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筆膚談/物略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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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解]物略者,凡飛潛動植,有形之物之大略也。上篇言方術幻術當知,此篇言天下之物,凡可資於軍中之用者,亦所當知。庶明於心者利於行,有勝而無敗也。故以《物略》為第十一。

98。天下之物理,有相生者,有相克者,有相感者,有相成者,有相制者,有相勝者;有言其性體者,有言其聲氣者,有言其形勢者,有言其作用者。雜然並撰,分類別行,凡有利於兵之事者,不可勝窮也,姑舉大略言之。

[批評]此篇所載雖雲物略,實巨細精粗鹹備。將能由此而推極之,則用無不利矣。

[原註]此總明萬物無窮,惟舉大略。撰,具也。類,相同也,行,等列也。

99。圓者易轉,方者易置,欹者易仆,直者易植,竅者易浮,銳者易刺,牝者易變,牡者易入,剛者易折,柔者易曲。此皆物理之常,無足為異。

[原註]此先舉理之常,人所能知者,後則言相生等類也。

100。金火相守則流。

[原註]金流者,火克之也。

101。火木相得則炎。

[原註]木能生火,故火得木,則必相成而炎燒也。

102。以金擊石則火,以木鉆木則燃。

[原註]擊則勢猛,故火生。鉆則薰灼,故火燃。

103。又若火遇風則熾,遇水則滅。水遇寒則結,遇火則竭。

[原註]火熾因風者,相成也;滅因水者,相克也。水結因寒者,相成也;竭因火者,火多勝水之少也。

104。火虛則不燃,實則易燼。水流則不腐,止則易溫。

[原註]火虛不燃,即穴不燎毛,吹不燒燭也。燼,焚盡之余也。水流則動,故不腐臭,止則停滯,故易於溫暖。又傳弱者不能行舟載物。

105。下火既炎,則上火益焰。下流既遠,則上流自緩。

[原註]火性炎上,故下炎者上益盛,水性潤下,故下流者上自緩。

106。此五行之本體然也。

[原註]結言上所論者,皆金木水火本體自然。

107。故以火焚石者,激之而後裂。以水灌城者,決之而後傾。

[原註]此言用水火者,雖能傷害,然必借勢行之,方可成功。不激則石未崩裂,不決則城不傾頹也。

108。是以備水攻者,當防其上流。禦火攻者,當斷其上風。

[原註]防上流者,懼敵之決水也。斷上風者,懼敵之乘風也。然防之,猶不若先居上流者之為得。斷之,猶不若不近草莽之為安。不得已而一時遇敵,防之斷之可也。

109。蓋火可撲也,亦可煽也。水可壅也,亦可導也。此水火者所以濟攻而非專攻,所以攻人而亦慮人之反攻也。

[原註]火可煽起,水可壅至,故能濟吾之攻;亦可撲滅,可導流,則不當專恃以攻也。慮人之反攻者,蓋風候無常,彼我之地勢相似也。如劉元進攻王世充,因風縱火,俄而風回,反被燒死。智伯約韓、魏決水灌晉陽,既而趙殺守堤吏,反受灌以亡。故當慮也。

110。天下之物,猶有入火不焚者,入水則沈;入水不溺者,入火則化。欲制其用者,亦不可不利導之也。

[原註]此言物之利於水火不同,因勢而用者,方得其利,故亦附於水火之末。

111。向月窺林者暗,背月窺林者明,此光影之相乘也。故備夜戰者,以火燭敵,常使我隱而敵見也。

[原註]以火燭敵,即《虎韜。必出章》雲:“設雲火遠候,必依草木、丘墓、險阻”意。蓋我隱而伏,則敵莫測;敵形外見,我可擊之也。

112。順風而飛則翼張,逆風而行則肩竦,此順逆之相反也。故驚塵突煙,借施之,雖百萬之眾可奔也。

[原註]此與上“禦火攻當斷上風”意互相發。蓋驚塵突煙,人之所苦。順風固可以迷敵,而我值逆風亦當知防也。

113。甓口藏聲,室隙傳響,此聲聞之相通也。故谷口語如附耳,山頭語如對面。而山谷之應聲,亦可資之以助兵威也。

[原註]即山谷之應聲,可助兵威,則軍中之鉦鼓當多設,亦可推矣。

114。螩見讖旱,鵲呼多晴,鳩暮鳴則雨,鳶朝戾則風;半體之魚雖死,懸其波可以知海潮之信者,此氣之相感也。

[原註]此言天之旱晴風雨,地之海潮消長,不但考於陰陽等書,可以預卜,物類亦有先知也。螩,庸,狀如黃蛇,魚翼,出入有光,見則大旱,出《山海經》。

115。磁石引針,汞汁熔錫,黿脂得火則銷鐵,柏膏遇焰則爍石,樺木燃燈遇風不滅,樟腦髜火近衣不焚者,此性之自然也。

[原註]汞汁,即今之水銀。樟腦,一雲韶腦。

116。火晶向日則燃艾,煆石入井則起雷,火焚雞羽而風飆生,鐵入蛟潭而雷雨至。此形之相擊,而理亦相通者也。

117。金杯註酒,遇鴆則焰生。銀箸嘗食,遇毒則色變。飲酒入瘴鄉,則煙嵐不染。列炬過深澗,則陰氣不侵。此物相勝也。

[原註]鴆,毒鳥,食蛇,以羽畫酒,飲之即死。瘴鄉,如今之兩廣也。煙嵐,山之毒氣,飲酒則血行氣盛,故不染。炬,火燎也。火屬陽明,故陰濕之氣不能侵及。

118。角煙彌山,可怖山獸。蘜煙覆水,可制水蛩。野葛之毒,解於蕹菜。鴆羽之毒,解於犀角。此物之相制也。

[原註]蘜,《爾雅》註雲:即秋華菊也。蛩蛩,巨虛,獸名,一曰蟬蛻也。野葛,蔓草,根有毒;菜葉作汁,可制治之。鴆,解見上。犀,獸名,毛如豕,蹄有甲,頭如馬,有三角,鼻上食角短,頭上額上角長,角上白縷直至端者,曰“通天犀”,食之可治鴆毒。

119。肉可曬之以作糗,谷可庾之以為糧,魚可幹之以備羹,乳可取之以供酪。在山有榛栗之實,在水有菱芡之米,皆可采之以濟饑者。此物之有用也。

[原註]糗,幹也。谷,五谷也。庾,在野小倉名。乳,諸畜之乳也。酪,夷虜之酒名,用畜乳為之者。

120。社貍之足,可制鞗革。牦牛之尾,可著旌竿。牛馬之胞,可作浮具。狼、駝之糞,可備烽煙。此以無用為有用也。

[原註]社貍,野貓也。鞗革,其皮可飾轡也。狼、駝糞,燒煙不散,直上甚高,故邊堠用之以傳警息。

121。妖狐巨貍之跡,踵之可以渡河冰。野馬黃羊之蹤,循之可以得水道。以至駝足之所據,蟻垤之所築者,可即之而知伏泉。此因物之靈以為用也。

[原註]狐貍性多疑,遇冰則貼耳聽之,無聲方過,故有其跡者,冰必堅厚而可渡。水道伏泉亦此類。大抵蠢動含靈,無非物性,故因之而可知。

122。是以知兵之士,察物之理,究物之用,總括其利,不遺微小,則雖百萬之眾無所窮,千里之遠無所困。

[原註]此通前而言。物之無窮如此,能察理用之,則必皆得其利,故可以統眾而遠征。不知兵者,厭為微小而昧之,安足以濟其用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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