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前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44 年 12 月 20 日 制定14條
45年1月3日行政院令指定臺灣省為本條例施行地域
中華民國 4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1.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46 年 1 月 18 日 修正全文15條
中華民國 46 年 1 月 30 日公布2.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 56 年 7 月 18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56 年 8 月 1 日公布3.總統修正公布第 3 條
中華民國 58 年 11 月 7 日 修正第2, 4條
中華民國 58 年 11 月 19 日公布4.總統修正公布第 2、4 條
中華民國 62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 62 年 11 月 5 日公布5.總統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3 日 修正前[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81 年 7 月 29 日公布6.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669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8 條
(原名稱: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新名稱: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3, 8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741號令修正公布第 3、8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21號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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