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官官俸法
第一條技術官官俸。除別有規定外。其各級俸額。均依附表。
第二條簡任技術官。受至最高級之俸。滿五年以上。確著功績者。得給以七百圓以內之年功加俸。
薦任技術官。受至最高級之俸。滿五年以上。確有功績者。得給以五百圓以內之年功加俸。
委任技術官。受至最高級之俸。滿五年以上。確著勤勞者。得給以二百圓以內之年功加俸。
第三條技術官官俸。由各該長官視其事務之繁簡。技藝之短長。執務之勤惰。定其俸級。並以次進之。
第四條中央行政官官俸法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於技術官適用之。
第五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