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31年立法32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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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3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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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教育部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行政事務。
第二條
-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 教育部置左列各司處:
- 一、總務司。
- 二、高等教育司。
- 三、中等教育司。
- 四、國民教育司。
- 五、社會教育司。
- 六、蒙藏教育司。
第五條
-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 教育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 總務司掌左列各事項:
-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擬、繕校、保存文件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免獎懲事項。
- 五、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 六、關於本部官產官物之保管事項。
- 七、關於款項之出納規劃事項。
-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第八條
- 高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 一、關於大學教育及專門教育事項。
- 二、關於國外留學及國際文化事項。
- 三、關於各種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 四、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 五、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第九條
- 中等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 三、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 四、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 五、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第十條
- 國民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 一、關於小學教育事項。
-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 三、關於幼稚園教育事項
-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第十一條
- 社曾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 一、關於家庭教育及補習教育事項。
- 二、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
- 三、關於低能及殘廢者之教育事項。
- 四、關於文化團體之指導事項。
- 五、關於民眾教育館事項。
- 六、關於圖書及保存文獻事項。
- 七、關於公共體育事項。
- 八、關於音樂、戲劇、電影、播音及其他美化教育事項。
- 九、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第十二條
- 蒙藏教育司掌左列各事項:
- 一、關於蒙藏地方教育之調查事項。
- 二、關於蒙藏地方各種教育事業之興辦事項。
- 三、關於蒙藏教育師資之培養事項。
- 四、關於蒙藏子弟入學之獎勵事項。
- 五、關於其他蒙藏教育事項。
- 六、關於其他邊疆教育事項。
第十三條
- 學校所用圖書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由教育部審查核定,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四條
- 教育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五條
- 教育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六條
- 教育部設祕書六人至八人,分掌部務會議,編製報告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七條
- 教育部設參事三人至五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八條
- 教育部設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九條
- 教育部設督學八人至十六人,視察員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視察及指導全國教育事宜。
第十九條
- 教育部設督學三十人至四十人,視察及指導全國教育事宜。
第二十條
- 教育部設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科員一百人至一百四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二十一條
- 教育部設技士二人至四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二條
- 教育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秘書二人及督學四人簡任,督學六人聘任,其餘秘書、督學、科長薦任,科員技士委任。
第二十三條
- 教育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二十四條
- 教育部設會計長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教育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會計處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教育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
- 教育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六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