[(X-Y)×70%+Y]以下;
嚴重檔次:[(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罰款金額。
上述公式中X為法定最高罰款金額,Y為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罰。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適用行政處罰。
本規定所稱的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按照相應檔次最低罰款金額和最高罰款金額平均值以下處罰。
本規定所稱的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按照相應檔次最低罰款金額和最高罰款金額平均值以上處罰。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當事人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綜合考量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凡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原則上不得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不具有從重、從輕、減輕、免予處罰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適中的處罰。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對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沒有明確期限規定的,原則上應給予15日期限。
第十六條 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本規定及按照本規定製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適用本規定及附件時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市教育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可以調整適用,批准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區教育行政部門適用本規定及附件時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市教育行政機關批准後,可以調整適用。
第十八條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收集可能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核實。
第十九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和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及附件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但最高一檔處罰包括上限數。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廣州市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xlsx
附件2:行政處罰從輕、減輕、免處罰清單.xlsx
附件
編輯附件1:廣州市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xlsx
編輯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處罰依據 | 違法程度 | 具體情節 | 裁量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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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類 | |||||||
1 | 對違反國家規定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行為的處罰 | 440202001000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21修正)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 無裁量情節 | 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 本項指民辦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 |
2 |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行政處罰 | 440202027000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21修正)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違法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 | 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 |
一般 | 違法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處違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3 | 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21修正)
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頂替他人取得入學資格被及時發現的。 | 撤銷入學資格,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 ||
一般 | 頂替他人取得入學資格導致被頂替人無法及時入學的。 | 撤銷入學資格,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三年以上四年以下 | |||||
嚴重 | 頂替他人取得入學資格並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 | 撤銷相關證書,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四年以上五年以下 | |||||
4 | 對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21修正)
第七十七條第三款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中專及以下學校入學資格的。 | 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沒收違法所得 | ||
一般 |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大專學校入學資格的。 | 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兩年;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學校入學資格的。 | 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三年;沒收違法所得 | |||||
5 | 對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21修正)
第七十七條第四款 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無裁量情節 | 沒收違法所得 | ||
6 | 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 440202004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21修正)
第八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較輕 | 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的 | 沒收違法所得 | |
一般 | 情節嚴重,但造成的後果一般 | 沒收違法所得;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 | |||||
7 | 對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5 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
較輕 | 情節輕微,未發生事故 | 通報批評 | ||
一般 | 情節一般,發生較小的學生傷亡事故 | 責令暫停招生 | 指民辦學校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吊銷辦學許可證 | |||||
8 | 對學校和培訓機構違反《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未將外籍教師、留學生的護照、簽證或者就業證等信息報告相關部門的行為的處罰 | 440202029000 | 【地方政府規章】《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2019年)
第十五條 外籍教師、留學生所在的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將外籍教師、留學生的護照、簽證或者就業證等信息報告相關部門: (一)屬於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二)屬於技工學校和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的,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五十五條 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未將外籍教師、留學生的護照、簽證或者就業證等信息報告相關部門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屬於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屬於技工學校和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未報告3個以上5個以下 | 處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罰款 | 指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高中以下中小學、幼兒園、培訓機構。 |
一般 | 未報告5個以上10個以下 | 處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未報告10個以上 | 處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
9 | 對托幼機構、學校在兒童入托、入學時未按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按照規定接種的兒童後未向接種單位報告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2019)
第九十二條 監護人未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托幼機構、學校在兒童入托、入學時未按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按照規定接種的兒童後未向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 無裁量情節 | 警告 | ||
10 | 對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職責且不改正的學校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2021)
第五十四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職責的,由學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約談學校主要負責人,對學校予以通報批評,並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
/ | 無裁量情節 | 通報批評 | ||
11 | 對舉辦者未保障學校安全管理經費的民辦學校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2021)
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舉辦者未保障學校安全管理經費的,由學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情節較輕,及時改正 | 警告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處2萬元以上7.6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處7.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12 | 對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未依法按照許可的路線、停靠站點等事項運營校車且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許可事項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廣州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2021)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五款規定,未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未為校車安裝實時監控裝置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未依法按照許可的路線、停靠站點等事項運營校車且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許可事項的,由許可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的 | 處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處1300元以上1700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處17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13 | 對學校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行政處罰 | 440202059001 | 【地方性法規】《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
第三條第二款 市、區人民政府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負責下列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並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各自管轄學校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九條 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或者限制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並保持標誌和標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放置煙具和附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吸煙者予以勸導,對不聽勸導的,向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設禁止吸煙檢查員,負責履行前款第四項所列職責。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職責的,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情節一般 | 警告 | 指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學校 |
嚴重 | 拒不改正 | 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民辦教育類 | |||||||
14 | 對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行政處罰 | 440202002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一般 | 違法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 | |||||
15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行政處罰 | 440202001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修正)
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違法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 | 責令停止辦學;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 |
一般 | 違法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責令停止辦學;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責令停止辦學;處違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16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的; (二)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的; (三)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 (四)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 (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 (七)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 |
較輕 | 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的 | 沒收違法所得 | ||
一般 | 違法情節嚴重,但造成危害後果一般的 | 沒收違法所得;1至3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3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
特別嚴重 | 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 沒收違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
17 | 對民辦學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2003000 |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 (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九)超出辦學許可範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 (十一)未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併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一般 | 違法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 | |||||
18 | 對民辦學校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於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發生同類問題的,1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情節嚴重的,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一般 |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發生同類問題的 | 1-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10年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
19 | 對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舉辦、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校籌設期內招生的行政處罰 |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舉辦、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校籌設期內招生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給予處罰。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修正) 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違法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 | 責令停止辦學;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 指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民辦學校 | |
一般 | 違法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責令停止辦學;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責令停止辦學;處違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20 | 對民辦學校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2024000 | 【地方性法規】《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2014修正)
第四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學校的資產未與其他資產分開,未設立學校獨立銀行賬號的; (二)有辦學結餘但未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等決策機構討論同意或者沒有辦學結餘給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出資人獎勵的; (三)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的。 |
/ | 無裁量情節 | 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
21 | 對營利性民辦學校違反《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2016)
第四十七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學方向、教學內容、辦學行為違背黨的教育方針,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二)辦學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存在安全隱患。 (三)提供虛假資質或者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等行為。 (四)籌設期間違規招生,辦學期間違規收費。 (五)因學校責任造成教育教學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辦學資金、非法集資。 (七)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
一般 | 情節一般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指教育部門管轄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
學前教育類 | |||||||
22 | 對幼兒園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廣州市幼兒園條例》(2021)
第五十四條 幼兒園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招生、停止辦園,退還所得款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名稱、場所、辦園性質、辦園規模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幼兒園分立、合併、終止,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幼兒園增設園區或者辦園點的、小學附設幼兒園或者辦園點,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 |
較輕 | 違法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 | 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違法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停止招生;沒收違法所得;處1.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停止辦園;沒收違法所得;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23 | 對幼兒園有《廣州市幼兒園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廣州市幼兒園條例》(2021)
第五十六條 幼兒園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園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組織工作人員接受健康檢查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幼兒用藥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幼兒園的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教具材料等,不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 |
較輕 | 情節較輕,及時改正 | 警告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逾期不改正,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園許可證 | |||||
24 | 對幼兒園違反規定,拒不接受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行政處罰 | 【地方性法規】《廣州市幼兒園條例》(2021)
第五十八條 幼兒園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拒不接受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後仍不合格,尚未造成不良後果 | 停止招生一年 | ||
嚴重 | 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後仍不合格,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停止辦園 | |||||
義務教育類 | |||||||
25 | 對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行政處罰 | 440202022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 無裁量情節 | 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 | |
26 |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行政處罰 | 440202022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十六條第三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 無裁量情節 | 沒收違法所得 | |
職業教育類 | |||||||
27 | 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第六十五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責令停止辦學。 |
一般 | 違法情節一般,但造成嚴重後果 | 暫停招生 | 指教育部門管轄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 |
嚴重 | 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 | 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責令停止辦學 | |||||
28 | 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
較輕 | 違法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 指教育部門管轄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 |
一般 | 違法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教師資格類 | |||||||
29 | 對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或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行政處罰 | 440202017000 | 【行政法規】《教師資格條例》(1995)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2.【部門規章】《<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2000) 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
/ | 無裁量情節 | 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 |
30 | 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教師資格條例》(1995)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
/ | 無裁量情節 | 三年內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 ||
31 | 對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 | 無裁量情節 | 五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 ||
未成年人保護類 | |||||||
32 | 對在學校、幼兒園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的 | 警告 | ||
一般 | 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警告,並處三百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警告,並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33 | 對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相關人員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的 | 警告,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警告,並處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警告,並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34 | 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行政處罰 | 44022502X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般 | 情節一般 | 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 |
嚴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 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35 | 對學校及其教職員工違反規定,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或者虐待、歧視相關未成年人的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
第六十二條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或者虐待、歧視相關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教職員工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以及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辭退。 |
/ | 無裁量情節 | 通報批評 | ||
36 | 對有教師資格的教職工實施《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行為的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學校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並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 (一)與學生發生戀愛關係、性關係; (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 (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十條第二款 教職工實施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有教師資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納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 | 無裁量情節 | 撤銷教師資格;禁止從業 | ||
校外培訓機構監管類 | |||||||
37 | 對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200C000 | 【部門規章】《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
較輕 | 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的 | 責令停止舉辦,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 |
一般 | 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責令停止舉辦,並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責令停止舉辦,並處違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38 | 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200D000 | 【部門規章】《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 (三)以諮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遊學、研學、冬夏令營、託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
較輕 | 情節輕微,危害後果較小的 | 警告 | |
一般 | 情節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通報批評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處5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39 | 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行政處罰 | 44020200E000 | 【部門規章】《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一般 | 逾期拒不改正,但情節一般 | 警告 | |
嚴重 | 經責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且態度惡劣 | 通報批評 | |||||
40 | 對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範圍開展校外培訓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200F000 | 【部門規章】《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範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的,但是以現代信息技術輔助開展培訓活動的除外; (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 (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四)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五)其他超出辦學許可範圍開展培訓活動的。 |
一般 | 情節一般,未造成較大危害後果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 |||||
41 | 對校外培訓機構有《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200J000 | 【部門規章】《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二)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
一般 | 情節一般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 |||||
42 | 對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200H000 | 【部門規章】《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 (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 (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絡遊戲內容及鏈接的; (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 (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
一般 | 情節一般,未造成較大危害後果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 |||||
43 | 對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行政處罰 | 44020200G000 | 【部門規章】《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情節一般 | 警告或通報批評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處5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44 | 對校外培訓機構有《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的,對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罰 | 1.【部門規章】《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限制從業處罰。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學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者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一般 | 情節一般,危害後果較小的 | 對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1-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
特別嚴重 | 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
45 | 對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行政處罰 | 1.【部門規章】《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限制從業處罰。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的; (二)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的; (三)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 (四)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 (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 (七)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 |
一般 | 情節一般,未造成較大危害後果 | 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
特別嚴重 | 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 沒收違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附件2:行政處罰從輕、減輕、免處罰清單.xlsx
編輯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從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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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未將外籍教師、留學生的護照、簽證或者就業證等信息報告相關部門的行為的處罰 | 440202029000 | 《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 3名以下外籍教師、留學生的護照、簽證或者就業證等信息未報告教育主管部門,在責令改正前主動減輕或消除危害後果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處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複查整改情況、加強日常檢查。 | 指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高中以下中小學、幼兒園、培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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