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郊魚珠人民法院(58)郊魚刑第286號刑事判決書
廣州市郊魚珠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58)郊魚刑第286號 廣州市郊魚珠人民法院 1958年10月26日 |
被告人:劉起華,又名鐵武,師科,長風,男46歲,廣東興寧人。
個人成份:偽軍政人員。 家庭出身:中農。在市十八中學教書。住市郊東圃車陂村。
本庭於1958年10月17日依法審查了被告人劉起華反革命一案,現查明:
被告人劉起華,1925年2月曾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工農紅軍,1927年11月便叛黨投靠國民黨,一向在偽軍政機關工作,1946年10月12日任國民黨區分部書記。1947年2月至1949年5月被告任開平縣赤水偽警察所長期間,曾密告我地下黨員趙彬等三人,為我們事先發覺,故未受陷害。1949年混入我解放軍和鬱南人委會工作,曾毒打我貧僱農,同年又偷蓋鬱南軍管會大印空白紙四張。
被告人思想反動,長期對黨刻骨仇恨,利用我黨整風鳴放期間,大肆向黨瘋狂進攻,攻擊肅反,捏造事實,叫囂平反,說「反胡和肅反時組織一部分人打擊另一部分人,反胡、肅反是打擊我和陷害我」,並寫信給市委公開要求平反和賠償損失。攻擊黨和學校行政領導,醜化學校的團員校長褚德鑫同志為反動階級的統治者,說「禇校長是獨斷獨行,十八中像希特勒統治的德國」,認為(*)達制度把十八中封鎖得像監獄一樣,教導主任是木偶,工會主席一貫是行政尾巴,與禇校長狼狽為奸,團總支書記鍾慶章立場不穩,是非不清,無能力,是禇校長私自授給他書記職務等。污衊攻擊黨的幹部政策,說「教育局把無能無德的禇德鑫任校長是官僚主義,十八中專用無能,是非不分,能做尾巴的人,工會主席、團總支書記就是這樣,所謂積極分子就是埋頭苦幹的做分裂活動的人。」
上述事實,經公安機關偵查證實,本庭審理屬實。
查被告曾參加中國共產黨,後變節叛黨投敵,一向在國民黨偽軍政機關任職,曾任國民黨區分部書記,出賣告密企圖陷害我共產黨員。解放後混入我革命隊伍,進行反革命活動,利用我黨整風鳴放機會,大肆向黨瘋狂進攻,態度囂張,情節惡劣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十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已構成反革命罪,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特判決如下:
被告劉起華處管制三年。
代理審判員:溫倉悅
書記員:郭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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