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纔能持久
怎樣纔能持久 二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在金陵廣播電台廣播 中國國民黨政治委員會 主席汪精衞 中華民國26年(1937年)11月18日 1937年11月18日 |
|
壯烈的犧牲精神
编辑此次抗戰,我們必須牢牢記着能犧牲,纔能持久,能持久,纔能得最後之勝利。淞滬苦戰亘三月之久,以無數精兵良將之血肉,築成壕塹,來抵禦敵人海陸空軍聯合之轟擊,未奉命令,有死無退。這種犧牲,在戰史中實爲空前壯烈。有了這種犧牲精神,來做抗戰的基礎,可以進而研究怎樣才能持久。
我們應當持久
编辑當蘆溝橋事變發生之夜,敵人誤以爲我們前此之著著忍讓爲恐懼,爲懦怯,以爲對於中國的一切可以不勞無獲,及至遇着我們堅決的抵抗,於是向者以爲可以垂手而得者,不得不變而爲焦頭爛額然後得之了,三月以來,冀察綏並相繼淪陷,而淞滬之軍亦被迫後撤,敵人又誤以爲戰事於此可以告一段落,將坐而待中國之屈服,及至看見我們不屈不撓,再接再厲的態度,於是又不得不橫着一不做二不休的念頭,以進攻到底來答復我們的抗戰到底了。照著敵人近來的舉動及其宣傳其欲望之大,將盡佔領我們沿海的都市,自吳淞以至宜昌,每一都市都駐紥重兵,都製造傀儡,以飛機及長江艦隊爲聯絡,吳頭楚尾,連成一氣,然後以其餘力慢慢的深入內地,將我們東南半壁一塊塊零碎的割下來,無論敵人是否做得到,而其要這樣的做,是無疑的,然則我們將怎樣呢?詳細的説,將怎樣才能持久呢?這是目前大家應該研究清楚,並且準備停當的。
能持久與否,取決於戰鬥能力之能否保存及擴大,而戰鬥能力之能否保存及擴大,除了軍事之外,還有以下的三樣大事。
繁榮鄉村
编辑第一是經濟:最近數十年來,中國的繁榮慢慢的移至沿江沿海一帶,這是人所共見的事實,以這樣幼稚的工商業,來做現代戰爭的基礎,已嫌薄弱。如果沿江沿海一旦失去,則以內地凋零疲敝的農業手工業來做現代戰爭的基礎,其爲薄弱,更不待言。所以我們在經濟方面應該以十二分的努力來加以維持,並謀其發達,不但沿江沿海必須儘其可能,使之勿失,而於內地尤當切實研究其凋零疲敝之來源,從來説得好,“都市如花,農村如根”。根不茂,則花之繁榮不過一時現象,必須茂其根,然後開花結實,繁榮無盡,我們如果能於此努力,集中人力物力,以從事經營,對於工商業,則以創造的精神,積極的建樹起來,這不但可以塞都市之漏卮,並可以使內地鄉村進於普遍的繁榮之境,這是我們應該十二分的努力,期其實現的第一樁大事。
注意交通
编辑第二是交通:近來時時聞人提及所謂流動戰,這是屬於軍事,且不必説,惟有不可不注意的,使用流動戰,在環境上最適宜的是交通不便,或爲沙漠不毛,或爲山嶺重壘,或爲河流複雜,使之陸不便車,水不便舟,斷絶之虞,不便橋梁,然後流動戰方能發揮其效用。証之剿匪時代,當公路未開之時,此追彼竄,一方疲於奔命,一方飄忽無常,及至公路既開,則前此如一隻蒼蠅,可在室中飛來飛去者,至此便難逃掌握了。數年以來,公路網已告完成,善用之,則以便於我之交通,不善用之,則反以資敵。所以我們在交通方面,應該以十二分的努力,加以控製,務使我們以無數血汗築成的公路,祗能我用,不能爲敵用,並且要村村自保,家家自衛,挖掘壕溝,愈堅愈好,築的堡壘,愈堅愈好,務必使敵人頭頭都是碰壁,步步都是荊棘,如俗語所説的“咬骨頭咬斷自己的牙齒”。那麼只怕他不深入,深入之後,非留下這條命不能夠囘去,這是我們應當以十二分的努力期其實現的第二樁大事。
如何發動民衆
编辑第三是民衆:三百年前,滿洲以五百萬人之寡,而宰制我們四萬萬之衆。其唯一秘訣,是以中國的錢,養中國的兵,來殺中國的人,近來敵人每到一處,便急急忙忙組織傀儡政府,即是以此秘訣爲其藍本。我們如果不以十二分的努力,喚起民衆,則此種浩劫,決無可逃,頗聞有人説道,爲什麼這次抗戰,反不如北伐時之處處看見民衆大會呢?欲解答這個疑問,與其説是戰況不同,毋甯説是意義不同。北伐的意義,重任在政治,故熱烈宣傳,最爲重要,此次抗戰,是爲國家民族之生存而奮鬥,其意義是人人知道的,故沉着工作較之熱烈宣傳,更爲重要,鄉村的民衆,在全國中佔最多數,亦最有力,平日省吃儉用,勤勞不息,以事生産,看似無知無議,實則一片天良,抗戰以來,除了前方將士在戰壕中勇猛抗敵之外,鄉村的民衆,在後方擔任種種勞苦的工作,遠非在都市中只唱高調不負責任者所可比擬,可惜那些只唱高調不負責任的人,只曉得民衆大會,不看見民衆的埋頭工作,所以會發此疑問,這不值得一辯。我們於這些最多數的民衆,第一要努力上述的經濟條件,以充實其生活與能力,第二要努力上述的交通條件,以保障其安全與活動,第三還要加以組織,加以訓練,以加強其戰鬥能力,那麼不但傀儡無從發生,即使發生,亦將隨牽線者同爲灰燼,這是我們應該以更充分的努力,期其實現的第三樁大事。
以上三樁大事,我們必要努力做到,抗戰才能持久,才能由持久而得到最後之勝利。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