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57年)

戰略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7年立法38年公布) 戰略顧問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7年4月26日(非現行條文)
1968年4月26日
1968年5月9日
公布於民國57年5月9日

中華民國 37 年 10 月 29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12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7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57 年 4 月 26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57 年 5 月 9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8 日 廢止7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770 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總統府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由總統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特任上將或任命中將戰略顧問十九人至二十九人組織之,並特任一人為主任、一人為副主任。
  一、抵禦外侮或敉平禍亂,有勳勞於國家者。
  二、曾任重要軍職,富有軍事經驗者。
  三、富有軍事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第三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召集之,並為會議時之主席;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

第四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除總統交議者外,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隨時向總統提供意見。

第五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於會議時派員列席。

第六條

  戰略顧問委員會設辦公室,其編制如附表

第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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