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沙面地區公有房地產租賃實施暫行細則

廣州市沙面地區公有房地產租賃實施暫行細則
(62)沙秘字122號
1962年9月20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人民委員會

廣州市人民委員會沙面辦事處通知

(62)沙秘字122號

「廣州市沙面地區公有房地產租賃實施暫行細則」經於1962年9月18日呈報廣州市人民委員會批堆執行,現公布周知。

1962年9月20日

廣州市沙面地區公有房地產租賃實施暫行細則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人委(61)粵穗字第437號批轉廣州市人委「關於整頓沙面工程的報吿」的批示及廣州市人委(61)會城字第430號「關於統一管理沙面地區的通知」規定,及廣州市公房租賃暫行辦法,制訂本細則。

笫二條:凡租用沙面地區公有房屋的單位,應以單位名義承租,商店以店號名義承租,住戶以戶主承租,並應向沙面辦事處房管部門填具申請書,經同意及辦妥租賃手續簽訂租賃合約後,始得使用房屋,住戶必須具有沙面地區的正式戶口,才得承租,對未辦妥租賃手續,私自遷入者,按本細則第十一條處理。

第三條:公有房地產的租金,按廣州市統一租金標準收取,各租戶應積極參加集休交租,按月交清,不得拖欠。

笫四條:租戶不得將公有房地產私自分租,轉讓或轉租,租戶如須調整,變更名義及用途時,須先向沙面辦事處房管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另訂新約,否則一經查明,即撤銷租約,收回房屋,追繳租金,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第五條:租戶退租時,應於十五天前通知沙面辦事處房管部門,並清交租金,將房屋設備點交清楚,如有損壞及短少,應負責賠償,經辦妥退租手續後,才得遷出,其租金計至遷出之日止,如租戶對房屋退租不能於十五天前通知時,其租金不足半月者按半月計,超過半月不足整月者按整月計,如未辦妥退租手續而私自遷出者,則追收房屋空置期間之租金及其他損失。

第六條:凡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得收回房屋:

(一)房屋另有特殊使用時,於一個月前通知住戶遷出,租金計至遷出之日止。

(二)租戶不按規定或違法使用房屋時。

(三)租戶將房屋空置或查明租戶在沙面外租有房屋,不以沙面居住為主時。

(四)租戶故意積欠租金達三個月者。

(五)租戶損壞屋屋或附屬物不作修復或賠償者(房管部門除有權收回屋屋及查封房屋外,並依法向住戶追償欠租或其他損失)。

第七條:房屋如有破漏或危險時,住戶應即通知房管部門處理,如因修理或拆卸須租戶暫時遷出時,須按規定期限迅速遷出,如因住住戶藉故拖延,致發生生命危險財產之損失時,租戶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租戶如需加建或拆改房屋及其他裝修設備時,應事先向房管部門申請,經查勘同意,訂立合約後,方得施工,事後並須報知核驗備案,否則由於拆改而造成損失時,租戶應負責賠償,其已加(修)建部分,在退租時,無償收歸公有。

第九條:房屋之通渠,通廁及水電設備,玻璃門窗等一般修理,均由租戶負責,不發還工料費,因超齡須大修或應裝換新設備者,其修繕費由房管部門負責,並訂立保管合同。

第十條:沙面地區所有空地,不得擅自建築,不准臨時搭蓋,如確需要時,必須先向沙面辦事處申請,經批堆後,方得施工,違者按私建處罰。

第十一條:為共同搞好管理沙面地區,建立良好秩序,各租戶(包括單位)應遵守統一管理沙面的十項規定,和本地諢的公安、交通、衛生管理實施細則,和尊重公房組長勸導,如違反本細則或租約之規定時,則由沙面辦事處房管部分給予公開警吿,收回房屋等處理,如情節嚴重者,則依法懲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