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郊鱼珠人民法院(58)郊鱼刑第286号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郊鱼珠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58)郊鱼刑第286号

广州市郊鱼珠人民法院
1958年10月26日

被告人:刘起华,又名铁武,师科,长风,男46岁,广东兴宁人。

个人成份:伪军政人员。 家庭出身:中农。在市十八中学教书。住市郊东圃车陂村。

本庭于1958年10月17日依法审查了被告人刘起华反革命一案,现查明:

被告人刘起华,1925年2月曾参加中国共产党及工农红军,1927年11月便叛党投靠国民党,一向在伪军政机关工作,1946年10月12日任国民党区分部书记。1947年2月至1949年5月被告任开平县赤水伪警察所长期间,曾密告我地下党员赵彬等三人,为我们事先发觉,故未受陷害。1949年混入我解放军和郁南人委会工作,曾毒打我贫雇农,同年又偷盖郁南军管会大印空白纸四张。

被告人思想反动,长期对党刻骨仇恨,利用我党整风鸣放期间,大肆向党疯狂进攻,攻击肃反,捏造事实,叫嚣平反,说“反胡和肃反时组织一部分人打击另一部分人,反胡、肃反是打击我和陷害我”,并写信给市委公开要求平反和赔偿损失。攻击党和学校行政领导,丑化学校的团员校长褚德鑫同志为反动阶级的统治者,说“禇校长是独断独行,十八中像希特勒统治的德国”,认为(*)达制度把十八中封锁得像监狱一样,教导主任是木偶,工会主席一贯是行政尾巴,与禇校长狼狈为奸,团总支书记钟庆章立场不稳,是非不清,无能力,是禇校长私自授给他书记职务等。污蔑攻击党的干部政策,说“教育局把无能无德的禇德鑫任校长是官僚主义,十八中专用无能,是非不分,能做尾巴的人,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就是这样,所谓积极分子就是埋头苦干的做分裂活动的人。”

上述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本庭审理属实。

查被告曾参加中国共产党,后变节叛党投敌,一向在国民党伪军政机关任职,曾任国民党区分部书记,出卖告密企图陷害我共产党员。解放后混入我革命队伍,进行反革命活动,利用我党整风鸣放机会,大肆向党疯狂进攻,态度嚣张,情节恶劣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反革命罪,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特判决如下:

被告刘起华处管制三年。

代理审判员:温仓悦

书记员:郭坚


1958年10月26日 广州市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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