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轉中央五部門《關於繼續貫徹執行中央〔1978〕55號文件幾個問題的請示》
批转中央五部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几个问题的请示》 中發〔1979〕65號 1979年9月10日 |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中央同意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民政部"關於繼續貫徹執行中央〔1978〕55號文件幾個問題的請示",現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
中央:
在黨的三中全會精神指引下,貫徹中央[1978]11號、55號文件關於處理右派問題的決定,取得了很大成績。全國所劃××萬餘名右派分子,都摘掉了帽子;對他們的問題,普遍進行了複查;至七月中旬,屬於錯劃已經改正的有××萬餘人,占所劃右派總數的百分之九十;至五月中旬,已安置了××萬餘人,占應安置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這項工作,對解放思想,發揚民主,恢復黨的優良傳統作風,調動積極因素,促進安定團結,起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央今年四十三號文件下達後,出現了一些問題,急待解決。現將有關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中央四十三號文件第六條,對去年中央五十五號文件關於右派摘帽後和錯劃後派改正後的安置原則作了修改,規定:"在農村的原則上不回城市"。各地紛紛詢問,對此規定如何執行?有的部門認為,"不回城市"就是不給商品糧,不作安置。目前,各地處理右派問題的工作,基本上停了下來。約有五、六萬已作改正結論應該安置的人,不能繼續安置。一些理應解決的問題,也得不到解決。
此外,在反右派鬥爭中,被定為"中右分子"、或工人、民警等劃為反社會主義分子以及因右派問題受株連的家屬,數量很大。其中,僅失去職需要安置的,全國約有××萬人。這些人雖未戴右派帽子,但有的所受處分比右派還重,處境困難,五號文件的"補充說明",都明確規定要妥善解決這些人的問題,只因沒有儘早摸清底數,未能及時向國家計委申報勞動指標。現在對這些人的安置還沒有着落,引起強烈不滿。
近來,上訪人員驟增。不少來訪人員情緒焦躁。聯名來信、集體上訪屢有發生。各地摘帽辦公室的同志,深感工作困難。
反右派鬥爭中的遺留問題,二十餘年沒有妥善解決。粉碎"四人幫"以後,中央決定實事求是地處理這個歷史遺留問題,陸續發出幾個文件,經過全黨的努力,成績很大,博得了廣泛的社會同情,在國內外產生了很好的政治影響。實踐證明,做好這項工作,確實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目前,還有一部分人的安置問題,尚未解決,我們認為,應該堅持執行黨的既定政策,善始善終,不能再留尾巴。否則,對黨的事業不利。為了切實做好這項工作,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從實際出發,繼續做好安置工作。凡被批准改正的人能夠工作而未安置工作的,除改正單位工作上確有需要並經所在地區同意,可回改正單位安排工作外,一般都由改正單位與本人現所在地區聯繫,由現所在地區縣、市黨委負責分配適當工作。對尚未安置而符合退休條件的,可改正單位辦理退休手續。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相互協作,主動承擔責任,使安置工作儘快落實。
二、關於××萬失去公職的"中右分子"、"反社會主義分子"和受株連家屬的安置問題。鑑於國家的實際情況,全部恢復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工作是困難的。要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時,分別情況,加以解決。國家計委安排並經中央核准的××萬專項勞動指標,已撥用××萬餘個,原劃右派的安置問題基本可以得到解決。尚餘三萬左右勞動指標,擬請國家勞動總局分撥各地用於安置這××萬人中有技術專長或生活無着急待安置的人。其餘××萬人的安置問題,請國冢計委另撥×萬專項勞動指標,下達各地。不足部分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當的實際條件,想方設法,廣開門路,在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中解決。
三、貫徹中央處理右派問題決定的工作,應在今年內全部結束。各級黨委要繼續加強此項工作的領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要熱情解決被錯劃為右派的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認真幫助他們克服困難,不要把矛盾上交。要把黨的政策、國家的困難和有關情況向他們講清楚,提倡顧大局,向前看,服從組織安排。對不予改正的人,不要岐視,應鼓勵他們為四個現代化作出貢獻。對要求過高無理取鬧的,要堅持原則,批評教育。對改正、安置工作要進行一次檢查。複查改正,要實事求是,堅持中央規定的標準。對在安置工和中假公濟私,營私舞弊的,應嚴肅處理。安置善後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問題,凡五十五號文件有明確規定的,要遵照執行;沒有規定的,請各省、市、自治區按照中央有關的政策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解決。
此項工作基本結束時,請各地作出工作總結。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發各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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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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