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中央五部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几个问题的请示》

批转中央五部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几个问题的请示》
中发〔1979〕65号
1979年9月10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几个问题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关于继续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几个问题的请示

中央:

  在党的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贯彻中央[1978]11号、55号文件关于处理右派问题的决定,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国所划××万余名右派分子,都摘掉了帽子;对他们的问题,普遍进行了复查;至七月中旬,属于错划已经改正的有××万余人,占所划右派总数的百分之九十;至五月中旬,已安置了××万余人,占应安置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这项工作,对解放思想,发扬民主,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作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安定团结,起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央今年四十三号文件下达后,出现了一些问题,急待解决。现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中央四十三号文件第六条,对去年中央五十五号文件关于右派摘帽后和错划后派改正后的安置原则作了修改,规定:"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各地纷纷询问,对此规定如何执行?有的部门认为,"不回城市"就是不给商品粮,不作安置。目前,各地处理右派问题的工作,基本上停了下来。约有五、六万已作改正结论应该安置的人,不能继续安置。一些理应解决的问题,也得不到解决。

  此外,在反右派斗争中,被定为"中右分子"、或工人、民警等划为反社会主义分子以及因右派问题受株连的家属,数量很大。其中,仅失去职需要安置的,全国约有××万人。这些人虽未戴右派帽子,但有的所受处分比右派还重,处境困难,五号文件的"补充说明",都明确规定要妥善解决这些人的问题,只因没有尽早摸清底数,未能及时向国家计委申报劳动指标。现在对这些人的安置还没有着落,引起强烈不满。

  近来,上访人员骤增。不少来访人员情绪焦躁。联名来信、集体上访屡有发生。各地摘帽办公室的同志,深感工作困难。

  反右派斗争中的遗留问题,二十余年没有妥善解决。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决定实事求是地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陆续发出几个文件,经过全党的努力,成绩很大,博得了广泛的社会同情,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政治影响。实践证明,做好这项工作,确实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目前,还有一部分人的安置问题,尚未解决,我们认为,应该坚持执行党的既定政策,善始善终,不能再留尾巴。否则,对党的事业不利。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从实际出发,继续做好安置工作。凡被批准改正的人能够工作而未安置工作的,除改正单位工作上确有需要并经所在地区同意,可回改正单位安排工作外,一般都由改正单位与本人现所在地区联系,由现所在地区县、市党委负责分配适当工作。对尚未安置而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改正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相互协作,主动承担责任,使安置工作尽快落实。

  二、关于××万失去公职的"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受株连家属的安置问题。鉴于国家的实际情况,全部恢复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是困难的。要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分别情况,加以解决。国家计委安排并经中央核准的××万专项劳动指标,已拨用××万余个,原划右派的安置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尚余三万左右劳动指标,拟请国家劳动总局分拨各地用于安置这××万人中有技术专长或生活无着急待安置的人。其余××万人的安置问题,请国冢计委另拨×万专项劳动指标,下达各地。不足部分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的实际条件,想方设法,广开门路,在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解决。

  三、贯彻中央处理右派问题决定的工作,应在今年内全部结束。各级党委要继续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热情解决被错划为右派的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认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不要把矛盾上交。要把党的政策、国家的困难和有关情况向他们讲清楚,提倡顾大局,向前看,服从组织安排。对不予改正的人,不要岐视,应鼓励他们为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对要求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批评教育。对改正、安置工作要进行一次检查。复查改正,要实事求是,坚持中央规定的标准。对在安置工和中假公济私,营私舞弊的,应严肃处理。安置善后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凡五十五号文件有明确规定的,要遵照执行;没有规定的,请各省、市、自治区按照中央有关的政策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此项工作基本结束时,请各地作出工作总结。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发各地执行。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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