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2018)川0114刑初421號刑事判決書
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川0114刑初421號 2018年8月2日 |
公訴機關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成都市新都區人,戶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區。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翔,北京市惠誠(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以成新檢公訴刑訴(2018)3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向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陳翔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黃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而懷恨在心。2017年9月,被告人黃某註冊QQ賬號在騰訊新聞APP上發表虛假的、侮辱警察的評論90餘條。
2017年12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黃某在成都市新都區斑竹園鎮一火鍋店內用其手機瀏覽騰訊新聞時,看見一則標題為《今日凌晨成都武侯紫瑞北街一奧迪衝向人群,致1死4傷》的新聞。當發現該則新聞的死者是巡邏隊員,傷者有警察時,被告人黃某為泄私憤,遂以網絡賬號編造事故原因、惡意歪曲事實,對該則新聞發表「你們都說錯了,警察和小偷是一夥的,為了讓小偷脫身,安排了一輛奧迪A8,撞過來,由於奧迪不知道在那個路段,就使勁加油,趕緊幫忙脫身,結果,那個知道,看見的時候晚了,就在附近,在慣性的作用下,然後撞的程度不是理想程度,然後,把警察這個幕後撞死了」的評論。之後,被告人黃某繼續肆意地以污穢、粗俗的內容謾罵其他指責其言論的網友,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社會影響惡劣。經查,該則新聞共有超過1500餘名網友參與評論,被告人黃某在上述新聞中共發表虛假評論52條。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無異議,但提出其QQ賬號早已註冊,並非2017年9月才註冊,且其侮辱警察的評論不足90條。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無異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黃某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發表虛假、侮辱警察的評論90餘條;2.被告人黃某系自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實,系自首。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9日,被告人黃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2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黃某在成都市新都區斑竹園鎮一火鍋店內用其手機瀏覽騰訊新聞時,看見一則標題為《今日凌晨成都武侯紫瑞北街一奧迪衝向人群,致1死4傷》的新聞。當發現該則新聞的死者是巡邏隊員,傷者有警察時,被告人黃某為泄私憤,以自己「一心為你」的網絡賬號編造事故原因、惡意歪曲事實,對該則新聞發表「你們都說錯了,警察和小偷是一夥的,為了讓小偷脫身,安排了一輛奧迪A8,撞過來,由於奧迪不知道在那個路段,就使勁加油,趕緊幫忙脫身,結果,那個知道,看見的時候晚了,就在附近,在慣性的作用下,然後撞的程度不是理想程度,然後,把警察這個幕後撞死了」的評論。之後,被告人黃某繼續肆意地以污穢、粗俗的內容謾罵其他指責其言論的網友,並先後發表「我就是斑竹園派出所的,不要讓我遇見你,遇見你逮你」、「警察就是狗」、「等着被拘」等共計52評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經查,該則新聞共有1500餘名網友參與評論。
另查明,民警將被告人黃某所有的1部VIVO手機扣押在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場勘驗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視聽資料、四川人又信息證明、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沒有犯罪前科,本院酌定對其從輕處罰。就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黃某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發表虛假、侮辱警察的評論90餘條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採納。就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黃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雖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但歸案之初對其犯罪事實全部予以否認,不構成自首,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綜合被告人黃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以及歸案後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1部VIVO手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潔
人民陪審員 李 軍
人民陪審員 馬春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書 記 員 陳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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