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14刑初421号 2018年8月2日 |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翔,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8)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陈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而怀恨在心。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注册QQ账号在腾讯新闻APP上发表虚假的、侮辱警察的评论90余条。
2017年1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一火锅店内用其手机浏览腾讯新闻时,看见一则标题为《今日凌晨成都武侯紫瑞北街一奥迪冲向人群,致1死4伤》的新闻。当发现该则新闻的死者是巡逻队员,伤者有警察时,被告人黄某为泄私愤,遂以网络账号编造事故原因、恶意歪曲事实,对该则新闻发表“你们都说错了,警察和小偷是一伙的,为了让小偷脱身,安排了一辆奥迪A8,撞过来,由于奥迪不知道在那个路段,就使劲加油,赶紧帮忙脱身,结果,那个知道,看见的时候晚了,就在附近,在惯性的作用下,然后撞的程度不是理想程度,然后,把警察这个幕后撞死了”的评论。之后,被告人黄某继续肆意地以污秽、粗俗的内容谩骂其他指责其言论的网友,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经查,该则新闻共有超过1500余名网友参与评论,被告人黄某在上述新闻中共发表虚假评论52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QQ账号早已注册,并非2017年9月才注册,且其侮辱警察的评论不足90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发表虚假、侮辱警察的评论90余条;2.被告人黄某系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实,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被告人黄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一火锅店内用其手机浏览腾讯新闻时,看见一则标题为《今日凌晨成都武侯紫瑞北街一奥迪冲向人群,致1死4伤》的新闻。当发现该则新闻的死者是巡逻队员,伤者有警察时,被告人黄某为泄私愤,以自己“一心为你”的网络账号编造事故原因、恶意歪曲事实,对该则新闻发表“你们都说错了,警察和小偷是一伙的,为了让小偷脱身,安排了一辆奥迪A8,撞过来,由于奥迪不知道在那个路段,就使劲加油,赶紧帮忙脱身,结果,那个知道,看见的时候晚了,就在附近,在惯性的作用下,然后撞的程度不是理想程度,然后,把警察这个幕后撞死了”的评论。之后,被告人黄某继续肆意地以污秽、粗俗的内容谩骂其他指责其言论的网友,并先后发表“我就是斑竹园派出所的,不要让我遇见你,遇见你逮你”、“警察就是狗”、“等着被拘”等共计52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该则新闻共有1500余名网友参与评论。
另查明,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所有的1部VIVO手机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四川人又信息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没有犯罪前科,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就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发表虚假、侮辱警察的评论90余条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就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虽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归案之初对其犯罪事实全部予以否认,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1部VIVO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洁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马春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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