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三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怒江州人民政府核定州文化局确定的第三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处),现予公布。
各县、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全州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怒江州第三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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