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都督陳炯明致各省都督通告聯絡南北軍急務致袁世凱電

通告電文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22日
1912年2月22日
发布机关:廣東都督 陳炯明
发布于《申報》

各省大都督鑒:

本日致北京袁世凱電如下:

北京袁項城鑒:

南北融合,公力為多,汙黷有紀,不廢斯績。炯明雖處遠域,亦深欽佩。竊維現在大局當以南北軍感情上聯絡為急,尤貴形式舉動之一致。斯時急務約有三端:

其一為國旗軍旗統一。聞公已下令北方軍悉改用民國軍旗,此至可慶幸者;

其次為辮髮之剪除。考薙髮垂,非我舊制,南省人士自起義後,久已革除,北軍既讚共和,亦宣歸於一致。請即下令限期剪辮,以為北方士民倡;

其三則為合南北軍同祝共和國體成立,尤不容緩。吾族共和主義,本倡自南方,幸公暨北軍同持斯旨,遂去霾翳而睹明光,致力有先後,成功無等差,血氣之倫,並深慶忭。

當由南北軍隊克日同向南京中華民國現在臨時政府恭上賀表,以祝民國成立。如是標識既同,形體不別,舉動與偕,自無猜忌之心,終奏融和之效。公竭力民國,既行其一,必不各其二,謹獻鄙意,並望電覆。

廣東軍政府都督陳炯民

如諸公讚成,並望電請袁公照行。此舉於民國基礎大有關系,諸公當能深知也。

粵都督陳炯明。哿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