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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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職掌)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聘任)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