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110年)

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101年) 教育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0年5月11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5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2021年)5月26日
公布於民國110年5月2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91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0年(2021年)5月28日至今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42 號
中華民國 18 年 9 月 14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0 月 1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284 號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20至24條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6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至第 24 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816 號
中華民國 22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4, 6, 12條
中華民國 22 年 4 月 22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5 月 9 日 修正第20, 21, 22條
中華民國 24 年 5 月 18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21 及 22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1745 號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21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11 月 16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310 號
中華民國 3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第19, 22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 月 7 日公布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534 號
中華民國 32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2 月 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20, 25條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15 日公布7.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及第 25 條條文 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693 號
中華民國 36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6 年 2 月 12 日公布8.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2747 號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3條
中華民國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9.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33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1931 號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25 日公布10. 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1235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2603 號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9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修正第6, 9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教育業務,特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體育署:規劃全國體育政策,並督導、執行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事項。
  三、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第七條

  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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