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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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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判亂暨罪暨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90)基修法字第 9196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九二)基清法字第 47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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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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