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官官俸法
第一条技术官官俸。除别有规定外。其各级俸额。均依附表。
第二条简任技术官。受至最高级之俸。满五年以上。确著功绩者。得给以七百圆以内之年功加俸。
荐任技术官。受至最高级之俸。满五年以上。确有功绩者。得给以五百圆以内之年功加俸。
委任技术官。受至最高级之俸。满五年以上。确著勤劳者。得给以二百圆以内之年功加俸。
第三条技术官官俸。由各该长官视其事务之繁简。技艺之短长。执务之勤惰。定其俸级。并以次进之。
第四条中央行政官官俸法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于技术官适用之。
第五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