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檢察官律師書記官服制令
推事檢察官律師書記官服制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司法總長許世英 中華民國2年(1913年)1月6日 1913年1月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一月七日第二百四十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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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推事檢察官律師制服。式如第一圖第二圖。色用黑。領袖及對襟均須鑲邊。(圖略)
第二條 制服之鑲邊。各以顏色區分之。
一 推事 織金
二 檢察官 紫絨
三 律師 黑絨
第三條 書記官制服。式如第三圖第四圖。色用黑。(圖略)
第四條 推事檢察官律師書記官制帽。式如第五圖第六圖。帽沿用絨。色用黑。側面及上端均緣邊。各如制服鑲邊之色。(圖略)
第五條 凡制服制帽各料。均用本國絲織品或毛織品。
第六條 本制公布後一月內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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