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官官俸法

技術官官俸法(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依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2日
1912年11月2日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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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技術官官俸。除別有規定外。其各級俸額。均依附表。

  第二條簡任技術官。受至最高級之俸。滿五年以上。確著功績者。得給以七百圓以內之年功加俸。

  薦任技術官。受至最高級之俸。滿五年以上。確有功績者。得給以五百圓以內之年功加俸。

  委任技術官。受至最高級之俸。滿五年以上。確著勤勞者。得給以二百圓以內之年功加俸。

  第三條技術官官俸。由各該長官視其事務之繁簡。技藝之短長。執務之勤惰。定其俸級。並以次進之。

  第四條中央行政官官俸法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於技術官適用之。

  第五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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