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沙面地区公有房地产租赁实施暂行细则

广州市沙面地区公有房地产租赁实施暂行细则
(62)沙秘字122号
1962年9月20日
发布机关:广州市人民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委员会沙面办事处通知

(62)沙秘字122号

“广州市沙面地区公有房地产租赁实施暂行细则”经于1962年9月18日呈报广州市人民委员会批堆执行,现公布周知。

1962年9月20日

广州市沙面地区公有房地产租赁实施暂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委(61)粤穗字第437号批转广州市人委“关于整顿沙面工程的报吿”的批示及广州市人委(61)会城字第430号“关于统一管理沙面地区的通知”规定,及广州市公房租赁暂行办法,制订本细则。

笫二条:凡租用沙面地区公有房屋的单位,应以单位名义承租,商店以店号名义承租,住户以户主承租,并应向沙面办事处房管部门填具申请书,经同意及办妥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约后,始得使用房屋,住户必须具有沙面地区的正式户口,才得承租,对未办妥租赁手续,私自迁入者,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处理。

第三条:公有房地产的租金,按广州市统一租金标准收取,各租户应积极参加集休交租,按月交清,不得拖欠。

笫四条:租户不得将公有房地产私自分租,转让或转租,租户如须调整,变更名义及用途时,须先向沙面办事处房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另订新约,否则一经查明,即撤销租约,收回房屋,追缴租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五条:租户退租时,应于十五天前通知沙面办事处房管部门,并清交租金,将房屋设备点交清楚,如有损坏及短少,应负责赔偿,经办妥退租手续后,才得迁出,其租金计至迁出之日止,如租户对房屋退租不能于十五天前通知时,其租金不足半月者按半月计,超过半月不足整月者按整月计,如未办妥退租手续而私自迁出者,则追收房屋空置期间之租金及其他损失。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得收回房屋:

(一)房屋另有特殊使用时,于一个月前通知住户迁出,租金计至迁出之日止。

(二)租户不按规定或违法使用房屋时。

(三)租户将房屋空置或查明租户在沙面外租有房屋,不以沙面居住为主时。

(四)租户故意积欠租金达三个月者。

(五)租户损坏屋屋或附属物不作修复或赔偿者(房管部门除有权收回屋屋及查封房屋外,并依法向住户追偿欠租或其他损失)。

第七条:房屋如有破漏或危险时,住户应即通知房管部门处理,如因修理或拆卸须租户暂时迁出时,须按规定期限迅速迁出,如因住住户借故拖延,致发生生命危险财产之损失时,租户应自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租户如需加建或拆改房屋及其他装修设备时,应事先向房管部门申请,经查勘同意,订立合约后,方得施工,事后并须报知核验备案,否则由于拆改而造成损失时,租户应负责赔偿,其已加(修)建部分,在退租时,无偿收归公有。

第九条:房屋之通渠,通厕及水电设备,玻璃门窗等一般修理,均由租户负责,不发还工料费,因超龄须大修或应装换新设备者,其修缮费由房管部门负责,并订立保管合同。

第十条:沙面地区所有空地,不得擅自建筑,不准临时搭盖,如确需要时,必须先向沙面办事处申请,经批堆后,方得施工,违者按私建处罚。

第十一条:为共同搞好管理沙面地区,建立良好秩序,各租户(包括单位)应遵守统一管理沙面的十项规定,和本地诨的公安、交通、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和尊重公房组长劝导,如违反本细则或租约之规定时,则由沙面办事处房管部分给予公开警吿,收回房屋等处理,如情节严重者,则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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