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110年)
← | 教育部组织法 (民国101年) | 教育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5月1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11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26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5月2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89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0年(2021年)5月28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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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行政院为办理全国教育业务,特设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高等教育、技术职业教育政策之规划,大专校院发展、师资、招生、资源分配、品质提升、产学合作之辅导及行政监督。
- 二、终身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艺术教育、进修补习教育、特殊教育、性别平等教育、公民素养、阅读语文、教育基金会政策之规划、辅导与行政监督,与所属社会教育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 三、国际与两岸教育学术交流、国际青年与教育活动参与、海外华语文教育推广、留学生、外国学生、侨生、港澳生与陆生之辅导、外侨学校、大陆地区台商学校与海外台湾学校之辅导及行政监督。
- 四、师资培育政策、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师资培育大学之奖补助与评鉴、教师专业证照与实习、教师在职进修、教师专业组织辅导、教师专业发展与教师评鉴之规划、辅导及行政监督。
- 五、学校资讯教育、环境教育政策之规划、辅导与行政监督、人文社会、科技教育政策之规划、协调与推动、学术网路资源与系统之规划及管理。
- 六、学生事务之辅导及行政监督、学校全民国防教育、校园安全政策之规划、辅导与行政监督,学校军训教官与护理教师之管理及辅导。
- 七、原住民族及少数族群教育、学校卫生教育政策之规划、辅导及行政监督。
- 八、中小学与学前教育、青年发展、学校体育、全民运动、竞技运动、运动产业、国际与两岸运动及运动设施政策之规划、辅导及行政监督。
-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规划、教育人事法令之订定、解释与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资遣之规划、辅导及行政监督。
- 十、其他有关教育事项。
第三条
-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国民及学前教育署:规划、推动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政策及制度,并督导、协调、协助各地方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之发展及执行本部所辖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育事项。
- 二、体育署:规划全国体育政策,并督导、执行学校体育、全民运动、竞技运动、运动产业、国际与两岸运动及运动设施事项。
- 三、青年发展署:规划全国青年发展政策,推动青年生涯辅导、公共参与、国际与体验学习及其他青年发展事项。
第六条
-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 前项驻外人员担任驻外机构教育单位主管职务者,必要时得借调专科以上学校具教授资格者聘任之;每次聘任期间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得再行借调。
- 前项借调期间合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 本部资讯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长职务,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之资格聘任;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由本部核定之。
第八条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九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