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農村救濟談到無為的政治
前不多时,政府发表了一个农村复兴委员会,其中有我的名字。我因为实在没有研究过农村问题,又因为不久就要出国了,所以决定辞去农村复兴委员会的委员。可是政府的好意却也使我在这几天之内想想这个问题。现在这个委员会快要在南京开会了,我想向各位委员,并且向政府,提出一个门外汉的意见,供他们的考虑。
我的意见是这样。农村的救济有两条大路,一条是积极的救济,一条是消极的救济;前者是兴利,后者是除弊除害。在现时的状态之下,积极救济决不如消极救济的功效之大。兴一利则受惠者有限,而除一弊则受惠者无穷。这是我要贡献给政府的一个原则。
积极的救济如农民借贷,如合作运动,如改良农产和改良农业技术,这都是应该努力去做的事。但此种积极事业必须假定两个先决条件:第一要有钱,第二要有人才。有多少钱,才可以办多少事;有了钱而没有相当训练的人才,也往往靡费扰民而无功。所以此种积极政策的可能范围必须受财力与人才的限制;在这种无钱又无人的状况之下,积极救济的可能范围是很有限的。
反过来看看,究竟全国农村为什么大都陷入了破产的状态呢?这里面的因子很复杂;有许多因子是由于世界的变迁,国际的关系,不是我们自己轻易管顾得住的(如西洋妇女剪发盛行,而我国的发网业衰落;如中俄商业断绝,而洋庄茶业破产;如世界经济萧条,而我国蚕丝皮货都大衰落)。但绝大多数的农村所以破产,农民所以困穷,都还是由于国内政治的不良,剥削太苛,搜括太苦,负担太重。此种政治的原因,都是可以用政治的方法去解除的。解除人民的苦痛,减轻人民的负担,这是消极的救济。
现时内地农村最感苦痛的是抽税捐太多,养兵太多,养官太多。纳税养官,而官不能做一点有益于人民的事;纳税养兵,而兵不能尽一点保护人民之责。剥皮到骨了,吸髓全枯了,而人民不能享一丝一毫的治安的幸福!在这种苦痛之下,人民不逃亡,不反抗,不做共产党,不做土匪,那才是该死的贱种哩!
依我的愚见,此时在绝大多数的内地省分,第一急务是努力推行消极的救济。最容易的是裁减官吏与机关;其次是停止一切所谓“建设事业”,如强制征工筑路一类的虐政。其次是努力裁兵。在实行裁兵之前,应该赶紧停止近日各省抽提壮丁编作保卫团的新政。今日的大患不在兵少,而在兵多而无用。已有的兵不能剿匪,不能卫国,不能保护人民,即使再添一倍两倍的保卫团,只夺取民时民力,只增加人民的苦痛,决不可提倡。
这三件事,——裁官,省事,裁兵,——都是今日救济农村的最先急务。因为这三件事是减轻捐税的先决条件。现在各省人民的捐税实在远超过他们的纳税能力了。四川的租税已预征到三四十年后,每两钱粮券已加到十七八元了。江浙的钱粮每两也加到十元了。苛捐杂税之多,已是古今中外的得未曾有。(“古今中外”四个字是我考虑过才用的!)至于烟亩捐之野蛮,逼款之奇惨,更是人间的地狱变相(参看本刊第廿八,廿九,三十期《乡居杂记》及《关中见闻纪要》等篇)。救济农村必须赶紧努力做到减轻正税和免除一切苛捐杂税;而减除捐税必须从裁官、省事、裁兵三事下手。
裁官,停止建设,裁兵,减除捐税,这都是消极无为的救济。读者莫笑这种主张太消极了。有为的建设必须有个有为的时势;无其时势,无钱又无人而高倡建设,正如叫化子没饭吃时梦想建造琼楼玉宇,岂非绝伦的谬妄?今日大患正在不能估量自己的财力人力,而妄想从穷苦百姓的骨髓里榨出油水来建设一个现代式的大排场。骨髓有限而排场无穷,所以越走越近全国破产的死路了!
此时所需要的是一种提倡无为的政治哲学。古代哲人提倡无为,并非教人一事不做,其意只是教人不要盲目的胡作胡为,要睁开眼睛来看看时势,看看客观的物质条件是不是可以有为。所以说:“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以说:“不为物先,不为物后;与时推移,应物变化。”所谓“时”,即是时势,即是客观的物质条件。第一是经济能力,第二是人才。没有经济能力,就须用全力培养经济能力;没有人才,就须用全力培养人才。在这种条件未完备之先,决不能做出什么有为的政治。
现时中国所需要的政治哲学决不是欧美十九世纪以来的积极有为的政治哲学。欧美国家有富厚的财力,有济济跄跄的专门人才,有精密强固的政治组织,所以能用政府的工具来做大规模的建设事业。我们只是贫儿,岂可以妄想模仿富家的大排场?我们只是婴孩,岂可以妄想做精壮力士的事业?我们此时只能努力抚养这婴孩使他长大,教练这贫儿使他撙节积蓄,养成一点可以有为的富力。
最好的抚乳培养的方法是一种无为的政治,“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以至于无可再损。这种老子的话头也许太空泛;我们可以用十九世纪后期哲人斯宾塞(Spencer)的话:要把政府的权力缩小到警察权。这就是无为政治的摩登说法。警察权只是维持人民的治安,别的积极事业都可以不管;人民只要有了治安,自然会去发展种种积极的事业。斯宾塞在十九世纪的英国提倡此种消极的政情主张,自然是背时。但这种思想在今日一切落后的中国,我们认为是十分值得我们的政治家注意考虑的。
试看中国境内的几处租界发达的历史,那一处不是先从努力做到警察权下手?租界的政府只是一个工部局,俗名为巡捕房,他的唯一作用只是维持公共治安。治安维持住了,一切公用事业,一切商业工业,一切建设,自然有人来发展,自然有法子发展。决没有一个政府不能做到维持治安,而能发展建设事业的!
再看看中国历史上,统一帝国的成立全靠汉朝四百年立下了一个基础,而汉朝四百年的基础又全靠开国六七十年的无为政治。《汉书·食货志》说:
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史记·平准书》作“米至石万钱”)。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四匹马一色),而将相或乘牛车。
经济的状况如此,自然不是可以有为的时势。所以鲁国的儒生对叔孙通说:
今天下初定,死者未葬,伤者未起,又欲起礼乐!礼乐所由起,积德百年而后可兴也。吾不忍为公所为。
所以当时哲人陆贾也主张无为的政治。最奇怪的是当日的武将,“身被七十创,攻城略地功最多”的平阳侯曹参,也极力主张无为的政治。曹参和韩信平定了齐地,高祖把韩信调开了,封他的长子肥为齐王,用曹参做齐相国(前202年)。曹参以战功第一的人,做韩信的继任者,他岂不明白高祖的用意?司马迁说:
参之相齐,齐七十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富于春秋。参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如齐故俗,诸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
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前202—前193),齐国安集,大称贤相。
惠帝二年(前193),……参去,嘱其后相曰,“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后相曰,“治无大于此者乎?”参曰,“不然。夫狱市者,所以并容也。今君扰之,奸人安所容也?吾是以先之”。(《史记》五四)
曹参在齐相国任内,行了九年的清静无为的政治,已有成效了,故他到了中央做相国,也抱定这个无为不扰民的主义。
参代萧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择郡国吏,木(《汉书》三九木字作“长大”二字,孟康说,年长大者。)诎于文辞,谨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言文深刻,欲务声名,斥去之。日夜饮醇酒。卿大夫以下吏及宾客,见参不事事,来者皆欲有言。至者,参辄饮以醇酒;间之,欲有所言,复饮之,醉而后去,终莫得开说。相舍后园近吏舍。吏舍日饮歌呼,从吏恶之,无如之何,乃请参游园中,闻吏醉歌呼,从吏幸(希冀)相国召按之。乃反取酒张坐饮,亦歌呼与相应和。参见人之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府中无事。
惠帝看了曹参的行为,有点奇怪,叫他的儿子曹窋去规谏他。曹窋回去问他父亲为什么“日饮,无所请事”。曹参大怒,打了他二百下,说,“天下事不是你应该说的!”第二天,惠帝只好老实说是他叫曹窋去说的,
参免冠谢,曰:“世下自察圣武孰与高帝?”上曰,“朕乃安敢望先帝乎?”曰,“陛下观臣能孰与萧何贤?”上曰,“君似不及也”。参曰,“陛下言之是也。高帝与萧何定天下,法令既明,今陛下垂拱,参等守职,遵而勿失,不亦可乎?”惠帝曰,“善,君休矣”。
这里明明说出他的无为政治的意义是:“我们都不配有为,还是安分点,少做点罢。”曹参的尊重盖公,实行黄者的思想,便已是有意的试行无为主义了。孝文、孝景二帝的政治也都含有一点自觉的无为政策。文帝在位二十三年,所行政策,如除肉刑,除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律,减赋税,劝农商,以及对南越及匈奴的和平政策,都像是有意的与民休息。他的皇后窦氏便是一个尊信黄老的妇人。她做了二十三年的皇后,十六年的皇太后,六年的太皇太后,先后共四十五年(前179—前135)。《史记》(四九)说:
窦太后好黄帝老子言,帝(景帝)及太子(武帝)诸窦不得不读黄帝老子,尊其术。
从曹参到窦太后死时,五六十年中,无为的政治已发生了绝大的效果,做到了全国的太平与繁荣。司马迁在《吕后本纪》后面说:
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宴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史记》九)
可见当时的政治尽管龌龊,而“政不出房户”,人民便受惠不少。几十年的无为,有这样大成效:
至今上(武帝)即位数岁,汉兴七十余年(前202—前130)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万万为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大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摈而不得聚会。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吏不时时更换,至生长子孙而不转职),居官者以为姓号。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义而后绌耻辱焉。(《史记》三十)
有了这六七年的无为政治做底子,所以汉武帝可以有几十年的大有为。这一段汉初的无为政治的故事也许可以供我们今日的政治家开会议做纪念周完时的一点有趣味的读物罢?
(附记)蒋廷黻先生主张承认克复的共党区域内的田地分配,这也是我所谓无为政策之一种。
(原载1933年5月7日《独立评论》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